违建不再罚款仍可保留(新闻)
违建不再“罚款仍可保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2日05:34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田桂丹 实习生 杨秋銮 通讯员 唐晓玲 杨艳 张小余 夏利芬)
从本月起,违法建筑打破过往一旦罚款就可继续保留使用的做法,实行即便罚款也可没收违章建筑的做法。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规划局获悉,《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其中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力度为有史以来最大。 小区规划不能再擅改
《意见》明确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条件和程序。涉及强制性的技术经济指标;道路系统、建筑和绿地布局、竖向设计、各幢建筑的使用功能、层数、高度、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和其他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要利益关系的内容的修改,需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程序,其它修改可直接进入下一步规划审批流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规定,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意见》还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附件。这将更加有利于保护购房业主的知情权,让市民购房时了解本小区的规划情况。
违建罚款最高达造价10%
此次《意见》颁布,对违法建筑处罚力度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自《意见》实施起,同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两年内进行违法建设超过三次的,将按照有关
规定所适用的罚款上限从重处罚。违法建筑所处罚款分两种:按违法建筑部分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罚款,按建筑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罚款,最高罚款可达到工程总造价10%。
取消“罚款保留使用”
《意见》指出,在规定情形以外违建一律拆除或没收,取消了“罚款保留使用”。严格界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情形。除极少数本身符合规划并经前期审批,仅是最后未领证的情形外,其他违法建设一律界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法一律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此外,对历史违法建设的查处设了“大限”。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历史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违法建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