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
民政部关于印发“减灾示范社区”
标准的通知
(民函„2007‟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提高城乡社区居民的避灾自救能力和基层的灾害应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现将全国《“减灾示范社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建设减灾示范社区的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全国“减灾示范社区”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居民对社区减灾状况满意率大于70%。
2、社区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3、小区居民户数应具有一定规模(小区居民一般应达2000户,新建小区入住率达80%)。
二、标准
1、健全减灾管理和组织领导机制。重视社区减灾工作,成立了负责社区减灾工作的组织;社区有规范的减灾工作制度;社区组织了志愿者队伍,协助社区开展减灾工作;社区对儿童、老年人、病患者、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清楚,明确了在发生突发灾害时保护弱势群体的工作对策;建立了社区减灾工作档案。
2、制定社区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社区所在区域环境、灾害发生规律和社区居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社区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明确应急工作程序、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尤其是应急反应、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社区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每年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预案演练活动。
3、具有较完善的社区减灾公共设施和器材。社区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或其他空地,划定了社区
避难场所;在社区设置明显的安全应急标识或指示牌;社区内设有减灾宣传教育场所(社区减灾教室、社区图书室、老年人活动室)及设施(宣传栏、宣传橱窗等);配备了必需的消防、安全和应对灾害的器材或救生设施工具等。
4、积极开展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居民减灾教育活动;在社区宣传教育场所经常张贴减灾宣传材料;制订了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的减灾教育计划等。
5、居民减灾意识普遍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各类灾害风险清楚;社区居民普遍掌握必要的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等基本技能;社区居民知晓本社区的避难场所及行走路线地;部分居民家庭自觉配备了灭火器、安全绳、应急灯、急救包等自救设备。
6、减灾活动特色鲜明。社区结合人文、地域等特点,开展了具有特色的减灾活动,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对周围社区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三、评估标准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