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呼唤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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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立 已6成 为社 会 各 界 和国 家 导 人 领的共 识,
强 的迫 做法 只 能 由 一个中 立 的不偏 不倚 的 对
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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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随国 改革的持我进续行 在 国 实我现司法独 , 宪法 》。
人 事的争 议享有 裁 决权 的 法官 来 解决 我 们 知道 争 竞机 是 市制 场经 济发 展 的主 要 促进 因 素只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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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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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法院依 照 法律 规定 独 立 行使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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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团体和 个 人的 涉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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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平竞 争 的 市 主场体 间 出 公 平做裁 判才 有利 于 竞争有 利于 争竞 才有 利 市 场 于 经发济展 所 司 以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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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泽
民总书 记在 十 五大 报告 中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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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进 法司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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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制 度 的确 是立 市 经场 规 律 济 法 在 上 的律 表 司法 现 不 立 造独 司成 法不公 也造 成 司 法 腐 败
,,
革。从制 度上 保 证 司 机 关 依 法 法 独 公立正 地 行 使 审 司 机 法关 作为 平裁 公判者 作 为权判和 检 权 公察 道 人 不 若能独 立 而 不受 干涉 地 中居裁判 何来 公 正 可言 司Κ 法 立 是独中 国 司法 制 改 体革的 逻 起辑点和 低最求 要此因 强加法独司的立究研是 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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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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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
以 要 现实 司 法独 立 也是由 司法权 本身 的 特 征决 定 个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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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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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括 地 讲 司 权法 特征 主要 有 以 下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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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 理 论 义 意和实 践 意 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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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独 立的 必 要 性有 国 家就 有 法 有 法 就 须有司 机 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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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独
立是 司 法 公 正的 础 司 法 基 独 立与 场市 济经 有 必 然着 的联系 市 经场济 的 内 在 求要 作是 为 场 主 体市的
与 人人 间之 都是 等平 的自由 的 争 的 竞 因 此公. 民 之 的间争 讼 公 与民国 家之 间 的 争 就讼不能采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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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法司权 具 中有立 性 司 的法 目 在的于 解决 对立 的 方双之 间 的争议 这要 求 司 必法须 严 守 中 不得立 任与 何 方 一存在 益 关 利 系不得 袒偏或 歧 视 任何 一方偏 向 任 何 一方 会 都 伤 损 法司的 形 象 . 美在 国 人的 政治 念理里 法 庭不代 国家 法 表庭 代不 表政府法 庭不也代表 民 公法庭代表法律 律 的法基 础 是 法宪 而 宪法 高 于政 府 一 和个 切人中 望文与 法司近 的义 词 是讼 讼 争 也 从 言公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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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肃 甘 苏人 州 大 法学学 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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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硕 士 研 究 生 要主研 究 方 向 . 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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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隆 回人 苏州 大学 法学 研院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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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有中立裁 判的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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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存 是 在 法 权司行 的使 前提 条件 没 有争议 司法 权 能 主不 动 使 行 /即 使有 争议 如 果 当 事 人不提 交 法 院司 法 权仍不 能
。 ,
,
,第 二司法 权 有被 性
动如 果
同 个 人 一或是 由 重要人 贵族或物 民平组 成 同的 个 机一关 行 使 这 三 权 种力 即 制 法定 权律 执行 公 共决 议权和 裁 判 私 犯人 或 罪诉 争权 则一切 便 完 了 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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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干预
。 方西 各 都国把 司 法 独 立 为作 法治的 一 条 重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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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 权有易 受 侵 性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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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立法者看 来司 法 部门只 有 听 不 命 立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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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重 要在于 司 法 权所 面 的 对不 是仅 裁 判个人 或 ,
会主社 体 之间的 争 讼 而 亦 肩 负 着且 控权 的重任
,
法
行和 政部 门 才 能主持 正 义 护保 公民 的 生命 财 产与 自 由 所 以 美 宪国法 缔 造 者 将 的 司 法独 立 写。
,
此因 法司权 遭受 力 权的排 斥便 不 可 避 免
,
。第
四 司 法具 有 技 术
性 ,,
。
在
司法 的过程 中 法 官
, ,
人 法宪希 望用 司法 行对 和政 立 法部 门 以 加 约 维束 护社会 正 义美 国通 ! Θ过 1 的 年马 伯 里诉 麦迪逊 , ,
。
要
依 据法 律的 规 定运 用自 的 法 律 己知 识和 社 会经 进验 行 推理 和 断判
案
确 了立司 法审 查制 度了 世
界 各国的公
。
认
。
美 国大 法官 姆霍斯 认 为法律 的 生命一 直 并 逻 辑非法 律的生 命 直 是一 经 验 司 法的过 程 是 个 一综 合 运用哲 学 社 会 学 法 学 等 各门知 识的 程过 有没渊 的博 知识 丰和 富 的 验 是经 不 可 胜 任 这 能 工 一作的 博 登 默海 把 法官 的 业职比 喻 为 会医 生 社英 国大 法 柯 克 为 官 了抵 制治统 者干 . 预司法 对 统治 说者的 确上 帝 赋 陛予 丰 富 的下 识知 和非 的 天 儿 资/但 是 陛 下对英 格 兰 王国 的法 律并 精不 通 涉 陛下及 民 的臣 命生继 承 动 产 或不 动 的 诉产 讼并不 是 依然自理 性 来 断决 的而 是 依 人为 理性和 法律 判的断 来 决 断的 / 法律乃 是 一 艺门术 个 一人 有 只经过 长 期的 学 和 实习 践才 能 获得 对 的认 它知 所 不 懂以司 法 技术 的 人干 预 司 势法 必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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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 立法 作 当为代司 法 一 的项基 本 原则 得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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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法独司 立 国的文际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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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次世 第 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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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 法 上律 对 司法 独 立 原则 确 的认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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Ο 年 颁 的布 新 国 第 中 一 《部 法》 该 法第 Μ 条Θ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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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院 独 审 立判只 服 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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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 法 权 的本 质是 一种 判 断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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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性 要 它求 须必排 除 切一干扰 排除一 切利诱 和一 切 法 不外当 影响 持保 正公 与纯洁 不 偏不 地 倚 规按则 办 事诉讼 双 对 方 当 人 事好像 一场 比 赛 足 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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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院的 审判 工 作 上级 人 民 法 监 院督下 级 民 法人 院 的审 判工 作但 在文 革期 间司法 独立 则 遭到原了彻 底 认 否 破和坏 ! Θ年 我 国通过 了 新 2 . 该 法 第 !ϑ 条 定 规 民 人 法院依照 法 律 规 宪 法,定 独立 行 使审 判权 不 受行 机政 关 社会 团 体和 个 人的 涉干 后随于 2 Θ !1 年 通过的 , 人 民 院 组 织 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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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赛判裁公 正防止黑 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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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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Ο 条 ! 22 年通 过 ,行 的政 诉讼法 》 1条 以 及 第Θ2 ! !2 年通 过 的, 民 诉 事 法 讼》 ϑ 条都 对司 独法立 第 、
第 六司 权法 有 具权 威性 如 果 没 一有个 强 有 的 司力法 部 门 公民 的 本基 权 将利受 制于 普通 政治 程序 不 稳 的定 性和 不可 预测性 之 独立 下法司 建 立能对 法 的 尊律重 完 全 独 立的 法 能院 确保 法 律得以 执 行 也 教育 人民依 于赖法 治圈 第七司 法权 有具 权控 只 性有独 立 司 的法 才 能以 超然的 立 中态 对 权 度行 力为做 出 价评 如 果 司法 不独 司立 法 必 成 然 为 政行权 力或 他 其社 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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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题 了 应相 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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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修改后 的 , 刑事 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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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独司 立 法 是治 逻的辑 必 然因为 法治就 是法 律的 治统 如 司 法 果机 关或司 法人 员 不 具 有 立 的独,
。
地位可 以 被 任意 控 制 法 律 会就沦 其为 他权 力 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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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如 果 一 个 国家 要 提倡法 治 而不 谈司 法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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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犹天 方夜谈
,
二 司 法
立 独 原的则 展 历 程发司 法 立独 与 西法 方 治观念 密 相切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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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是权 惩 罚犯罪 和 裁 决私 人诉 争权的力 他 为 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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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法 权司 立 和法权 合 而 为 一则 将对公
,
民 , 生的 命 自和 由施 行断专 权 力的因 为法 就 是官立 如 果 司权 法
同 行 权政合 而 为 一 法官 便 将握
人
民 法院依 照 法律规 定 独 立 行使 判审 人 权 检 民察 依院照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使 察 检权 不受 行 政 机关 会 社团 体和 个人 干的 上涉 述种 规定 种为 法 司独立原 则在 我 的 国确立 贯和 实彻施 提 了供 宪 和法法律依据 三 司 法独 是否立 会 致 司 法导 专 也 制许有 人 要 搞问司 独 立 法把 司 法 置 于 了 种 至 一 无高 的上地 如位 法果官 用滥 职权 怎么 办Κ 西但 方 几 年百的 司 法实践 并 没 有出现 人们想 象 情的况 司法 权 也 在 要 法 范律 和 围职 权 范围内 行事 它 可 不避 免地 受 到 它 权其 力的制 约 美 国华 盛 顿 州最 高法 . 院大法 官 罗 特伯厄 特 认 为法 官 的 独立 不 是并说 以按 他们 照自 己个 人 的 见偏裁 判 件案 法官 官法 在可 理审 件案 时不 能 独 立 于 法律 之 外 也 不 能 忽 道 视 德素因或 师 的 律 观 点立 独 司 法 部的门 并不是 指 不责任负的 司 法 部 门 官法 责任有根 据 已经确 立 的 程 ≅法 的官权 力 是 不序 规 则和 实 规 体则 判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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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无的 法官只 是规定 严 密 的 法律的 声留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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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民 主 政 治法的 律 进 化程形 成 一 股 社 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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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定 规 的时候 法 官 必 须 据依法 律 的 规 判定 案 没
有法 律 规
定 的 候时要 据依 良 以 及 心他对 社 会 义正的一 理般解 来 做出 决定 另 法 官外 纪律 规 范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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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有约 作 用束
。
以 美 国例 为统 对法官总 的任命
,
和 国会对 法官 的弹 幼在 定 一程度 粤构成了 司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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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 监督.
。但
总是 统 和国会对 法 官 的 监 又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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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 只限 要 没 违有行为 法任何法官不必都心 国担 将会 他进行弹劫对
。
当 代中 民 国政 治主的 不 断发展 在内地 要 求 对 国 家 力 权实行 有效 监督防 止 权力失控 甚至异 化 第 三司法独 的 思立想 条 件 真理 标 准 大 论 讨 巡 南讲 党话 的 五十 这 三 次大 思 大想 解 放 为 法 司 立独 供了提 想 思条件 中 国经 文 革 过 难 灾 民人充 分认识 到 治法的 重 要性 人 治 法 与 治 的 讨大 论也 进 一 使 国步人 认 到识 司 独法 的立必 要 性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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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法对 官 罢的免 权 因而 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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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太大的 响 因 影 此我们 以可 借鉴 外 国 经的 验 要既保 证 司 独法立 要又保 证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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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Τ Η 规Υ则 和 中 国加 人的 两 个 权 公人约 也 要求 国中司 法 独 ,立世 界 人 权宣 言 》 第 ∗条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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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汀有 的效 监督 四 革改开 放中 国的呼 唤司 法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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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有 到得依 法 设立 的 独 立和 无偏 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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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独 立 的司法机 关是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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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上 有司法 独 之 名立并 不 等于 在实 中践 有司 法 立独之 实 法 官 在审 判 过 中程受 到了 多许方
。
,而 不 的正当 干涉 如 受 到 行政 关 机大 人政党 社 会 上 级 院 法 等各方 的 而 不当干涉 至以于不 能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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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以 现实司法 独立 就要在借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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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年 改 革 开 放 进的行 为我国 司 法独 奠立 了定
经, 济政 治 思和 条 想
件,
。
第
司 一法 独立的 经 济 动
力,
。
代 中国 当市场
。
经济
快 速 的发展 必 然 要求 完备 的 理 化性的 现 代 法 制律度 体系 要 独求 立的 司 法制 度 作 为 保障市场 经 营 活 动 的 运 行市场 秩 序 的 维 系国家 宏 调观控 以 及生 产 交换 分 配 消 费 等 各环 节都 法需律 规 从 而范要 求 独立 的 司法 作为 支 撑 建 立和 完 善 会 主 义 市社场 经 济 法 律 系体 够 能 导 引 推 和进 保社障会 主义市 经场 体济 制 的建 立 和完 善 以利于 实 和 行 坚 持依法 治国 建 设 社 会 义主 治 法 国 推家动 国 经 民 的 持济续 快 健康 发速展 第 二 司法 立独 政的 条 治 从 件某种 意 上义 法 律革说 命 是政治 革命 的 组 成 部 分任 何 型 的类 法律 . 节 命都 不离 开 一定 的政 治 制体的 启 动 小邓平 改说 应 革包 括当政 治 制体的 改革 而 且 应 当把 它 为作 改 向前 推 革进 一的 标个志 当 中 代国 民主 政 的 治 不 发 断 激展发 了 广 大 人 民 的 政治热 情 从 而 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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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走上司 独 法立 之 道的方 法司法 独 立 实 现的不 仅要 靠 宪法 的 有 规 关 定 更重 要是的要 实 践 在具 中 体落实 司 法 独立在 西方 国家 日 木 新加坡 我国 台 湾 地区 都 得取 了 巨 大成 中功国加 人 的 两 个人权 国 际 公 约及 Τ 双 规 都则 要求 法司独 立 此因 在 中国 实 施真 正的 司法 独 立 既 不存 在理 论上 或 实 践上 是否 行 的可争 议 又 是 现 的 实 迫需 要 关切 键要 拿是 出 实 切 的 动行 来实 施 司 法 独 立 需 自上 要 而 的 努 下力 也 需要 下 自而上 的努 还 力 要需外 部 的 力量 在改 革 过 程 中 可 能之会 触 到很及多 团 体 和个 人的利 益这 就 需 要 我 从们 国家 的 大局 出发 牺牲 一些 个 人 团 或体 暂 的 时利 益但 最 终 是 有利 于国 和 个家 人 的 实 司现法 独 立既 是 一个系 统 工程又 是 一 个 进渐 过的程 我 们既不 能 操 之 过急 又 不 能裹足 不 前只 要 们 有我 这个 理想 和信 念 只 我要 坚们 不持 懈的 努 力 我们 的 目 标 就 一 定能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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