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申报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讲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具有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一定的成果;能组织专业课程的教学,在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实验实训室的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具有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条件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考试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含理论及实训)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二、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3个月以上,实践技能水平有较大提高,能胜任实践性课程教学,能参与实验实训室建设,并有一定新产品研发生产能力。
三、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参与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2个月。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取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参加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项目,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社会调查,参与撰写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对部门或企业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推动或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校级以上艺术展演、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奖励。
四、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厅)级赛事的裁判长工作,或参加校级以上赛事设计,或参加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前6名)以上奖励。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4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撰写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教学总结。同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1篇(部);艺术类专业人员可提交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获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足150学时,其他专业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足60学时,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在著作中撰写部分章节)。“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六)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