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驾驶员管理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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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客运;客运车辆;驾驶员管理;法律关系;交通事故
改革开放以来,道路客运企业为了更好地参与客运市场竞争,大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改造过程中,由于受历史原因和企业运行制度设计缺陷等因素影响,当前道路客运企业名下的客车大都是挂靠车和承包车。道路客运企业与经营业主(挂靠、承包车主)的关系仅靠一纸合同的约束,对其名下车辆驾驶员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驾驶员实际上受经营业主的控制,而这些经营业主往往都是个人、家庭或是临时组合的联营车队。经营业主不管是采取挂靠或者承包的经营形式,其目的都是如何使自己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何让客车装载更多的乘客,如何降低费用逃避检查和处罚,这导致当前道路客运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制约只能是流于形式。
一、道路客运企业驾驶员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法律关系缺失,造成道路道路客运企业对驾驶员无法有效管控
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前实施道路客运行为的主体基本由三方构成,即道路客运企业、经营业主和车辆驾驶员,其中道路客运企业在实施客运活动过程中具有营运资格,享有线路、车辆经营管理和受益权,同时承担完全的客运行为责任风险:经营业主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从道路道路客运企业获得阶段性的线路、车辆经营管理和收益权,是事实上的客运经营活动的实施者:驾驶员通过向经营业主应聘,经道路客运企业同意后获得客运车辆的驾驶权,通过驾驶技术付出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一般情况下,三方在道路道路客运企业统一组织管理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完成客运活动行为。但在客运活动行为实施过程中,道路客运企业很难对驾驶员进行有效管控,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三方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缺失所造成的。就三方法律关系而言,道路客运企业与经营业主是合同关系或者说是合同约束下的合作关系:经营业主和驾驶员是聘用合同下的劳动关系:驾驶员只是在临时被经营业主雇佣并经道路道路客运企业同意后实施客运活动。对道路道路道路客运企业来说,驾驶员没有从企业拿工资报酬,也没有享受企业职工待遇的权利,因此,也没有服从企业管理、
为企业担责的义务,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道路客运企业无法对驾驶员进行有效地约束管理。
2.驾驶员没有归属感,法律意识和客运行为责任淡薄研究表明,缺乏归属感的人会对自己从事的工作缺乏激情,责任感不强。客运车辆驾驶员作为客运活动实施主体的重要组成人员,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靠的收入来源、安全的归属保障,才能安心工作。但是,驾驶员实际上只是经营业主的临时雇佣工,随时都有被经营业主解雇的风险,所以说这些驾驶员并没有归属感。驾驶员由于长期缺乏归属感,工作意识混乱不清,操作行为冒险侥幸,致使在当前客运市场上拉客、甩客、卖客、倒客、超速、超员和私自变更线路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造成驾驶员的这些问题,除了企业和驾驶员之间法律关系缺失以外,驾驶员在客运活动中法律身份不明,长期缺乏归属感,没有符合道德标准的目标追求和发展前途,也是造成其法律意识和客运行为责任淡薄的重要原因。
3.在实施客运活动行为中,经营业主和驾驶员无力承担完全相应的客运行为法律责任
所谓行为责任,一般认为是对因为未能做好行为份内之事所引发的所有不利后果的承担。在客运活动行为中,驾驶员事实上是客运活动行为的具体实施执行者,驾驶员的行为决定着客运活动行为的结果好坏。据有关部门统计,当前由于驾驶员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成以上。由驾驶员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条款中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目前,在道路客运市场中,因驾驶员违章、违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最多承担刑事责任,向经营业主追偿的
2013年第7期总第299期交通仝-.t曩I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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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少。一般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民事赔偿责任,都是首先由道路客运企业来赔付,然后依照经营承包合同约定依法向经营业主追偿;经营业主无力承担较大数额的民事赔偿时,依照合同约定,只能由道路客运企业来承担。本应是经营业主和驾驶员完全承担的责任,现由道路客运企业来包揽,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主观上执法部门依法应当首先追责的是车主,不论是名誉上还是事实上,道路客运企业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二是出现较大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后,经营业主和驾驶员没有完全承担能力。三是在道路客运市场,企业状况优劣不齐。迫于竞争压力,许多道路客运企业过于依赖挂靠和承包经营,否则会失去挂靠车辆和承包的经营业主。四是经营业主让驾驶员承担的责任超过其一定的能力后会招聘不到驾驶员,可能造成车辆停运,或许造成的损失会更大。因此,企业不得不为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来承担无法追偿的损失。道路客运企业为了减少损失、降低成本,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管,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这种挂靠和承包经营方式又严重制约着道路客运企业对驾驶员的监控成效,结果就陷入了一个无法杜绝交通事故发生的1圣圈。即在客运活动中因驾驶员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后由企业照单赔付,然后为避免再次事故而加大安全检查监督力度,但企业的检查监督措施又无法落实到位,个别驾驶员继续因违章而造成交通事故。
4.驾驶员行为规范缺失,致使道德标准低下
驾驶员的意识思维活动决定着其对驾驶车辆的操作行为,其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决定着客运活动行为的好坏。目前,在对驾驶员的管理过程中,不论是执法部门还是道路客运企业,大都重点关注驾驶员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特别是执法部门部门对驾驶员的管理只能局限于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监管和违法处理,对驾驶员的思想教育、意识引导、道德规范和行政约束等则较难监管。要想杜绝或减少驾驶员因违法行为带来的交通事故就必须标本兼治,把问题遏止在萌芽状态。因此,只有通过对驾驶员进行深刻的思想教育、正确的意识引导、必要的行政约束,使其树立符合驾驶员道德标准要求的价值观,这样驾驶员才能自觉地遵纪守法,才能减少或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改进驾驶员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1.完善道路客运企业与驾驶员的法律关系,制定有效的驾驶员管理制度
道路客运企业对驾驶员无法实施有效的管控是由企业与驾驶员之间法律关系的缺失造成的,因此,应该寻求在道路客运企业和驾驶员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方法。笔者认为要从现有法律中寻找建立法律关系的可能。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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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法》中可以看出,至少有两种方法可以使两者之间建立法律关系。一是道路客运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道路客运企业注册成立驾驶员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与经营业主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从而建立起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种方法对道路客运企业而言操作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因为签订劳动合同后虽然可以解决对驾驶员有效管控的问题,但企业难以承担驾驶员的工资、“三金”、培训、教育和福利等费用。第二种方法可以较好地解决对驾驶员的管理和企业承担能力之间的矛盾。驾驶员劳务派遣公司作为道路客运企业的下属机构,代表道路客运企业对驾驶员进行专业管理,招聘、签订合同、培训、教育、行为规范、意识引导和行政约束等全部由派遣公司来完成,将道路客运企业的管理部门管人和管车分开,使其分工合作、
专业高效。对于驾驶员的工资、福利等问题,《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都是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对道路客运企业来说只是找到了对驾驶员管理的合法抓手,并没有增加管理的成本。相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的运作还能给客运公司带来更多的好处。一是可以打造企业品牌,与交通管理部门合作,在本地区建立驾驶员人才资源储备库,既可以给承包经营者提供高素质的驾驶员,也可以向社会上有需求的单位提供驾驶员。二是可以充分利用驾驶员资源,开展代驾服务、临时租用等业务赚取利润。三是在培养驾驶员的过程中,可选拔一些较优秀的驾驶员,根据需要分批转为本单位的正式工,为企业今后进行公司化改造、公车公营提供人才保障。因此,笔者认为通过成立驾驶员劳务派遣公司来实现对驾驶员的有效管控,对道路客运企业来说是一举多得的新举措。
至于道路客运企业注册成立驾驶员劳务派遣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要求,笔者认为这既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劳务派遣“三性原则”,即第六十六条中的“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也不违反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为驾驶员被经营业主雇佣,完全是临时性的,经营业主和挂靠车主也不属于客运单位的下属单位,是与道路客运企业一样具有平等资格的合同主体。因此,笔者认为由道路客运企业注册成立驾驶员劳务派遣公司来实现对驾驶员的有效管控,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2.完善细化道路客运企业与经营业主和挂靠车主的合同条款,调动经营业主对驾驶员管理的积极性
客运活动行为的主体既然是由道路客运企业、经营业
l圣ll垂I|I椒2013年第7期总第2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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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3/j.issn.1006—8864.2013.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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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航运企业;人才队伍;企业管理;战略
人才是兴企之本、强企之基、发展之源的理念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的共识。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企业必须依据自身的发展战略,构建适宜、优化的人才队伍发展战略。当前,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我国航运企业的发展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航运企业要摆脱困境,实现逆境崛起,就必须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入推进和谐企业建设和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制定企业人才战略。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是保证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根本之举。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加快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这为人才队伍建设指明了工作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课题。人才是企业发展之本,是企业动力所在,人才问题是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首要问题,从分认识人才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形成为全员共识。企业管理者必须创新思路、转主、驾驶员三方来构成的,那么三方在对客运活动行为的管理上就应该目标一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能相互监督又能相互制约的严密整体。怎样才能达到目标一致、形成一个整体呢?笔者认为通过三方之间相互合同约定的设计完全可以实现。道路客运企业与经营业主和挂靠车主之间合同约定应遵守如下原则。一是合同标的要测定在尽可能合理的范围内,让经营业主在遵守合同约定、强化对车辆和驾驶员监督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守法经营也能获得合理的利润。二是经营业主和挂靠车主不得雇用道路客运企业下属驾驶员派遣公司以外的驾驶员,即经营业主和挂靠车主与客运公司签订承包、挂靠合
变观念,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制定相适宜的人才战略,从机制和体制创新上入手,优化制度,强化培训,充分用好现有人才,着力培养潜在人才,大力引进紧缺人才,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解放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企战略,首先要在思想观念上与时俱进,坚决破除传统的束缚人才成长、制约人才能力发挥的陈腐观念和做法,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这是做好人才工作的重要前提。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为人才引进、学习深造、贡献创新等方面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支持。人才是企业第一资源,是可以持续和深度开发且潜力无限的资源。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企业管理者必须认识到企业员工就是人才宝库,必须将企业员工的健康成长成才放在首要位置,没有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就没有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坚信企业员工是推进企业生存发展、摆脱困境的第一资源,提供平台让各类人才充分施展潜力才智,做到人尽其才。同时,充分认识到人人皆可成才,身份资历、文凭职称是过去选贤任能的“人才标准”,实践证明这是不科学的,并有可能限制人才成长,埋没有特殊技能的实用人才。现代企业更需要以执行能力、工作业绩为导向,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同必须同时签订驾驶员劳务派遣合同,同时加入如下条
款:(D对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条款;(爹在什么条件下免于追
偿的条款:(④监督管理激励条款。
总之,要通过完善法律关系和完善承包、挂靠合同,明确驾驶员的法律地位,确保其可靠的收入来源,建立安全的归属保障。道路客运企业必须制定符合客运活动行为标准要求的行为规范守则,建立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培训、教育、引导、约束、监督驾驶员,使之在实施客运活动行为过程中遵纪守法,杜绝或减少由人为因素导致的客运交通事故的发生。(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交通运输集
团有限公司)●
2013年第7期总第299期交通企-.量理I29
道路客运驾驶员管理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鹿钧
河南省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企业管理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201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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