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占有
第二部分 物权法
第六讲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1.占有的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注意四个方面: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
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
见【例4】):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
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
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
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
(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4.体素的认定。两个层次。
①首先,应依照相应的法律关系判断谁是占有人,是何占有。
②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
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
须注意:依照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认定占有时,一般社会观念居于主导地位,空间关
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须注
意:若有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占有的依据,则不再考虑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依据法律关
系之认定的优先性)。须关注以下四种情形:
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例如,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
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
②间接占有。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
有人。
③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例如,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
失,乙成为占有人。
④抛弃占有。例如,甲将就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若乙拾得该手机,
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2)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例如:
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
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②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
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
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3)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
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例如:
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如旅客check out 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
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家畜走失,可
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2004—2-1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
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
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答案】A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2005—2-1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
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
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
行为构成: 【答案】B
A. 侵占罪 B. 盗窃 C. 诈骗罪 D. 金融凭证诈骗罪
(2006—2-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
A. 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
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甲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
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 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
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
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
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 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
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烟对调。等乙
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是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 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
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
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
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2007—2-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
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挡开动,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答案】D
A. 构成侵占罪既遂 C. 构成盗窃罪既遂
B. 构成侵占罪未遂 D. 构成盗窃罪未遂
(2008—2-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 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
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
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答案】C
A.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 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 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2008—2-16)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
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
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侵占罪
C. 构成抢夺罪 D. 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2009—2-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
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
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
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BCD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构成侵占罪 D. 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2010—2-6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答案】ABCD
A. 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 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 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 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2011—2-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BCD
A. 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 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 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
D. 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子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2012—2-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答案】A
A. 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 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 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 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根据《物权法》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特别提示】虽说“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应作不同处理。
(1)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是占有连续。
(2)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
(3)结合前面两个例子来看,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
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
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二者的意义最为重大:
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物权法》第243条)。
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 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
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
注意:这些问题很重要,后面还要专门讲到。
【概念辨析】 【善意占有】VS 【善意取得】
①善意占有中的善意的内容,指占有人虽为无权占有,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丙。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丙还以为手机是乙买了后送给自己的呢,丙就把自己当成了所有人,丙不知道自己欠缺占有的权利。故丙为善意占有。
②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内容,指第三人不知该交易属于无权处分。例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将该手机作为己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乙擅自出卖甲所有的手机,构成无权处分,但丙以为乙出卖的是自己的手机,不知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丙善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甲对手机的所有权消灭。
须注意:丙善意取得后,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对手机构成有权占有,就不可能属于善意占有了(为什么?)。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
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见【例5】);
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见【例6】);
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见【例7】)。
分类的用处:
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密关系。
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③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见【例8】)。 ④《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见【例9】)。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见【例10】)。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特别提示】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
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见【例11】)。 ②在特殊情形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见【例12】)。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的用处: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
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区分的意义:①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才是占有人(见【例15】)。 ②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就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见
【例16】与【例17】)。
③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为无权占有人,而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对占有辅助人行使(见【例18】)。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2)共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共同占有分两种:
①重复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其物。例如:数人合租一套房,可各自单独使用共用的浴室、厨房(对浴室、厨房构成重复共同占有)。二人共用一辆汽车,都有车库和汽车的钥匙(对汽车构成重复共同占有)。
②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例如:二人共用一辆汽车(汽车每晚必停入车库),一人仅有车库钥匙,另一人仅有汽车钥匙(对汽车构成统一共同占有)。
区分的意义:共同占有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①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
②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占有被侵夺的共同占有人才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请求侵夺人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还占有,不得仅请求返还给自己。
【真题研习】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2005年试卷三第题7题)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注意:A 选项略有瑕疵,在乙无因管理前,乙为无权占有;无因管理后,乙为有权占有。不过,笔者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可以视A 选项为正确,因所有教材都自信地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三、占有状态的变更(★)(自学内容)
1.概论
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A 种状态变更为B 种状态。这种现象就是占有状态的变更。举三个例子:
(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不同意续租。
①在租赁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2)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 ①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②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③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3)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
①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
②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上述例子均容易理解,可以举一反三,全盘把握。稍有困难的是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须着重强调。下面分两点予以说明。
2.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根据民法理论,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效果(见【例1】)。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才能使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①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 ②使其占有人非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这一点的,他主占有人须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
③他主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见【例3】)。
3.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强调两点:
①若因某种原因,善意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缺乏占有的权源(换言之,确知
无占有本权)时,则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四、占有的推定(★)(自学内容)
1.占有状态的推定。
(1)占有状态的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包括两方面:
①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②经证据证明,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某物的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
之间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
(2)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欲否定占有人系自主占有、善意占有、继续占有
的人,须提出反证,推翻该推定。
【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修理该手机花
费200元。
①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
②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
须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
费用(修理费)200元。只有甲举证推翻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元。
2.占有权利的推定。
(1)占有权利推定的含义。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
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见
【例2】)
(2)占有权利推定存在三个限制:
①物的限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
②人的限制。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使其占有之人,对该占有人不
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换言之,“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
之人,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
③内容的限制。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
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理由:占有权利推定的旨趣在于免除占有人关于
本权或占有取得原因之举证责任,并非使占有人因而取得本权或其他权利(见【例4】)。
五、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
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
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
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
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
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1条的意思是,有权占有依照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不能适用《物
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因为第242-244条是专门用来调整无权占有的。这就是《物
权法》第241条存在的价值。
《物权法》第242、243、244条调整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其他有权占
有人)。
1.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
享有使用的权利。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
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
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3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
益的权利。故:
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②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见
【例1】和【例2】)
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应当这样理解:占有物毁损、
灭失的:
①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
②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
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
(a )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具有中国特色)。
(b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c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真题研习】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
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
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58题)
A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 .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 .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 .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其法律精神是,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权利(当然,也不是物权),仅为一种事实,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只要是占有(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侵害占有的,在债权法上,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在物权法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三种: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1.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构成要件有四:
①占有被侵夺。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见【例1】)。 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见【例2】)。
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须注意两点:(a )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3】)。
(b )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但是,对于侵夺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仅对侵夺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4】与【例5】)。
④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
【真题研习】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8题) 【答案】D
A .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 .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 .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 .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特别提示】占有回复请求权中的一个特殊规则:交互侵夺。举例说明之:2012年3月1日,甲占有的游艇被乙盗窃,2012年10月1日,甲发现乙占有该游艇,将乙暴打一顿,强行从乙手中取走该游艇。
①3月1日乙侵夺了甲的占有,10月1日甲又侵夺了乙的占有,这就是交互侵夺。 ②按照前述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甲于10月1日侵夺了的占有,乙有权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但是,通说观点确定的规则是:甲的占有被乙侵夺后一年内,甲又侵夺了乙对该物的占有,作为一种例外,乙对甲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
③假设甲不是于2012年10月1日,而是于2013年4月1日侵夺乙对该游艇的占有,因为甲的占有被乙侵夺已满一年以上(甲对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已经消灭),乙的占有已经稳固,则乙对甲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
【特别提示】占有回复请求权使得占有脱离本权获得独立保护,其法律意旨有三:
①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见【例6】)。
②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债权(因债权人不能享有物权请求权)(见【例7】)。 ③维护社会平和即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四:
①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如在他人占有房屋的门前堆放垃圾、在他人占有的车库前停放汽车、产生高分贝的噪音等。
②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被请求人为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四:
①对占有的妨害虽未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
②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③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④为请求之时,危险依然存在。
【特别提示】除前述《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外,根据民法理论,占有人还享有自力救济权,包括两方面:
①占有防御权。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在客观必要的限度内,占有人有权予以防御。例如:对于抢夺财物的,得为反抗;对闯入房屋的,得为驱逐;对倾倒垃圾于其土地的,得为制止。
②占有物取回权。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注意:不包括间接占有人)有权实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占有的动产对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注意:不包括间接占有人)有权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须注意:占有辅助人虽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占有辅助人可行使自力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