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干部考核办法
xx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提升村级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村干部,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或任命的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村干部任职条件。村干部任职条件符合《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村干部一般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村“两委”班子成员中原则上要有一名女干部和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
第四条 村干部职数。按照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xxx关于建立健全村干部补贴制度的意见》规定,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领取补贴的村干部最多为3名,人口在 500-2500 人的村,领取补贴的村干部最多为4名,人口在250O人以上的村,领取补贴的村干部最多为5名,具体职数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党员会议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
第五条 选拔方式。村干部选拔任用要按照“一好双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照《中国共产
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两推一选”和“双推直选”的办法选举产生,注重从复转军人、返乡务工人员、致富能手、经济能人、产业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中选拔任用,村级党组织选举结果报镇党委审批;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县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教育培训。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则,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由镇党委负责。镇党委每年有针对性地对村“两委”干部进行培训,村干部的经常性学习教育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七条 管理职责。镇党委重点管理考核村党组织书记,村党组织书记负责“两委”班子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村委会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对村民大会负责,担负村民、村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 管理制度。村党组织要本着“实际、管用、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学习培训、“三会一课”、村干部岗位责任制、民主评议党员、财务管理、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村干部定期个别谈话、考勤、村“两委”例会、“坐班制”或定期集中办公等制度,用制度规范村干部行为。
第九条 后备干部培养。每村应重点培养3-5名后备干部,由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荐,经镇党委考察后确定。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后备干部人选,一般应从村民小组长或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中产生;没有担任过上述职务的村级后备干部,村党组织要定期有计划的安排参与一些村级工作,进行重点培养锻炼。
第十条 村干部补贴标准。在职村干部补贴、离任村干
部补贴标准按照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x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村干部补贴制度的意见》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年初,由镇党委根据各村工作实际,确定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通过党务、村务公开栏公示;年中,对照岗位职责,抓好督促落实;年底,由镇党委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村干部的年度考核,由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年底结合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一并进行。主要经过以下步骤:
(一)召开述职评议大会。由镇党委派出的考核组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级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驻村企业负奉人、个体私营业主,参加会议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五分之四。
(二)个人述职。村干部对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简要述职,重点要突出对承诺办理实事的落实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可以现场对村干部述职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三)民主测评。考核组发放《村干部考评考核测评表》由与会人员进行测评。
(四)镇考核。镇党委召开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站办所负责人、包村干部参加的会议,对各村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五)考核等次评定。村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综合得优秀票达80%以上的方可评为优秀等次;综合得称职票60%以下的评为不称职等次。[综合得票=(村上民主测评得票+镇考评得票)÷(村上参会人数+镇
考评参会人数)]。
(六)综合评定。镇党委根据民主测评、镇考评结果,结合村干部平时工作情况,讨论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经镇考核以及镇党委、政府调查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干部,在年终考评考核中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不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服从镇党委、政府安排,阻碍村级发展的。
(二)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纪违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组织纪律淡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有三个月以上时间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缺乏思想道德修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宗派思想严重,办事不公,闹不团结的。
(五)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挪用集体资产、资金的。
(六)矛盾纠纷排查处臵不力或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七)违反政策法律规定,受到党纪处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村干部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奖惩、任用直接挂钩。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村干部,在全额补贴的基础上,奖励20%绩效补贴,其中特别优秀的,可推荐为上级党组织表彰奖励对象;对考核称职的村干部,享受全额补贴;对考核不称职的村干部,只享受基本补贴,不享受绩效补贴,并由镇党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
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村干部,进行组织调整或依法罢免。村干部补贴超出财政补贴的,超出资金从村集体积累中列支,严禁举债发放。
第十五条 镇党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对犯有严重错误或犯有错误拒不改正的村党组织成员,依照有关规定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法律规定不能再担任村民委员会领导职务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罢免其所任职务。被免职或罢免的村干部,原来享受的各种待遇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监督问责。村干部不履职或履职不当的进行问责。对村党组织成员问责方式分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免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施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辞职、罢免。以上问责可单处,也可并处。村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党纪处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各村在村干部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由镇纪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村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镇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