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打工族"遭遇维权困境
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他们希望发挥余热,自愿成为一名“退休打工族”,而不少企业也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考虑,诸如不需缴纳社保、公积金等,热衷于聘用这一类退休人员。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退休后打工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遇到劳动纠纷时,常常会面对一系列维权困境。法律界人士提醒,“退休打工族”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以便维权。
现年57岁的王慧说起退休后的生活,充满了自信和快乐。退休前,王慧在一家媒体从事编辑工作,现在被省内一家出版社聘用,做的还是编辑工作,不仅每月多了3000元收入,生活也比以前充实了许多。
“退休打工族”,有快乐的,也有不快乐的。
陈师傅今年63岁,2010年5月到洛阳市一家修理厂工作,和老板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1200元。不料该厂效益不佳,工资月月拖欠,当初承诺的工资标准也从未兑现。半年后,陈师傅离开修理厂,多次讨要工资无果。陈师傅想通过劳动部门要回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劳动部门负责人说,陈师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根本无法申请劳动仲裁。
调查表明,“退休打工族”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劳动纠纷已呈上升趋势。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位李姓法官说,从目前法院审结的一些劳务官司中看出,“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遭遇侵权的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不小的难度。
法学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哑巴亏”,比如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
说起当前不少“退休打工族”官司败诉的原因,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打工族” 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其次,《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现实中,老年人大多没有求职及应聘经验,很少签订合同,即使签了也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再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河南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李华阳律师认为,到劳动部门维权的“退休打工族”大都法律意识薄弱。首先,有一部分人由于留在原单位工作,觉得可以按老规矩办事,不用签合同;其次,有的是单位没有主动提出,本人不好意思开口要求签合同;还有就是,有的“退休打工族”认为有退休工资做保障,与单位达成口头协议即可,签不签合同不重要。结果,一旦发生纠纷,他们的很多权利无法得到维护。
那么,这一类人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
李华阳律师说,《劳动合同法》针对的劳动者,不包括退休后工作的人员,退休人员返聘或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或称劳务合同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退休打工族”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或在工作中受伤,或发生不测,可根据相关规定,以雇员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伤残鉴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