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SEP―YW―06―4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加强作业项目风险控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规定了危险作业管理职责、范围、审批及作业管理等内容。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代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GB 26164.1);
2.5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2.6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
2.7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
2.8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
2.9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2.10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2.11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
2.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2.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14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
2.15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2.16 《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
2.17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作业:指可能存在对作业人员有严重伤害因素,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危险因素复杂或风险程度高的作业项目,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以保证安全。
3.2 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3 电力生产过程中涉及危险作业的,主要包括:高处作业、有限(密闭)空间作业、带电作业、动火作业、土建作业、起重作业、接触危险化学品(放射物、有毒、易燃易爆品等)作业、交叉作业等。 4 职责
4.1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危险作业的管理;组织各单位开展危险作业分析、改进,督促落实危险作业安全措施。
4.2 各单位、各部门应贯彻执行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和标准,制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 作业分级
5.1 根据不同作业类型,按危险程度和管控要求,可将作业进行分类分级。典型作业分类分级标准参见附录1。
5.2 为加强对危险因素复杂、风险程度高的作业的安全管控,原则上作业分为一般作业和危险作业两级。典型危险作业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2。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改,细化并明确分类分级标准、审批流程、安全措施等相应规定。
6 作业基本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包括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具体要求按照《作业安全分析(JSA)应用管理制度》执行。
6.2 作业前,按照制度规定办理相应的工作(或开工)许可。同一作业
6.3 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有关作业的安全和经验教训。
6.4 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并经安全培训,具备相应技能,熟悉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职业禁忌症、饮酒或其它不适宜作业的人员,不应安排其参加相应作业。
6.5 作业前应对相关管道、设备进行隔绝、检测、清洗、置换(隔绝危险物质和能量),对地下隐蔽工程及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交底,设置或提供必要的照明、通讯、安全设施、应急器材、个人防护用品。
6.6 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检查,并使之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6.7 作业中作业人员应遵守人员《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不得违章操作。
6.8 发现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处理,如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待处置安全后方可复工。
6.9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除的安全设施,将工具、脚手架、临时照明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7 危险作业特殊要求
7.1 危险作业工作前,须编制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重大吊装、大型脚手架搭设、爆破等工程应有设计、计算书等,必要时须专家评审。施工(作业)方案须经相关部门和分管生产的领导审批后实施。
7.2 危险作业和方案审批申请应至少提前三天办理(特殊情况除外)。作业申请在批准的工作时段内有效,逾期的需重新办理。
7.3 业。严禁无证人员或未接受相关培训和教育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作为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7.4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领导到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正确执行,及时协调处理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应急处置,保障作业安全。 8 附录
8.1 典型作业分类分级标准(见附件1)
8.2 典型危险作业清单(见附件2)
附件1
典型作业分类分级标准
1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1 作业高度在2m≤h<5m 时,称为Ⅰ级高处作业;
1.2 作业高度在5m≤h<15m 时,称为Ⅱ级高处作业;
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 时.称为Ⅲ级高处作业;
1.4 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Ⅳ级高处作业。
1.5 存在可能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情况下的高处作业分级
当存在以下高处作业客观危险因素时,相应的高处作业分级提高一级,最高仍为Ⅳ级。
1.5.1 阵风风力5级以上;
1.5.2 平均温度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1.5.3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1.5.4 Ⅱ级及以上高温作业;
1.5.5 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1.5.6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1.5.7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相关规定;
1.5.8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1.5.9 Ⅲ级或以上体力劳动强度;
1.5.10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小于0.195的环境;
1.5.11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险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2 起重作业分级
起重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不同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1 一级起重作业:吊装重物质量大于等于100吨。
2.2 二级起重作业:吊装重物质量大于等于40吨,小于100吨。
2.3 三级起重作业:吊装重物质量小于40吨。
2.4 如吊装重物质量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或者吊运物为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相应的作业分级提高一级。
3 动火作业分级
按照公司《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3.1 一级动火作业:在一级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3.2 二级动火作业:在二级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3.3 三级动火作业:在三级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3.4 在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可升级管理。
附件2
典型危险作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