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提高自身约束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员工手册】的配套文件,对于公司业务开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里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四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 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司乘人员(包括试用期员工与临时工)。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奖惩条款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奖惩原则
第一条 公司的奖惩是以纪律维护为出发点,奖励是对符合公司准则行为的一种激励,处罚是对违反公司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为的一种遏制。
第二条 奖惩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第三条 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或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条 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必须公开执行。
第五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奖惩目的重在教育,对于被处罚的员工,应坦
诚的与其进行交谈,了解事实因、讲明道理、指出错误,并允许当事人申辩,通过做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四、奖惩种类
第一条 奖励可分为:
a、嘉奖 :每次嘉奖给予现金50元的奖励;
b、小功: 每次小功给予现金100元的奖励;
c、大功: 每次大功给予现金200元的奖励。
第二条 惩处可分为:
a、警告: 每次警告给予现金50元的罚款;
b、小过: 每次小过给予现金100元的罚款;
c、大过; 每次大过给予现金200元的罚款;
d、停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奖励标准
第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嘉奖:
(1) 尽忠职守,工作勤奋,有具体事迹堪为同仁之楷模者;
(2) 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 主动或协助主管开发业务有实质贡献者;
(4) 除尽心本职外,主动协助他人克服作业困难,顺利完成任务者;
(5) 爱护公物,节省资材成效优良者;
(6) 三个月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7) 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8)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 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小功:
(1)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具成效者;
(2) 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 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4) 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5) 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6)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成效者;
(7)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8) 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9) 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第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或技术,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经公司采纳,确有重大成效者;
(2) 全年累计获小功三次者;
(3) 热忱服务,发扬公司信誉,被社会机关,团体公开表扬者;
(4) 对于贪污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举发,事后协助查证而使公司免于损失者;
(5)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6)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以做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六、惩处标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警告:
(1) 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有隘工作之进行者;
(2)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者;
(3)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 防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 不遵守工作规则或作业流程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6)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7)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者;
(8)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10)不积极疏导乘客的;
(11)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
(12)不按规定使用报站机以及需要人工报站时不按规定报
站的;
(13)不耐心解答乘客询问的;
(14)未达到车辆清洁考核标准的;
(15)行车时未持路单,票单或未签路单票单的;
(16)发现车内有非法标语,未采取措施并未及时向领导汇报的;
(17)工作时间闲逛、串班组、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18)不了解本岗位治安消防预防措施的;
(19)发生一起轻微违反票务制度行为的;
(20)未按规定佩戴工号牌或胸卡的;
(21)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22)上岗迟到、早退的;
(23)乱扔废票的;
(24)属于轻微违反票务制度行为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小过: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 积压公文或公事、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之进度者;
(3) 因工作疏忽导致物品材料严重受损者;
(4) 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5)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场站参观者;
(6) 携带危险物品入场站内者;
(7) 在禁烟区吸烟者;
(8)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9)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做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10)不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乘客的;
(11)出现票务差错造成车票丢失,直接负责人除扣罚外并按票面价值偿;
(12)违反服务“忌语禁行”中,忌语规定的;
(13)不按规定收费或因票价引起违章、违纪、出售白板票的,除扣罚外并停班检查;
(14)发生查证属实的乘客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不良行为;
(15)属于一般违反票务制度行为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大过:
(1) 拒绝服从上级主管及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2) 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听劝阻者;
(4) 擅自涂改或撕毁公司重要文件者;
(5) 不遵守规定或指示、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程序、发生作业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6)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7)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8) 不按足额票款撕收的;
(9) 不按票号顺序售票的;
(10)签私款时以少签多,以无签有的;
(11)私自涂改票单或少签单的;
(12)收存废票的;
(13)员工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14)挪用票款的;
(15)司机、售票员1个月运营收入排名末1-3位的,车队进行批评教育;连续2个月运营收入排名末1-3位的;
(16)殴打或谩骂乘客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7)属于严重违反票务制度行为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停职或开除:
(1) 擅离职守或违反劳工安全卫生规定,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严重者;
(2) 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3)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4)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5)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6) 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技术、秘密致
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7) 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8)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一 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
(9) 携带刀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进公司危害公司员工安 全、或参加非法组织者;
(10)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 扰乱公司秩序者;
(11)在场站内范围内赌博者;
(1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3)在场站内有伤风化行为者;
(14)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1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6)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7)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8)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者;
(19)一年中记大过累计满三次、末经功过抵消者;
(20)试用其间不符合任用资格者;
(21)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22)出售废票的;
(23)收钱不撕票的;
(24)盗窃公物,贪污票款的;
第五条 员工受奖惩情况均记入人事档案中,作为其当年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企业罚款权是完全不同于行政罚权的,企业罚款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一种契约的体现,只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法、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进行公示后制订的,就可以根据其进行罚款,赔偿与罚款不同的处理方法,要求员工赔偿以员工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依据,而罚款只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对经济损失的惩罚性,因为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
第七条 员工奖惩由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酌情填写奖惩申请单,呈报奖惩。
第八条 奖惩之实施,依具体事实即可执行,功(过)核准颁布。
七 乘务员违纪扣罚标准
一、乘务员违纪扣罚标准
(一)、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罚50元
1.不积极疏导乘客的;
2.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
3.不按规定使用报站机以及需要人工报站时不按规定报站
的;
4.不耐心解答乘客询问的;
5.未达到车辆清洁考核标准的;
6.行车时未持路单,票单或未签路单票单的;
7.发现车内有非法标语,未采取措施并未及时向领导汇报的;
8.工作时间闲逛、串班组、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9.不了解本岗位治安消防预防措施的;
10.发生一起轻微违反票务制度行为的;
11.未按规定佩戴工号牌或胸卡的;
12.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13.上岗迟到、早退的;
14.乱扔废票的。
(二)、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罚100元
1.不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乘客的;
2.出现票务差错,造成车票丢失,直接负责人除扣罚外并按
票面价值赔偿;
3.违反服务“忌语禁行”中,忌语规定的;
(三)、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罚200元
1.不按规定收费或因票价引起违章、违纪、出售白板票的,
除扣罚外并停班检查;
2.发生查证属实的乘客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罚300元
1.不按足额票款撕收的;
2.不按票号顺序售票的;
3.签私款时以少签多,以无签有的;
4.私自涂改票单或少签单的;
5.收存废票的;
6.不服从调度分配的;
7.员工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8.挪用票款的;
9.司机、售票员1个月运营收入排名末1-3位的,车队进行
批评教育;连续2个月运营收入排名末1-3位的(扣罚500元,停班培训);
10.殴打或谩骂乘客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情节轻重的直接解
除劳动合同)。
(五)、解除劳动合同
1.出售废票的;
2.收钱不撕票的;
3.盗窃公物,贪污票款的;
4.一个月内旷工2天或连续旷工3天,12个月内累计旷工
10天的;
5.不服从工作分配停班,停班培训1周仍不服从分配的;
6.司机、售票年度内累计3个月内运营收入排名末1-3位的,
解除劳动合同。
二 驾驶员(主要违纪扣罚标准)
(一)、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罚50元
1.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
2.不了解岗位治安消防预防措施的;
3.双手离开方向盘的;
4.未按规定佩戴工号牌或胸卡的
5.滑行不备刹车的;
6.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
7.上岗迟到、早退的;
(二)、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罚100元
1.值班人员不认真填写记录,发现问题不处置,不汇报的;
2.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例检的;
3.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不盖油箱盖或油箱盖有锁不锁的;
5.运营中遇到治安消防问题未按规定妥善处理的;
6.不二次进站的;
7.未停稳开门或不关好门走车的;
8.场站内吸烟的;
9.违反服务“忌语禁行”中,忌语规定的;
(三)、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赔偿事故损失并扣罚200元
1.旷工一天的;
2.私自将车交给非当班司机驾驶或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情节
轻重停班.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截头进站或进站时人拥车不停的;
4行车中吸烟、闲谈、饮食、打手机转移视线的;
5不按规定超车的;
6非当班司机私自驾车肇事的(按事故情节轻重,停班培训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
7发生一般事故,双方以上(含)责任的,除扣罚外并赔偿
事故损;
8私售事故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严重;
9不服从各级检查人员稽查的;
10脏车投入运营的;
11私改路线行驶的;
12车辆转向、传、制动低压报警器等机件发生故障,继续行
驶未报修的;
13遇到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发生故障,后车不主动停车载客
或故障,车司乘不主动分流乘客或让乘客重新购票的; 14行驶中直接供油的;
15车下修车方向盘上不挂警示牌或不打眼的;
16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轻伤)责任者;
17违反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三不准原则(司机不准开,调度
不准发,干部不准派)的;
18交通违纪记分一周内满三分的;
19超过限速规定10%-—20%以内的;
20严重违反服务“忌语禁行”中,忌语规定的;
21发生查证属实的乘客投诉或一般新闻曝光的;
22在检查中发现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的;
23倒车无人看护的;
(四)、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罚500元,赔偿经济损 失,下岗培训
1出现驾驶证丢失,吊锁,哲扣,过期继续驾驶车辆行为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我方次要责任的(除扣罚外赔偿经济损失) 3交通违章记分一周内满6分的;
4超过限速规定20%—50%以内的;
5到站不停,私自甩站的;
6驾驶员教唆、胁迫乘务员违反票务制度;
7无气压或气压不足挪车或行车的;
8加油时吸烟或动用明火的(除扣罚外并解除劳动合同); 9车上运输携带、储存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
10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
11行驶中赤背,穿拖鞋的;
12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13迟到早退,一个月内2次的;
14班前,上班饮酒,打骂他人损害公物的;
15因操作不当造成机械事故的;
16员工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17司机售票一个月内在车队运营收入排名末1—3位的(扣
罚500元,停班培训)
18殴打或谩骂乘客,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情节轻重的直接解 除劳动合同)
(五)、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罚800元,超过本月收 入20%以上部分分月扣罚,赔偿经济损失,停班培训直接解 除劳动合同
1闯红灯的;
2酒后驾车的;
3行车斗气造成事故的;
4强行违章超车造成事故的;
5发生重大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以上的;
6因交通违章达12分或因事故被公安交通部门注销驾驶证
的;
7私自将车交给非司机驾驶造成事故的;
8人为损坏行车记录仪等车辆设施的;
9侵吞乘客遗失钱物经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利用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从事经营性活动情况属实的;
(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
1非司机驾驶机动车的;
2肇事后故意毁坏现场,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3旷工一个月内2天的或连续旷工3天,12月内累计旷工10
天的;
4不服从工作分配停班,停班培训1周仍不服从分配的; 5司机售票年度内累计3个月在车队运营收入排名末1—3位
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照本制度办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3 内容
3.1 离职类别与定义
3.1.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1.1.1 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有员工提前终止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
3.1.1.2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 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等,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符合下 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D、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E、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F、公司因车辆运营状况确需裁减人员的。
G、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无法满足共组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1.3开除: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或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开除员工:
A、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 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坏的。
C、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D、因触犯法律而被羁押拘留、劳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
E、泄露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F、年度内被处以大过处罚达3次的。
G、其它违反公司制度中有关开除类规定者。
H、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4自离: 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 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 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
A、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或1月内累计旷工达3个工作日, 经劝戒无效者。
B、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C、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擅自行离开公司者。
3.1.2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1.2.1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 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员工 的行为。
3.1.2.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 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行为。
3.2辞职程序
3.2.1 辞职申请的提出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员工离职通 知书》(见附表1),提前通知公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 可办理辞职手续。否则,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 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具体所需提前提出的 时间详见《员工离职类别与要求说明表》(附录1)。
3.2.2辞职申请的审批
3.2.2.1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就员工提出的辞职 申请,需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 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2.2经沟通无效,有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将员工辞职 申请初步审批后,报于人力资源科审核。
3.2.2.3人力资源科有责任与辞职员工进行沟通,沟通无效 后,由人力资源科文员依据《离职审批权限表》(附录2)报 批。
3.2.2.4《员工离职通知书》经最终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科 保存,并告知辞退员工的直属主管批准结果。由其主管根据 批准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员工于离职日到人力 资源科领取《员工离职通知书》和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3辞退程序、
3.3.1 辞退申请的提出
3.3.1.1 公司辞退员工,原则上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员 工离职通知书》,非员工过失性辞退,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 辞退员工。但必要时,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3.3.1.2在辞退员工时,其直属部门(单位)主管须与被辞
退员工面谈,明确清晰地告知其被辞退原因,并负责解答其 与被辞退有关问题,人力资源科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 辞退申请的审批
遵照《职审批权限表》执行。
3.4开除程序
3.4.1 开除申请的提出
公司开除员工时,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员工离职通知 书》,通知被开除员工。
3.4.2 开除申请的审批
遵照《职审批权限表》执行。
3.5自动离职程序
3.5.1 对于未经预告而自动离职的员工,所属单位须于当天 及时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报行政部人力资源科。
3.5.2 属于员工主动提出自动离职者,须有员工本人填写 《员工离职通知书》,经直属单位主管签署后,到人力资源 科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放行出厂。
3.6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6.1 属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应在 合同到期2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 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求,决定是 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科, 由人力资源科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填写《员工 离职通知书》,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手续 按辞退程序办理。
3.6.2属于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在合同期 满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通知公司不再续签 劳动合同。否则,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 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相关手续按辞职程序办理。
3.7离职谈话
3.7.1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需与离职人 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 容:
A、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及核实管控情形;
B、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C、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D、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E、有权代表公司根据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的离开公 司日期。
F、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负责人共同签字,并 分别保存于公司和员工档案。
3.7.2 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科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谈 话完成下列内容:
A、了解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B、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C、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3.7.3工作期间内,离职员工不得拒绝接受公司所要求的会 谈,否则将予以处分。
3.8离职移交
3.8.1 工作交接。
指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见附表2)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3.8.1.1 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3.8.1.2 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3.8.1.3《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 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3.8.1.4 培训资料原件;
3.8.1.5 公司的技术资料或职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资料 (包括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
3.8.1.6 项目工作情况说明,包括:
A、项目计划书;
B、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C、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D、其他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3.8.1.7 目前工作的进展程度。
3.8.1.8 任职期间的工作记录资料;
3.8.2 事务移交。
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8.2.1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交还人力资源科;
3.8.2.2公司配置的通讯工具;
3.8.2.3各类钥匙;
3.8.2.4借阅的图书资料;
3.8.2.5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
3.8.3 款项移交
3.8.3.1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 至财务。
3.8.3.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总经办或行政 部主管。
3.8.4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签字确认,并经 人力资源科或行政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
3.8.5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 取以下措施:
3.8.5.1 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备案的,可以拷贝一份。
3.8.5.2出现文件遗失,其它部门没有备案的,有移交人回 忆文件内容,并将回忆的内容,报告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审 核通过,方可将遗失的文件交接。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 的文件遗失无法追回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视文件的重要性, 由部门负责人联合公司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的经济补 偿额度。
3.8.5.3出现物品、图书遗失,依据物品、图书记录的价格, 按本制度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无记录价格的物品和图书, 按市场现行价格最高价赔偿。
3.8.6相关部门签字
3.8.6.1 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好本部门与离职员工涉及 的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3.8.6.2办理交接手续时,如遇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在岗,可 由相关部门人员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获得批准后, 方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理人代签。
3.8.6.3员工离职交接,涉及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各部门 负责人需本着对公司负责、对个人负责的原则,认真检查与
审查离职员工与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宜;如发现相关部门不 负责人,敷衍了事,出现问题,公司将根据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倍赔偿。
3.8.7 离职人员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 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3.8.8离职员工若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 者,公司有权通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3.9离职结算
3.9.1 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 字认可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3.9.2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 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进行。
3.9.3结算项目
3.9.3.1违约金:因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 生的违约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A、《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金;
B、其它违约金。
3.9.3.2 赔偿金
A、物品损失赔偿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1000 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
B、赔偿损失赔偿金:赔偿费×合同未满月数/合同期限月数, 或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3.9.3.3工资、
3.9.3.3.1属于辞退和开除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 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结算支付其全部应得薪资。
3.9.3.3.2属于辞职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 完成工作交接后,可结算支付其离职当月上月尚未结算的薪 资,而离职当月薪资及其它项目金额,统一于离职后的第一 个工资结算日结算支付。如不能亲自结算者,可在办理离职 手续时,填写《工资结算委托书》(见附表3),委托公司在 职员工代理结算。
3.9.3.3.3 未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权冻 结其工资,直到办妥各项手续为止。
3.9.3.3.4代通知金:员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辞职申请, 则扣以相应应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其计算 公式如下:
应扣代通知金=应提前提出辞职申请日历天数内的工 作日数×基本工资
3.9.3.3.5若员工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继而提出要求提前 办理离职手续,经部门(单位)主管与人力资源科审核、行 政副总经理批准后,对于提前日期内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 相应的代通知金,其应扣代通知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代通知金=(应提前提出辞职申请日历天数内的工 作日数-允许提前离职天数内的工作日数)×基本工资。
3.9.3.3.6若员工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部门主管根据客观 情况,主动提出同意让该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报人力资 源科审核、经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后,即刻不扣代通知金。
3.9.3.3.7离职员工所应扣作代通知金的基本工资天数,由 人力资源科在《员工离职通知书》相应栏位内明确标注,财 务部根据此天数在结算时扣除相应基本工资。
3.9.3.4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 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3.9.3.5 公司应付员工的其他款项。
3.9.3.6 员工应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3.9.4 如员工应付、扣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 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3.9.5 由人力资源科在离职员工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后,开 具《员工离职出厂通知单》(见附表4)交总务科办理用餐与 住宿清退手续。
3.10其它事项
3.10.1在被辞退与开除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根据实际需 要,行政部需派专人全程监护办理。4等以下职位人员由保 安人员监护办理,4等以上职位人员由人力资源科或行政部 主管监护办理。
3.10.2总务科在员工办妥用餐与住宿清退手续后,填写《员 工离职出厂通知单》,通知大门值班保安检查行李放行和财 务部结算薪资。
3.10.3离职人员离厂时间:原则上所属离职员工,必须在一 个工作日内办妥全部离厂手续,并于当天离厂。特殊情况需 继续在公司食宿者,须在办理手续时,向总务科提出,由总 务科主管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但以一个晚上为限,且必须于 次日13:00前离厂。特殊情况需延长食宿时间者,需报行 政副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