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之法域归属
论经济法之法域归属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对经济法的研究许多法学家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总地来说,经济法已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因此对于经济法的法域归属法学家们众说纷纭。
法学界对于此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法学家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有的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范畴的混合体它既不属于私法又不属于公法范畴,它是属于社会法,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属于私法范畴领域。 许多法学家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的领域,典型的观点就是杨紫煊教授他的观点是——国家协调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国家对经济调控的手段有着多方面,有经济、政治、法律、文化职能,这些调节国家经济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国家经济起着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在这里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畴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范畴的,例如李昌麒教授,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想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还有德国学者托尼斯杨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功法是把国家对私人的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而社会法则是把私人和特殊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作为规制对象的法,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性质。还有日本经济法学者丹宗昭信、厚谷襄儿均持这种观点。然而这种观点只是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区别开来比如说传统的民法,以及行政法区别开来了。它并没有就经济法对传统公法、私法的超越之处论证出来,这也就说明他们并没有提供足够的理论依据来支撑他们的观点,因此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理论有待理论论证。关于传统公私法理论的局限,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分属于私法和公法两大领域,创立了空间法领域,基于这种理论的适用,经济法学者把经济法归属于公法范畴或者归属于公私混合的第三法域。然而随着社会化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他从自然经济的商品生产变成了普遍的经济形式,从而形成了今日所看到的市场经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传统的公私法已不能够满足这一需求,这就需要要我们去寻求对经济法的法域性作出准确的定位。在古代(主要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个体生产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中已经存在并将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趋向现代化的法律部门称为传统法,而在以社会化生产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则称为现代法,经济法调整的增量利益关系是社会化大生产中新出现的经济关系,具有现代法特征。经济法具有实质性特征,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追求表现在经济法法益保护上,它既侧重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又要兼顾市场经济个体利益的保护,在现代社会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一方
面要保护社会利益,强调利益的再分配,社会的公平,又要兼顾到个人利益,传统私法中的一些说法,例如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等,这些绝对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例如近几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市场调节失控,私法满足不了其要求。然而国家的宏观调控又过量地干预,致使传统的公法也远远不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干预经济的国家职
能的需要。因此,经济法既不同于注重保护个体私人利益的传统私法,也不同于强调保护国家利益的传统公法。
德国法学大师拉德布鲁赫曾经指出,从私法领域讲经济法关系他所调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从经济法的定义分析经济法的私法属性,认定经济法是现代私法,从经济法的微观层面分析经济法的私法属性,从劳动者的角度分析人们要通过自身的劳动从而获取资源,不需要别人的强迫,人们对自身的劳动力具有天然的“私”的属性那也就是劳动力是属于人们私自拥有的,而经济法所调整的方向就具有这样的法律效果。而从国家宏观角度讲,通过合作契约的方式建立起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能够更好地解决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此时经济法就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从而使经济法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以最大的利益维护个人的私法利益,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旨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这一层次来说,经济法是属于现代私法。
就经济法是现代私法属性在社会各个层面有着非凡的意义,首先它有力地协调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的问题,使得个人利益得到最大的维护,更利于现代法制体制的健全,建立创新机制,更有利地保障利益的再分配。其次,它更明确了经济责任。更有利于经济法的发展。社会分配的机制更加地健全。人们的利益得到最大的实现。这样就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提高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调整的资源和利益的再分配更好地实现,经济法利益的分配最优化。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关于利率的决定,也有着多种理论,其中马克思的利率决定论认为利息量的多少取决于利润总额,利息率取决于平均润率。西方的利率决定理论着眼于利率变动取决于供求对比关系,主要有三种利率决定理论。
利率变化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制度因素。
(一) 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周期、通货膨胀、税收等对利率的影响。
(二) 政策因素指一国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政策的实施对利率影响。
(三) 制度因素主要指利率管制下的利率状况。
我国利率的决定与影响因素主要有利润的平均水平,资金的供求状况,物价变动的幅度,国际经济环境与政策性因素等。
(一) 利润的平均水平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利息也是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
(二) 资金的供求状况指借贷资本供不应求时,借贷双方的竞争使利率上升;供过于求时,利率下降。
(三) 物价变动的幅度制约着名义利率水平的高低。
(四) 国际经济的环境指国际间资金流动、商品竞争、外汇储备量及外资政策都会对利率产生影响。
(五) 政策性因素指利率取决于国家调节经济的需要,是实现经济目标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