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3月修改稿)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 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十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
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学分、SRT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考试另定),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通过”和“不通过”, “优秀”及“通过” 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十四条 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根据违纪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详见本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
即:平均学分绩= Σ课程学分
第四章 自修、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分者,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重修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 “重1”、“重2”等;
(三) 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修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计算;
(四)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考试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课程须重修,并按重修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重修和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注册中心咨询重修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中心办理重修或缓考手续。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 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者,在休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后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休学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休学或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院系可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
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系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非定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学生转系转专业(以下统称转系)。
第三十条 学生转系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具体日程和办法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系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三十二条 转入院系对转系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系学生须达到转入院系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三十五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三十七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个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所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九条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所取得总学分(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且夏季学期的学分全部取得者,可解除试读。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要求者,可申请转入专科学习,仍未达到者,予以退学。解除试读者,若再次出现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即予以转入专科学习或退学。
第四十一条 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第四十二条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转入专科学习, 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停学) 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条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发给专科毕业
证书。
第五十二条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2003.7)基础上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经2004~2005学年度第*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级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美术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此类信息均公布于学校http://www.tsinghua.edu.cn:100 教务公告中,请学生自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