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规范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3-2738(2011)11-0355-01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4/view-14582.htm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中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总体框架逐步建立起来,本文从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和履行的职能入手,具体介绍了政府在社会保障职能中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从而从规范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角度提出了几项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的社保职能;规范政府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但不可忽视的是,与此同时,政府在履行社会保障职能方面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将影响甚至阻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严重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对全民的保障能力的提高。 一、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 (一)政府为社会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立法先行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原则,无论是被视为“近代社会保障先驱”的德国,还是被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典范”的美国,都是借助法律手段来实现其社会保障制度的职能的。社会保障的法律系统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起点和必要的条件,同时也是规范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全发展的有力武器。在现代社会中,立法资源是由政府统一掌握的,只有政府部门通过合理有效的立法程序,经过审核等才能制定出正式的法律。 (二)政府承担着社会保障的管理与监督职能。 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是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保障的运行中,政府承担着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即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及标准来监督和管理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等部门的行为,协调各方的利益,保障社会保障良性发展。 (三)财政支持与“最终付款人”。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它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这种资金流转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和发放。实行社会保障首先必须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还必须有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再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纸空文。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与财政兜底责任是社会保障财务稳定的重要保证。 二、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混乱,缺乏有效监督。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管理和监督体系,这就造成社会保障的管理和监督体制混乱,各部门之间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甚至阻碍了社会保障的有效运行。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的管理不善和监督力量不够,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使用不够合理,有时甚至出现贪污浪费的现象。上海社保基金案的发生便是源于我国对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可见,社保管理体制混乱,缺乏监督,会对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方式和手段有待改进。 目前,我国政府在履行社会保障职能中采用行政直接干预的方式过多,而经济手段的运用还不够,加之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落后,没形成系统、规范、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得社会保障工作的随意性还比较大,基层工作推动遇到的阻力也比较多。还有,社会保障的信息化程度比较低,比如信息网络建设滞后,有些地方还基本上采用手工操作的办法,导致了数据统计的可信度差,严重影响各级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应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制定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并组织监督检查落实;二是在财政上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这两方面互相影响,缺一不可。在现实运行中,政府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将上述两项内容科学化、合理化,而是要么是大包大揽,要么则只是规划。政府社会保障的主体责任意识不清,使得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义务、职责未能明确。 三、规范政府职能,提高社保保障能力 社会保障是保满足人民最基本需求的保障,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是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定位必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具体说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职能主要要改进以下几点: (一)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规范管理和监督体制。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当前完善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重中之重。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我国的国情,从实际出发进行社会保障立法,明确我国社会保障运行的基本宗旨,规范社会保障的实施内容、规程,协调社会保障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中应特别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注意明确及规范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各级主管及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障实施中的责任义务,规范相应的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度,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改进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方式和手段。 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减少行政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正如路德维希・艾哈德所说“争取和保障各项福利的最有成效的手段就是竞争。仅仅依靠竞争,就可以让经济发展使每个人尤其是作为消费者的人受益,而且可以让并非直接由于生产力提高而出现的所有优势都得到发挥”。不过,从我国当前发展的情况来看,仅仅依靠市场提供的服务是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政府需要在市场提供的服务无法触及的地方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实现社会保障的科学化信息化,要在社会保障的运行中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专业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对社会保障的信息支持。 (三)增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体责任意识。 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是其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增强其主体意识,制定和落实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监督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虽然任何政府都不应推卸责任,但是主导责任不等于大包大揽,应该正确科学合理的协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 总之,规范政府社会保障职责,提高社会保障的保障能力是当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规范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努力提高社会保障的保障能力,扩大社会保障的保障范围,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万明国.社会保障的市场跨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苏荣. 努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让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J].江西日报,2009,7,(22). [3]张颖.试论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能作用[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7,(1). [4]高岩.论现代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定位[J].商业经济,2008,11,(33). 作者简介: 张莹(1987-),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理论研究。 李慧(1987-),女,河北衡水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