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条件
2010年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条件
来源:kaoshi365 作者:kaoshi365 日期:2010年01月21日 访问次数:
2010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名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342
类别 本 专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
限 2007年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2007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2007年
专科毕业
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相 近 专 业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专科毕业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1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1年 2006年
1年 2006年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010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名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直报考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2010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天津市06年结构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5
来源:考试365 作者:考试365 日期:2006年04月20日 访问次数:
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报名时间5月11-12日,以下为全文内容。
津人专职〔2006〕11号
关于2006年下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精神,为做好2006年下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便于报考人员复习备考,现将《2006年下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安排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报考人员请携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还需提交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证明。
报名时报考人员须交近期同底片一寸半正面免冠照片三张(彩色、黑白均可),其中一张用于制作准考证,其他两张贴在报名表上。
二、2006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网址http://jjbm.tjpnet.gov.cn有关事宜可通过上述网址查询。 三、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的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报考人员,并认真做好报名组织和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名条件按照附表所列的有关文件执行。
附:《2006年下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安排表》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注:报名参加以上资格考试的考生可从4月6日起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购买报名资料(报名表、报名信息卡、报名手册),公休日照常办公(5月1日-7日休息)。
2010年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试报名材料要求
(一)考生所报专业的《报名表》(考生自己从网上下载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或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不具备规定学历者)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经单位审核盖章,并由验证人签名);
(三)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免考条件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经单位审核盖章);
(四)续报考人员除上述第1条规定外还须提交身份证、去年准考证或成绩单(本中心网站下载)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五)外省市转入的报考人员需备齐上述1、2、3条新报考人员所需材料重新审核,并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均须用A4纸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09〕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根据2009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础考试
注册工程师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一)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二)注册工程师各专业(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合格标准见下表: 三、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件要求逐项填 写,于2009年12月15日前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2010年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报名程序
来源:kaoshi365 作者:kaoshi365 日期:2010年01月21日 访问次数:
145
根据2010年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2010年注册结构工程师报名时间为2010年6月中旬左右,本站编辑以福建省07年考试报名流程为例,向考生介绍一下报名流程: 特别提醒:由于各省不同,请以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报考通知为准!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报考人员均须先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需进行现场审核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属报名点办理。现场审核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商人事局共同组织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一)网上报名
1、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7年6月20日至7月11日内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并使用A4纸打印《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并在报名表右上方粘贴与本人上传照片同底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2、续考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同首次报考人员)。 (二)现场审核
1、首次报考人员经网上报名后须于2007年7月9—11日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1)《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明(含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基础考试合格成绩单(仅限报考专业考试人员); (4)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结构工程专业设计工作业绩、年限及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情况证明》;(可在网上报名系统内下载该表格)。 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为A4纸。
2、续考人员直接于网上审核,无需进行现场审核。变更报考信息者,须于7月9—11日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连同报名表一并到所属报名点审核。
3、从外省转入的考生除按首次报考人员报考外,还须提供该省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成绩转移证明。 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三)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于7月20日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卡(需提前开通网上支付功能)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内网上缴费功能支付报名费和考务费。根据有关规定,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考试考务费:一级基础考试每人120元,一级专业考试每人240元。二级专业考试每人240元。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报名手续才算全部完成。
2010年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试报名材料要求
(一)考生所报专业的《报名表》(考生自己从网上下载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或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不具备规定学历者)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经单位审核盖章,并由验证人签名);
(三)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免考条件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经单位审核盖章);
(四)续报考人员除上述第1条规定外还须提交身份证、去年准考证或成绩单(本中心网站下载)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五)外省市转入的报考人员需备齐上述1、2、3条新报考人员所需材料重新审核,并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均须用A4纸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2009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5.《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J218-2002) 1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8.《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0.《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2.《烟囟设计规范》(GB50051-2002)
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 26.《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D61-2005)
27.《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D62-2004) 28.《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把结构工程师设为首页 29.《公路桥涵考试365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 30.《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3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申报2009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知
来源:考试365 作者:考试365 日期:2009年03月15日 访问次数:
一、考试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A: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见附件)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设为首页
②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B: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见附件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考试365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见附件 二、报考应提交的材料
报考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或《中华人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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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并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所有参加考试人员应提供近期免冠同版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每人照片要分装,并在袋上注明本人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身份证号。
(3)基础科目考试合格人员,报考专业科目考试时,应提供基础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考试报名时间
自收到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当年考务工作的通知后,由我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确定报名时间后发布文件(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此文件发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四、考试报名程序
各有关单位将参考人员报名材料及各类证书原件报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初审,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按下发的软盘格式录入形成数据库格式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准考证由各市建设局在考试前统一到省注册中心领取。准考证如有不符,请及时与省注册中心联系。 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期满之前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注册材料; 2、将相关材料报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查;
3、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汇总后,连同材料一并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对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后,经审查合格的,将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核。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须知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其它说明
1、注册人员不得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任何单位不得在未征得注册师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代替保管和使用。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如丢失,应及时通过聘用单位向所在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挂失,并申请补发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
4、注册单位如遇单位资质证书号或单位名称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注册人员相关手续。
考试说明 1、各科题量及分值: 钢筋混凝土结构 15道题 钢结构 14道题
砌体结构与木结构 14道题 地基与基础 14道题
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 15道题 桥梁结构 8道题
以上各科均为必答题。平均每题1分,满分80分。 2、考试时间分配:
考试时间为上、下午各4小时,但不确定各科目在上、下午的配题数量。
3、题型特点:
考题由连锁计算题、综合概念题及独立单选题组成;连锁题中各小题的计算结果一般不株连;问答题(即不需计算的单选题),在整个考题中约占15道左右。
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指南
来源:考试365 作者:考试365 日期:2007年04月06日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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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为配合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根据《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大纲》的要求编写的。全书共分八篇:建筑结构的设计原则、施工技术及其相关知识、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与木结构、桥梁结构、地基与基础、高层建筑与高耸结构、建筑经济与设计业务管理。各篇章除系统地介绍考纲规定的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必须具备和应该掌握的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外,还给出了大量的例题和复习思考题,书末还附有一套复习检测题及参考答案。
全书紧扣考纲要求和规范条文,体系严谨,纲目清晰,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概念明确,叙述简明扼要,是一部考前复习不可缺少的实用工具书和涵盖土建结构领域有关知识的实用百科全书。
该书既可作为土建结构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前培训教材和考前复习辅导材料,又可作为设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的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的教材;也可供广大从事土建结构设计与施工的技术人员和土建类院校的师生学习参考 . 2009年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简介
来源:考试365 作者:考试365 日期:2007年04月06日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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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有关规定,我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分两阶段进行。第一次是基础考试,在考生本科大学毕业后按相应规定的年限进行,其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基本掌握进入结构工程设计实践所必须具备的基础及专业理论知识。第二次是专业考试,在考生通过基础考试,并在结构工程设计岗位上实践了规定年限的基础上进行,其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已具备按照国家法律及设计规范进行结构工程设计、能够保证工程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的能力。
二、基础和专业考试均各进行一天,分上、下午两段,各4小时。
三、本次大纲覆盖考题的全部范围,考生应根据大纲的总体要求进懈聪啊?/p> 四、基础考试
(1)基础考试的上午段主要测试考生在基础科学方面的掌握程度,设120道单选题,每题1分,分9个科目如下: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建筑材料、电工学、工程经济。下午段主要测试考生对结构工程及直接有关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设60道单选题,每题2分,分8 个科目如下:计算机与数值方法、结构力学、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工程测量、结构设计、建筑施工与管理、结构实验、职业法规。
(2)本说明所列的参考书目,其内容应当是考生在本科大学学习期间已学过的知识。考生应根据自己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复习(也可以参考同一内容的其它教材),不需要全部重新阅读。
(3)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只能带入铅笔、橡皮、削笔刀等文具及无噪音的小型计算器。考场上向考生发给《参考手册》一本,内列必要的公式及图表,考后收回。考生不得携带空白或书写的纸条、资料、笔记本等入场,也不得在考场内与其它考生交换手册或纸条,违者以作弊论处,当即取消考试资格。
五、专业考试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中的专业考试,是在考生通过基础考试后,在结构工程设计岗位上实践了规定年限,并达到实践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主要目的是考核考生在本专业工作中是否具备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与设计规范要求的能力,以保证设计项目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2)本次考试的专业范围包括:房屋结构、桥梁结构与塔架结构在考题设置中既考虑了其共性,也根据三种结构的不同特点,提供一定的选择余地。
(3)本次考试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在没有国家规范的情况下,用部门标准规范。
(4)专业考试进行一天,分上、下午两段,每段4小时。上午段为作业题,考生可从规定的6道题中选择4题作答,每题10分。6道题的设置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与木结构》、《桥梁结构》、《地基与基础》、《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下午段设8道选择题(每题设8个分题),除与上午段相同的6个科目之外,另设:《设计概念》、《建筑经济与设计业务管理》为必答题,其余6题中可选择4题作答,每题设8个小题,每小题1 分,但不得串答各题之间的分题。 (5)考生可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橡皮、削笔刀、小型无噪音计算器等进入考场,并可携带参考书目中所列的设计规范入场,但不得夹带空白或书写的散纸条,也不得在考场内与其它考生交换资料、书本、纸条,违者以作弊论处,当即取消考试资格。
(6)本说明所列的参考书目是全面的,也是考生在经常工作中实际接触的。考生应当在日常工作中熟悉其中大部分内容,考试前只需根据自己拟选择的考题针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复习及准备,并不要求考生重新阅读全部参考书目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来源:考试365 作者:考试365 日期:2007年04月06日 访问次数: 人员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一般通过考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每年举行一次。
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考试成绩不实行单科累计管理,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须一次通过全部科目。
四、在勘察设计单位中的在职专业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础或专业考试。
(一)参加专业考试人员的报考条件
1.1970年(含70年)以前取得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学历,不具备申报考核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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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在勘察设计行业中对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
2.1970年(含70年)以前取得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一年以上的人员;
3.1970年(含70年)以前参加工作,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十五年以上,不具备考核认定条件和规定学历要求的人员,可免试基础考试申报参加专业考试;
4.1971年(含71年)以后,符合表一“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5.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八年,最迟毕业年限为1989年的两个条件均满足的,免基础考试(此项规定可延至2000年),以后不再免试。 (二)参加基础考试人员的报考条件
1.1990年(含90年)至1997年毕业,且符合表二“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2.1971年(含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十五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对取得上述业绩的报考人员,单位需出具反映设计业绩的证明材料。 表一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资格条件(参加专业考试科目考试者)
注:1、(二)为免基础考试者。
2、*表示1995年我国首次实行的建筑工程专业教育评估毕业生,须等到1999年才能参加专业考试。 3、专业名称以国家教委1993年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本科、研究生专业目录为准。 4、此表规定的报名条件均以1997年底为时限,注(一)时间以后逐年顺推,注(二)时间年限不变。 表二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报名资格条件(参加基础考试科目考试者)
注:此表规定的报名条件均为1997年底为时限,以后逐年顺推。
五、申报考试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六、专业考试合格人员由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七、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须申请注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九、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十、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单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为基础考试已经通过者,
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应通知有关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
十一、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十二、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十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满二年的。
被撤消注册的当事人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十四、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依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注册。 十五、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结构工程设计; (二)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十六、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十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十八、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十九、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二十、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高度等以上的结构工程设计,应当由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设计。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的除外。 二十二、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二十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重新注册的依据。
二十四、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结构工程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往册结构工程师业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十五、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依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来源:考试大-结构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