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公约
***社区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全体居民代表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
第三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第四条 街、巷的经营门市和居民户实行门前三包、分段管理,生活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物业管理或楼栋长管理,在建工地区域实行封闭作业,保持市容整洁,无骑门摊、无乱搭建、无乱晾晒、无乱堆码、无乱倾倒、乱张贴现象。
第五条 社区居民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教育子女及家人爱护环境,自觉引导他人保护环境,自觉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义务,主动积极配合社区创卫工作。
第六条 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准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违者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不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不准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不准跨越、倚坐交通护栏,违者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不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违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不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不准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违者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不准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属非经营性活动的,违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违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信访稳定社会事务
第十四条 社区成立信访接待和矛盾调解室,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来访事项,化解邻里矛盾。社区居委会实行一周一排查,月底集中研究解决排查的信访稳定问题。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有合法信访的权利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集访等非法信访行为。对已按《信访条例》终结处理的信访问题或对其它纠纷处理不服的,社区倡导居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 按时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每个居民应尽的义务,对屡次催讨而拒不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低保、土地补偿款、医保、社保等)一律停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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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划生育
第十七条 户口迁入到***社区的所有育龄群众(含男性),或者长期居住在本地且配偶户口在本社区的女性,必须交纳计生诚信金2000元。
第十八条 凡是户口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或者长期居住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必须参加社区组织的每年3月和12月一年两次的孕检工作。户口在本社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如外出务工、经商或居
住在外县市的,必须每半年寄回由现居住地乡、镇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孕情检查证明。否则,每缺少一次,向社区居委会支付违约金100元。如两次以上未参加孕检的育龄妇女应向社区居委会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低保、土地补偿款、医保、社保等)一律停止办理。违反计划生育躲生、超生的扣除计生诚信金2000元。
第十九条 凡是符合政策到社区办理壹孩生育证的人员,必须到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协议》、《生育节育合同》,交纳计生诚信金200元,婴儿出生后三天内向社区上报出生情况,并且落实了节育措施后凭节育证到社区退还诚信金。对不如实、不及时上报出生的扣除诚信金50元。对不落实节育措施的扣除诚信金200元,同时对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低保、土地补偿款、医保、社保等)一律停止办理。
第二十条 凡是符合政策到社区办理二孩生育证的人员,必须到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协议》、《生育节育合同》,交纳计生诚信金500元,婴儿出生后三天内向社区上报出生情况,并且落实了节育措施后凭节育证到社区退还诚信金。对不如实、不及时上报出生的扣除诚信金50元。不落实节育措施的扣除诚信金500元,同时对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低保、土地补偿款、医保、社保等)一律停止办理。
第五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一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小区、无毒社区建设。应加强值班、门卫、巡逻制度,积极参与治安巡逻和守楼护院,经常性地排查小区、楼院、门市的安全隐患,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禁偷盗、敲诈、哄抢财产,严禁赌博,严禁窝藏罪犯和赃物,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听看不传播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吸毒贩毒,人人远离毒品;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人口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凡外来人员到本社区的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在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半身照片2张到社区警务室申领居住证,并报社区居委会备案;居民出租房屋,应持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承租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向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遵守信访秩序,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传谣信谣,严禁越级上访、缠访。
第二十四条 协助居委会、警务室做好监管劳释人员、违法青少年的监督、改造、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各类工程建设,不得强行包揽工程。
第六章 民俗婚育
第二十六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拉帮结派。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居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
第二十七条 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不能自行和解的,要相信组织依法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激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和睦的家庭。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反对男尊女卑,不准虐待家庭成员。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二十九条 全社区居民要自觉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和捡养子女。居民不得以外出务工经商为由政策外生育,也不得藏匿外来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出租房屋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妇女自觉接受妇女普查服务,政策外怀孕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是社区全体居民的行为准则,公约面前人人平等,社区居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若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社区居民组织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大会讨论通过,报唐洞街道民政办审查备案后由社区居委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