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转让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因而股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要维护法律所确定的资本三原则,且不能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外部和特殊情况下的股权转让的制度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权
一 ,股权的概念
股权是出资人依照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自身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享有的参与公司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权利,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形态。享有股权的前提是必须具有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人要获取股东资格须具备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加以记载、进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 股权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首先股权时一种资格权利股东是股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公司股权的人必须依法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从一定意义上讲,股权就是一种股东的资格的权利,如果没有或不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当然也就没有股权。股东资格是股东向公司投入财产后,以自己的财产权换取的。其次,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再次,股权具有可转让性,一般情况下,股权的大小和股东的出资额成正比,直接关系股东对公司的支配权,股权能够为股东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价格,因而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其转让是通过出资转让实现的。
股权转让是股权的合法拥有股权的公司股东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以及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进行转让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产生,是由于各国立法为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规定了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减少其出资额。因此,股东如果因故不能继续投资,只能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依据公司法理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资两合性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
的特点,公司股东之间必然具有一种相互信赖和协作的紧密关系,因此其股东转让出资往往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另一方面从其资合性的特点要求公司必须维持自身的资本,在股东不愿意或者无力拥有股份时,不得退股,只能转让给他人。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内和对外转让规定的不同的转让规则: 1,对内转让的规则
股权内部转让又称为股东之间转让,《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由于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没有必然产生新股东的加入,公司人合性关系并未遭到破坏,一般来说,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意味着转让方和受让方经协商一致后,通过转让协议的签署和公司登记的变更便可完成股权转让,即采用自由原则转让。
2,对外转让的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比较对内转让要严格得多,原因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体现为股东之间较强的人身信用关系,因而当股东将其股权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必然会破坏股东之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基础。因此,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稳定,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股东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出资进行了严格限制。从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符合以下限制条件:第一,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第二,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包括实际过半数同意和推定过半数同意,其中推定过半数同意又包括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征求通知之日起满30 日未答复的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股权又不在同等条件下购买等三种“视为同意”情形下达到过半数同意;第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即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彼此信赖的关系。
3,特殊情况的转让制度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规定在《公司法》第75 条,其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就相关问题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行使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异议股东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需要等到六十日届满;如果异议股东与公司达成了股权收购协议,那么公司应当注销异议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76 条,继承中的股权转让适用股权转让的普通规则,公司或其他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章程规定的方式购买去世股东的遗产股份,同时该遗产股份的继承人也可以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该遗产股份。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为保证老股东对公司的控股权,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物权的优先效力,即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是转让股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既包括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也包括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在股权外部转让中,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当其他股东有半数以上同意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此时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无论是当时同意转让的股东,还是当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均视为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
优先购买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进行,股东优先购买权仅能得到交易机会的保护或者说程序上的优先,不因其优先购买权而得到交易中实体的优惠;转让股权的股东仅受交易对象选择的限制,不因存在优先购买权而使其股权转让和变现价值受损。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体现出转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并以先买权人的先买权的不行使为停止条件,或是以先买权人先买权
的行使为解除条件。
优先购买权有行驶期间,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应根据股权转让交易的标的、交易双方的实际情况、公司运营的状况等综合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转让人则具有通知的义务,若转让人未尽通知义务,则权利人有权在指导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转让股权之日起1年内撤销转让人与第三人合同。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转让股权股东公开表示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时起算。其他股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经过合理期限不主张购买,应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的规范
为了赋予公司股东更多的自治权,依据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然而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转让条件较之《公司法》的规定有宽有严,这样由于当事人的这些特别约定可能与法律规定不符,当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符合这些特定的条件时,便出现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的问题。理论上,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一般能就章程的内容实际进行协商,体现合同自由,但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一般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章程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而制定的。章程规定的多为程序性条款,它应受公司法实体权利规定的制约。即章程作为约定条款在与实体法规定的权利行使相冲突时,章程设定条款不能适用,而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赋予章程很大的自治权,也就意味着股东可以通过章程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笔者认为,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相关的规定和限制,但前提条件是不能明令禁止股权转让或者通过设定苛刻的条件和程序使股权转让无法实现。
五、结 语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转让,由其股权的特殊性格决定了利益取舍的复杂性。法律操作中既应考虑其作为买卖契约的一般属性,亦应斟酌人合张力的维持加以衡量。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股权转让成为公司募集资本、重组改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作为股东退出机制中的最佳选择,在实践中最常为股东选用。对股权转让应充分考虑其人合要素的属性,同时,鉴于其财产属性的显征——可转让性,亦应以民法基本理论剖析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1] 胡大武, 参考文献 张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J]. 西南民
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2007, (8):90-95
[2] 钱明星. 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J]. 中国
人民大学学报, 1998 (2)
[3] 章晓琴.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研究[D]. 北京: 清华大学, 2004: 1-66
[4]齐奇. 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5]邹碧华. 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法律出版社.2006
[7]沈富强.股东股权法律实务:股权运作与保护。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12
[8]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