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时期的家庭美德建设_方树茂
DOI :10. 16072/j . cn ki . 1243d . 2002. 06. 016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6期
浅论新时期的家庭美德建设
★方树茂
内容摘要:家庭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在家庭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是家庭关系美满幸福的精神支柱, 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文明基础。搞好家庭美德建设, 对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推动社会繁荣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 在当前的家庭美德建设中, 在尊老、养老、男女平等、夫妻关系、独生子女教育等方面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 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大力加强家庭美德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并且要积极开展家庭美德实践活动。主题词:家庭美德 道德教育 健全法制 实践活动
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其基本道德规范是:“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家庭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在家庭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是家庭关系美满幸福的精神支柱, 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文明基础。搞好家庭美德建设, 对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推动社会繁荣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 我国的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 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 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 这为家庭美德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由于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 它在给家庭美德注入新的活力与时代内容的同时, 其消极方面的因素也会反映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来, 反映到每个家庭中来。本文拟就当前家庭美德建设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以及如何推进新时期家庭美德建设做一粗浅的探讨。
责任。有的兄弟分家后, 把老人当作“皮球”, 踢过来踢过去无人照管, 使老人过着极其痛苦的生活。三是“吃老人”。有些年轻夫妇以“常回家看看”为名义, 经常带着子女到父母家去。他们不是“帮妈妈刷刷碗筷”, 更不会帮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 而是在酒足饭饱之后, 碗筷一推、油嘴一抹, 只顾自己看看电视打打牌。有的三口之家, 空着手去看望父母, 一顿美餐之后, 还要在父母家中拿点东西回家。四是干涉老人再婚。有些丧偶者, 年轻时为了不影响年幼的子女健康成长, 既当爹又当妈, 放弃了许多再婚的机会。可是, 当子女成家立业另立门户时, 自己却陋室孤灯相伴, 倍感寂寞无聊, 想再找个老伴相扶相撑, 却遭到子女们的强烈反对。子女们之所以要反对老人再婚, 或是为了遗产, 或是不想多担一份赡养责任, 或是为了自己的脸面。这给单身老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五是虐待或遗弃老人。有些年轻夫妇, 为了自己的无牵无挂, 视老年人为“眼中钉、肉中刺”, 百般虐待老人, 甚至故意遗弃老人。有的经常打骂老人; 有的残酷地干扰老人的正常生活; 更有甚者, 给老人吃毒药, 置老人于死地。
问题之二:男女平等问题难以实现
新中国成立以后, 中国妇女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 社会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 由于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 由于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 在现实生活中, 男女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平等。据调查, 男女不平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女性主体意识不强。造成女性主体意识不强的原因, 既有传统的影响, 也有女性自身的因素。从传统影响来看, 中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国家, 具有很强的轻视妇女的习惯势力。这种传统影响制约了女性主体意识的发挥。从女性自身来说, 许多女性, 尤其是农村女性缺乏自主性和主体性。她们不仅在心理上, 而且在行为上表现出对男性
一、当前家庭美德建设中
存在的突出问题
问题之一:尊老、养老问题亟待解决
据调查, 在当今社会的家庭中, 一家之主不再是老一代人, 而是第二代人, 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尊老、养老问题。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尊重老人。在家庭地位上, 老人与子女的差异悬殊。一些年轻人在有了自己的子女以后, 只是围着子女转, 而置父母于不顾。更有甚者, 将父母视为“义工”, 视为无用之物, 在家庭中, 老年人毫无人格地位。二是不愿赡养老人。一些年轻人在组成小家庭后, 只顾营造自己的爱巢, 而忘记了赡养父母的
教育, 轻能力培养。有的父母对子女的智力投资不惜代
价, 为子女购买各种学习用具, 各种书籍, 把子女的业余时间全部锁在家里, 不愿让子女参与必要的社会活动, 致使有些独生子女成为书呆子。由于父母对独生子女的过分溺爱, 使一些独生子女成了“小皇帝”, 形成了许多弱点, 如娇嫩、任性、懒惰、自私、孤癖等, 这些弱点严重地影响着独生子女的健康成长。
的过分依赖。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就是这种观念的反映。二是女性承受着不公平的待遇。中国妇女虽然被称为“半边天”, 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男女平等还只是一个概念, 女性在政治参与、劳动就业和文化教育方面仍然承受着不公平的待遇。三是女性商品化。女性商品化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女性形象商品化。在各种大众传媒的广告中, 妇女形象被视为商品促销的附属品, 尤其是各种形式的选美活动, 更成为妇女形象商品化的集中体现。其次是女性身体商品化。其主要表现为拐卖妇女、卖淫等, 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此外, 在农村地区盛行的换亲现象, 城乡流行傍大款现象, 都是变相的妇女身体商品化。四是家庭中的大男子主义。这种意识严重地影响着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此外, 城乡经常出现的弃女婴现象也是男女不平等的突出表现。
问题之三:夫妻关系问题面临挑战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 夫妻关系是否和睦, 直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 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幸福。因此, 搞好家庭美德建设, 首先必须建立和睦的夫妻关系。然而, 当前夫妻关系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稳定性下降。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公民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势头。据民政部门报告, 1979年, 全国离婚数为31. 9万对; 1990年为80万对; 1993年为90. 9万对; 1995年为105万对; 1999年达到120万对; 2000年, 全国有121万对夫妻分手。2000年浙江省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0%以上, 淳安县离婚案件也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5%以上。二是婚外情现象有蔓延的趋势。全国妇联曾做过抽样调查, 目前在我国普通公民中, 有婚外性行为的人约占8. 2%。有些大款, 有些领导干部, 婚外情问题更为严重。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 我国目前对制止婚外情现象措施不力, 致使这一现象不断蔓延。三是家庭暴力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据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和国家统计局在全国十一个省市的调查表明, 在家庭中经常挨打的女性为0. 9%,有时挨打的为8. 2%,偶尔挨打的为20. 1%。这就是说有近三分之一的女性曾经挨过打。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的调查也表明, 有21. 3%的妇女不同程度地遭受过丈夫的暴力。对于家庭暴力, 党和政府予以极大的重视。新《婚姻法》对防范和惩治家庭暴力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尽管如此, 家庭暴力现象还是屡屡发生。
问题之四: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令人担忧自从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 独生子女家庭愈来愈多。于是, 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就凸现出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养育, 轻管教。有的父母只管独生子女的衣食住行, 为子女创造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 而缺乏必要的管教, 他们不敢指出子女的缺点, 唯恐不慎失去心爱的宝贝。二是重文化教育, 轻道德培养。有的父母只注意孩子的考试成绩, 只注重培养孩子的才艺, 不注重孩子的道德培养, 认为只要孩子学习成绩好、有一技之长, 就可以取代一切。结果, 孩子们的成绩上去了, 道德品德却滑坡了, 有的孩子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三是重智力
二、推进家庭美德建设的几点思考
家庭美德建设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需要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协作与配合。总体来说, 推进家庭美德建设, 道德教育是基础, 健全法制是保障, 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是途径。
(一) 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加强家庭美德教育
首先要规范教育的内容。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规范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既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美德, 又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 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全党全社会一定要把这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不断灌输到人民群众中去, 使之家喻户晓。让人人明白道德选择方向, 掌握道德评价尺度。与此同时, 还要大力进行道德理论教育, 普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基本知识, 使人们不但知其然, 而且知其所以然。我们常常赞叹新加坡道德教育的实效, 他们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权威的督训不但要讲清是什么, 更要说明为什么。”这就要诉诸道德理论的力量。因此, 绝不能把道德教育理解为仅仅是道德规范的训导, 它必须包括道德理论的教育。只有具备起码的道德理论素养, 才能把对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掌握上升到道德观和道德信念的高度。人们一旦服膺某种道德理论, 他们就会自觉自愿地践履基于这种理论的道德规范, 甚至择定为人生信仰, 从而达到道德教育的长远之功效。
其次, 要采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古往今来的伦理学家、教育学家, 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道德教育方法, 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是“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和“以身作则”。所谓以理服人, 就是要摆事实讲道理, 靠真理去说服人, 使受教育者心悦诚服。所谓以情感人, 就是要摒弃冷冰冰的说教, 用教育者的真情、真诚去感染人, 感化人, 以情易情, 以爱易爱, 从而激发受教育者积极的情感力量, 抑制其消极情感。所谓以身作则, 就是要求教育者以自身的行为作示范, 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现代教育家叶圣陶主张“以身立教”, 认为身教最为贵。
再次, 家庭美德教育要全社会互相配合、整体推进。家庭是家庭美德教育的初始场所, 父母是幼童接受道德教育的第一任老师。因此, 父母的言行对幼童的道德成长至关重要。高尚的道德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 从娃娃抓起。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将家庭美德建设的内容贯穿于德育教学之中, 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对公民
活动。
1. 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妇联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深入持久地抓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并以这一活动为载体, 开展各种家庭角色及特色家庭评选活动。如好婆婆、好媳妇、好母亲、好丈夫和读书家庭、敬老家庭、环保家庭、家教示范家庭等评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 大力弘扬新时期家庭美德。
2. 开展家庭文化活动。各级妇联及宣传、文化部门, 要根据广大家庭对精神生活的需求, 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文化活动。如文艺娱乐、演讲、征文、讲座、读书会等。融思想性、知识性、娱乐性为一体, 寓教于乐, 寓教于情, 愉悦身心, 陶冶情操, 调动家庭成员参与家庭美德建设的积极性。
3. 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搞好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键之一。各级妇联要继续协调社会各有关部门创办各类家长学校。如幼儿家长学校、中小学生家长学校、新婚孕妇学校、爷爷奶奶学习班等。通过各类家长学校, 帮助家庭成员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更好地影响和教育子女。
4. 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各界要大力开展以“送温暖”、“献爱心”为主体的社会公益活动。如“送温暖工程”、“志愿者行动”、“希望工程”、“手拉手活动”、“幸福工程”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新风”等。通过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促进家庭美德建设。
参考文献:
[1]陆建华著:《中国社会问题报告》, 石油出版社, 2002年版。
[2]中宣部教育局编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读本, 学习出版社, 2001年版。
[3]林爱冰等著:《社会变革与妇女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4]江南雨、刘思羽主编:《家庭美德建设学习读本》,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1年版。[5]徐惟诚:《新世纪中国道德建设》, 中国教育报, 2001年12月。
[6]苏志会:《家庭美德差距透视》, 扬子晚报, 2001年12月。
[7]《以家庭美德建设,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人民日报, 2001年2月。
[8]建设新时期的家庭美德———访全国妇联副主席顾秀莲, 新华社, 2001年11月12日。
作 者:方树茂 中共淳安县委党校 311700
(责任编辑:杜洪梅)
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 应当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家庭美
德, 坚决制止干部职工的不良道德行为。党政各部门, 社会各方面以及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在家庭美德教育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发挥各自的职能, 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家庭美德教育。大众传媒、文学艺术都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进行正确的价值导向, 积极宣传真、善、美, 坚决抨击假、恶、丑。只有全社会通力协作, 切实有效地加强家庭美德教育, 才能提高每个家庭成员的道德素质, 从而推进家庭美德建设。
(二) 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
单靠道德教育去促进家庭美德建设是远远不够的, 还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目前, 我国在家庭美德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有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这些法律制度为家庭美德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然而, 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的, 还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1. 设立家庭服务机构。目前, 我国家庭服务机构基本上没有, 唯一可称为婚姻服务的就是政府提供的收费婚前体检和发放《新婚必读小册子》。各级妇联、工会过去曾担当调解家庭纠纷的职能, 但往往利用行政手段, 而非植根于现代社会科学的婚姻辅导理论。随着政府放松对社会的控制, 单位对个人的制约也大为减弱, 因此, 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是我国的当务之急。目前, 世界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服务机构是很普遍的, 美国有庞大的家庭服务体系, 从国际组织到全国性组织, 各个州、各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家庭服务机构。它们互相之间又组成联盟, 共享资源、交流经验。如儿童家庭联合组织、国家家庭和儿童服务协会、纽约家庭服务组织、北弗吉尼亚家庭服务组织等都是美国的家庭服务机构。我国的港台也有“美满婚姻协会”、“家庭协谈中心”、“家庭福利会”等家庭服务机构。
2. 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 有很多是无法通过法律来规范的。有些问题即使法律能够规范, 但也只能是原则性的。如老年人无人赡养、受虐待问题, 妇女地位实际下降问题, 婚外情问题, 家庭暴力问题, 对子女教育不负责任问题等。要解决这些问题, 都需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与法律相配套, 以保障我国家庭中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3. 设立家庭道德法庭。在各级人民法院内可以设立家庭道德法庭, 与民事法庭并列, 专门审理家庭道德方面的案件。设立家庭道德法庭, 以震慑不良家庭道德行为, 有利于家庭美德建设。目前, 人民群众对这方面的呼吁较为强烈, 应当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
(三) 积极开展家庭美德实践活动以活动为载体, 吸引群众普遍参与, 是新时期推进家庭美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同教育、宣传、文化、民政、司法等部门, 围绕家庭美德建设开展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