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要素与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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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浙江概览单位简介信息动态各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2014-03-05 星期三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文/杨晓光
腐败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从政治学、法学等角度的研究和分析较为充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许多学科都试图从自身的角度研究腐败问题,本文拟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现象加以分析研究。
经济学关于腐败的界定
尽管腐败是一个政治术语,但并不妨碍从经济学角度对其进行界定。目前,经济学对腐败的界定主要是从寻租和委托代理两个角度进行的。所谓寻租,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非生产性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为争夺或维护既得利益而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活动;从狭义上讲,指的是利用行政法律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的行为。腐败与寻租的共性在于,经济人运用公共权力主动创租与寻租。尽管寻租并不完全等同于腐败,但从寻租的角度来分析腐败有助于发现公共权力运作中的弊端和漏洞。委托代理角度的腐败定义指的是,如果一个第三方试图以贿赂手段来影响代理人的话,那么他可能向这个代理人非法地支付一笔钱,而且这笔钱未上缴委托人,即是腐败。很显然,上述对腐败的定义都较为狭窄,认为腐败等价于受贿。较为宽泛的定义是,腐败就是那些由于考虑私人的金钱、地位、利益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简言之,腐败是政府官员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而出卖公共权力,即以公权谋私利。
滋生腐败的经济原因
腐败作为一种政治现象,经济因素无疑起着重要作用。正如马克思早已说过的那样,物质的生产和交换方式的变更是一切社会现象变化的终极原因。在权钱交易中,金钱是与权力相对应的一方出现的。可以说,经济因素是滋生腐败最直接,也是最终的原因。现代经济学理论是建立在“经济人假定”基础之上的,即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经济人”,时刻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根据马斯洛的心理分析学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满足层次是递进的。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每一个人实现这种欲望手段的有限性,导致了腐败最基本的原始动力。这是滋生腐败最基本的经济动因。然而,这种分析只构成了腐败的可能性。
要使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的腐败行为,还取决于其他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从经济角度讲,现阶段滋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
寻租型腐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目前,虽然大多数商品、物资的价格已经并轨,利用双轨制搞腐败的空间已大为减少,但政府及各经济部门还掌握着许多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资源,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还受到很大的制约。如价格放开以后商品价差虽基本消失,但政府干预和管制造成的“短缺”仍然存在;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虽实行并轨,但在外贸领域,还存在着为数不少的进口许可证及配额管制;在投资和贷款、土地使用权转让、基建工程承发包、原始股票发行上市、减免税、特殊优惠政策、就业与福利等生产要素的配置领域,行政干预仍起着重要作用。这样,具有分配生产要素、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权力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就成为各利益主体竞相“寻租”的对象。为了获取投资、贷款、项目审批、配额、减免税、优惠政策等,一些经济主体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腐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与此同时,一些手握实权的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借机“设租”并积极“寻租”,与经济主体搞权钱交易。
委托代理型腐败。所谓委托代理型腐败,就是公务人员作为受全体公民的委托代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代理人,如果第三方试图以贿赂的方式来影响代理人的立场,这时,第三方与公务人员形成了行贿与受贿的关系,腐败就随之产生。从我国现阶段来讲,委托代理型腐败更突出地表现在国有集体企业的领导人身上,即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而造成企业“内部人”控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特征,所有者如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是企业制度中的一个难点。即使在发达国家,这个问题也是存在的。其原因在于:一是利益不一致。委托人或代理人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追求最大化的过程中,双方可能一致,更可能发生冲突,代理人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侵犯委托人的利益;二是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掌握的信息要比委托人掌握的质量高、数量大,致使委托人无法监督代理人,委托人要想得到充分的信息,必须得到代理人的自愿合作。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取向的改革进程较快,而产权制度的改革相对滞后。在我国,由于国有资产是经过层层代理关系才到达企业的,致使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的关系更加复杂,“内部人控制”问题更为
严重,其腐败问题也更为突出。
成本收益型腐败。即腐败的收益明显大于腐败的机会成本。腐败的机会成本是指腐败者在位时所拥有的权力、地位、社会政治资源、经济上的收入和特权以及名誉的损失等。正因为腐败可以带来许多收益,才使得一些人敢于挑战党纪国法。如果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可能性很大,即腐败的机会成本明显大于收益,官员就可能自动约束自己的行为;反之,如果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可能性很小,即腐败的收益明显大于成本,官员实施腐败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现阶段监督机构的力量、资金和装备相对于党政机关管理事项的繁杂及庞大的机构和人员,使得腐败行为受到查处的比率很小,容易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分配不公引发的腐败。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都难以处理好这一问题。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反映个人收入差距。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已接近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分配不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二是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引发并加剧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不满心理,使他们产生消极思想,甚至腐败心理,进而引发腐败行为。一些手中握有实权的领导干部,看到一些昔日地位资历和能力不如自己的人摇身成为大款,花钱阔绰,生活潇洒,而社会评价却青睐有加,便开始怀疑为人民服务宗旨是不是过时了,吃亏心理油然而生。于是一些人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
应当看到,我国现阶段的腐败主要是体制转轨型腐败,有着特定的经济原因,即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体制、政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引发了腐败。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两种经济体制、两种经济形态并存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在这特定历史时期,很容易产生大量的漏洞、磨擦和冲突。在微观放开搞活和宏观转变调控方式、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农村和城市、沿海和内地、国内经济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中央和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差异和不协调的方面,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也会给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以可乘之机,加上政策法规制度的严重滞后和管理的松懈弱化,使腐败现象呈蔓延发展之势。
腐败对经济的严重危害
腐败所带来的危害是全方位、多方面的,它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和人际关系等方面都起着不可低估的腐蚀和破坏作用,而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腐败对经济的危害则更为严重、更为直接。一是腐败现象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规则,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腐败现象使大量国家、集体资金流失,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三是腐败导致严重的分配不公,打击人们诚实劳动的积极性。四是恶化投资环境,严重影响经济发展。五是腐败严重影响经济稳定,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遏制腐败的对策
现阶段存在的腐败是一种体制性腐败,具有阶段性、过程性的特点,与改革的不深入有直接关系。因此,要遏制住当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最重要的就是要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
坚持市场化改革道路,使生产要素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配置。进一步加快计划、投资、金融、信贷、证券、财政、工商、税收、土地批租、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股票发行上市等领域改革的步伐,广泛而充分地引入市场机制,将生产要素市场化,尽量减少和杜绝“寻租空间”,防范和抑制权力进入市场,从体制上减少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之间发生权钱交易的可能性。要严格限制行政管制范围,最大限度地削减行政审批的数量。按照改革的原则清理行政管制项目,取消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解除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生产要素分配的不合理控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完善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拍卖,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转变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方式。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真正转变到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上来。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中介组织,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方式,继续从微观干预向宏观调控、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转变,主要运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和经济规律来加以调节。
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政资、政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政资分
离和政企分离,对现有的国有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产权多元化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治理结构,使企业从传统的行政附属物转变成为自我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从体制上解决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
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制定一整套公正、合理的市场规则,及时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促进市场主体平等、公平交易。加强对各市场经济主体的监督和约束,规范经济行为,有效遏制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有效地遏制商业回扣等腐败现象。逐步形成市场体系完备、市场主体成熟、中介组织规范、法律法规配套、管理手段科学的市场经济秩序。
理顺分配关系,提高公务人员工资收入,减少因分配不公带来的心理失衡而引发的消极腐败现象。严格税收征管特别是强化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引入竞争机制消除垄断行业的优势地位等措施,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在精兵简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以薪养廉,使工资真正成为公职人员的收入主体,减少因分配不公带来的消极因素。
加大腐败成本,建立反腐败经济机制。在提高公职人员工资收入的基础上,建立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每个公务员每月按月薪的一定比例作为廉政保证金交纳到人事管理部门,政府也提供相同比例的保证金,两笔加在一起,按月存入公务员的名下。当公务员贪污受贿后,没收全部保证金。对贪污、受贿的非法所得予以彻底追缴,不让腐败分子及其亲属在经济上获得利益;已经挥霍的,由人民法院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令其赔偿。依法对贪污腐败分子处以罚款或罚金,大幅度提高腐败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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