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指南
福建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4月10日
目 录
1.总则 .................................................................................................................................................. 3
1.1 目的 .............................................................................................................................. 3
1.2 依据 .............................................................................................................................. 3
1.3 原则 .............................................................................................................................. 4
1.4 适用范围 ...................................................................................................................... 4
1.5 一般规定 ...................................................................................................................... 4
1.6 术语 .............................................................................................................................. 5
2.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 8
2.1 规划编制 ...................................................................................................................... 8
2.2 系统布局 ...................................................................................................................... 9
2.3 附属设施布局 ............................................................................................................ 11
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 ................................................................................................................ 14
3.1 总体设计 .................................................................................................................... 14
3.2 主体工程设计 ............................................................................................................ 14
3.3 结构设计 .................................................................................................................... 17
3.4 附属工程设计 ............................................................................................................ 14
3.5 管道(线)技术设计 ............................................................................................... 16
4.城市综合管廊施工 ....................................................................................................................... 18
4.1 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 18
4.2 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 19
5、市政管廊的标识……………………………………………20
6、城市综合管廊验收与移交…………………………..….…20
7.城市综合管廊运行与管理 .......................................................................................................... 26
7.1 维护管理 .................................................................................................................... 26
7.2 运行管理 .................................................................................................................... 27
1.总则
1.1 目的
为优化我省城市市政管线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指导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新技术的应用,促进地下管线行业技术进步和智能化网络运行管理,编制本大纲。
1.2 依据
1.2.1 上位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2.2 现行规范、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05)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
《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199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1.3 原则
城市综合管廊应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分阶段分区域推进实施。
1.4 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活动。
1.5 一般规定
1.5.1 定义
综合管廊也称为共同沟、综合管沟、共同管道,是指在地下建造一个公用的隧道空间,把多种公用管线集中敷设在一起。综合管廊根据其所容纳的管线不同,其性质及结构亦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缆线综合管廊、干支线混合综合管廊等四种。
1.5.2 入廊管道的种类及选择
城市综合管廊容纳的管线应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交通信号、燃气、供水、排水、中水、热力公共设施管线。严禁将燃气管道与其他市政管线同舱敷设。
1.5.2.1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具有可以变形、灵活布置、不易受管廊纵横断面变化限制的优点,在市政管廊内设置的自由度和弹性较大,且不受空间变化(管道可弯曲)的限制。所以,在管廊的建设中较易纳入。
传统的直埋方式受维修及扩容的影响,造成挖掘道路的频率较高。同时,电力、通信电缆是最容易受到外界破坏的城市管道,在信息时代,这两种管道的破坏所引起的损失也越来越大。由于电力电缆对通信电缆有干扰,在管廊内宜布置在两侧,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5.2.2 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再生水管道(中水、雨水利用)
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再生水管道是压力管道,布置较为灵活,且日常维修概率较高,适合纳入市政管廊。
管道入廊后可以克服管道漏水、避免因外界因素引起的管道爆裂及管道维修对交通的影响,可为管道升级和扩容提供方便。
1.5.2.3 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是一种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压力管道,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和破坏造成泄漏,引发安全事故。所以,可以纳入市政管廊。
但由于燃气管道的特殊性,在管廊内必须设置独立的腔室,并不得与高压电力电缆同侧布置,而且应配备监控与燃气感应设备,随时掌握管道工况,维护运行成本较高。
1.5.2.4 热力(供热、供冷)管道
热力管道的特点是要求补偿量大,需设置伸缩器,且自身散热较大,在市政管廊内,会引起管廊温度升高,对电缆安全性不利,需作保温隔热处理后入廊。
热力管道入廊后,可以克服管道直埋易腐蚀现象、延长管道使用寿命,便于维修,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敷设位置应高于给水管道,如为蒸汽热力管道宜采用独立腔室敷设。
1.5.2.5 污水管道
有压污水管道可以参照给水管道做法直接纳入管廊。
重力污水管道由于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每隔一定的距离要求设置检查井,污水管道内会产生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易燃、易爆的气体,影响管廊运行安全,对管廊的埋设深度产生不利影响,大大增加建设费用。因此,不宜纳入市政管廊。
1.5.2.6 雨水管道
雨水管道与重力污水管道类似,需要有一定的坡度,每隔一定的距离需要设置雨水收集口,同样,不宜纳入市政管廊。
1.5.2.7 废物收集管道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达国家在市政管廊的建设中,甚至纳入了垃圾的真空运输管道。我国在21世纪初开始,逐步在深圳、天津、上海等地推广应用,目前我省无锡等地也在积极应用。因此,输送生活垃圾的废物收集管道纳入市政管廊将成为可能和未来发展的必然。
1.5.3 等级分类
1.5.3.1 干线管廊: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主要连接原站(如自来水厂、发电厂、燃气制造厂等)与支线综合管廊。其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沿线地区。沟内主要容纳的管线为电力、通讯、自来水、热力等管线,有时根据需要也将排水管线容纳在内。干线综合管廊的断面通常为圆形或多格箱形,综合管廊内一般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
1.5.3.2 支线管廊:主要用于将各种供给从干线综合管廊分配、输送至各直接用户。其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容纳直接服务于沿线地区的各种管线。支线综合管廊的截面以矩形较为常见,一般为单舱或双舱箱形结构。综合管廊内一般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
1.5.3.3 干支线管廊:一般设置于道路较宽的城市道路下方,介于干线综合管廊和支线综合管廊的特点之间,它既能克服干线管廊不宜设置接口的问题,同时又可避免支线管廊多处接口的问题。
应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管廊断面形式和尺寸,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
1.5.3.4 缆线管廊:主要负责将市区架空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照明等电缆容纳至埋地的管道中。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其埋深较浅,一般在1.5m左右。缆线综合管廊的截面以矩形较为常见,一般不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仅设置供维修时用的工作手孔即可。
1.6 术语
1.6.1 城市综合管廊
在城市地下建造的市政公用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给水、燃气、热力等市政管道,根据规划的要求集中敷设在一个构筑物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1.6.2 现浇综合管廊
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混凝土的方法施工的管廊。
1.6.3 预制综合管廊
采用预制拼装工艺施工的管廊。包括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管廊和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管廊。
1.6.4 排管
按规划电缆根数开挖壕沟一次建成多孔管道的地下构筑物。
1.6.5 投料口
用于将各种管道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管廊上开设的洞口。
1.6.6 通风口
为满足综合管廊内部空气质量及消防救援等要求而开设的洞口。
1.6.7 管道引出段
综合管廊内部管道和外部直埋管道相衔接的部位。
1.6.8 集水坑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给水管道排空水、消防给水的构筑物。
1.6.9 安全标识
为了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道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1.6.10 普通电缆支架
又名悬臂支架,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
1.6.11 电缆桥架
又名电缆托架,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
1.6.12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1.6.13 防火分区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防火包等防火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1.6.14 阻火包
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
2.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2.1 专项规划编制
2.1.1 编制原则
管廊专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是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内容。管
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管线的专项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原则条件下编制,综合管廊的系统规划根据路网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确定,在此基础上反馈给相关管线专项规划,经过多次协调最终形成综合管廊的系统规划。
2.1.2 编制深度要求
2.1.2.1 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道路交通及相关市政管线专业规划相衔接,确定城市综合管廊系统总体布局。合理确定入廊管道,形成以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支线混合管廊为不同层次主体,点、线、面相结合的完善的管廊综合体系。明确管廊断面形式、道路下位置、竖向控制,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2.1.2.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确定管廊与地铁、地下商业街、地下通道、地下车库、地下广场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共建方式,并提出平面布置、竖向控制及交叉处理原则。
2.2 系统布局
2.2.1 一般要求
各城市可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区域,优化方案。对于地下管道敷设矛盾突出、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可以进行较大规模的建设,但应从前期决策、规划设计到建设实施作出详细论证。暂无条件建设的城市,也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先在重点地段进行试点建设,逐步推广。
2.2.2 适建区域
2.2.2.1 城市新区:新建地区需求量容易预测,建设障碍限制较少,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高起点、高标准地同步建设城市综合管廊。
2.2.2.2 城市主干道或景观道路:在交通运输繁忙及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交通性主干道,为避免反复开挖路面、影响城市交通,宜建设城市综合管廊。
2.2.2.3 重要商务商业区:为降低工程造价,促进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宜结合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同步建设城市综合管廊。
2.2.2.4 旧城改造:在旧城改造建设过程中,结合架空线路入地改造、旧管道改造、维修更新,尽可能建设城市综合管廊。
2.2.2.5 其它区域: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选择。
2.2.3 平面设置
2.2.3.1 平面布置
管廊平面线形宜与所在道路平面线形一致,平面位置应考虑与建筑物的桩、柱、基础设施的平面位置相协调。
为了减少工程投资,节约道路下方地下空间,管廊均考虑布置在道路的单侧。同时,在道路建设时预留足够的进入地块的各类管道过路管。
2.2.3.2 管廊在道路下位置
干线管廊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一般不直接服务沿线地区。
支线管廊一般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纳入直接服务沿线的各种管道。
缆线管廊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
干支线混合管廊可设置于机动车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方,可结合纳入管道特点选择敷设位置。
2.2.3.3 平面间距
管廊与工程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表2.2.9的规定。干(支)
线管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2米以上,缆线管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0.5米。
2.2.4 竖向控制
2.2.4.1 覆土厚度
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设置位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管廊的结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考虑各种管廊节点的处理以及减少车辆荷载对管廊的影响,兼顾其他市政管线从廊顶横穿的要求,管廊顶部覆土厚度一般为1.5-2.0米。缆线管廊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覆土厚度一般不宜小于0.4米。
2.2.4.2 竖向间距
管廊与工程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表2.2.12的规定。
2.2.4.3 交叉避让
管廊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其他管道避让城市综合管廊。
管廊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
管廊穿越河道:一般从河道下部穿越。
2.3 附属设施布局
2.3.1 种类
管廊附属设施种类包括三大类:
附属用房,如控制中心、变电所等。
附属设施,如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
附属系统工程,如信息检测与控制系统(包括设备控制系统、现场检测系统、安保系统、电话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等。
2.3.2 设置要求
2.3.2.1 总体要求
按照规范设立防火分区,以防火分区为单元设置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和排风设施。
各类孔口功能应相互结合,满足投料间距、管道引出的要求,同时需满足景观要求。
除缆线管廊外,其他各类管廊应综合考虑各类管道分支、维修人员和设备材料进出的特殊构造接口要求,合理配置供配电、通风、给排水、防火、防灾、报警系统等配套设施系统。
2.3.2.2 附属用房规划要求
附属用房应邻近管廊,其间应有便捷的联络通道。
附属用房可以采用地上式或半地下式建筑,但其功能必须满足管廊使用要求,同时满足通风、采光等建(构)筑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3.2.3 附属设施规划要求
管廊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的设置位置和大小应满足管廊内所敷设管道的下管要求,均匀分布,有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应分别设置,宜在防火分区的中段。
投料口位置应靠近设备及大管径管道安放处,尺寸以满足设备最大件或最长管道的进出要求为宜。 通风口应注意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关系,使之与周围协调。
人员出入口应开启方便,宜兼具采光功能、均匀分布。
具备人员出入条件的投料口也可作为人员出入口。
2.3.2.4 附属系统规划要求
1 信息检测与控制系统
按照可靠、先进、实用、经济的原则配置管廊附属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安保系统、配套检测仪表、电话系统。
管廊设备监控系统:应能反映管廊内各设备的状态和照明系统的实时数据,同时具备管道报警、通讯等功能。采集的信息包括温度、湿度、氧气浓度、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等;集水坑的水位上限信号、开/停泵水位;爆管检测专用液位开关报警信号;通风机、排水泵、区段照明总开关工况;投料口红外报警装置报警信号。
管廊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装置可选择烟感报警器或缆式报警器,但应保证其安全可靠,具备报警功能。
管廊安保系统:投料口应设置探测器报警装置,其信号能通过控制器送入控制中心监控计算机,产生报警信号。
2 排水系统
为排除管廊内积水,管廊应有一定的坡度,其坡向宜与道路、周边地势坡向一致。管廊最低点处应设集水坑,廊底应保证一定的横向排水坡度,一般为2%左右。
积水收集到集水坑后应通过泵提升入就近雨水管内,条件许可时可重力排入附近水体,但必须有可靠的水封装置。
3 通风系统
管廊应有通风装置,以便换气散热。
干线管廊或干支线管廊宜采用机械通风,在两个风机之间设进气孔进气。进风孔应设在能够形成空气对流的位置,可利用管廊出入口作为进风孔。
支线管廊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4 照明系统
管廊内可采用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绿地下的管廊上部宜采用自然采光。
5 消防系统
管廊应按照规范设置防火墙,同时安装室内消火栓,并在人员出入口处配备干粉灭火器。
当有管道穿过防火墙时,应按照防火封堵相关规范或技术规程执行。
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
3.1 总体设计
3.1.1 总体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管廊的分类或形式根据规划及功能确定。
3.1.2 总体设计应确定管廊的断面形状、分室状况、断面大小、附属设施等特征要素。
3.1.2.1 断面形状与施工方式有关,采取开挖浇筑工法的多为矩形结构,采用盾构工法一般为圆形结构。
3.1.2.2 管廊分室状况应考虑管道之间的相互影响,以保证管廊运行安全,并满足接出、引入、分支等要求。
3.1.2.3 断面大小主要取决于管廊的类型、地下空间的限制、入廊管道的种类与数量,宜保证管道的合理间距、人员通行巡查和管道维护、相关设备的布置,并考虑管道扩容需求等。
3.1.2.4 各类孔口等附属设施平面布置根据管廊的分类形式、规范要求、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
3.2 主体工程设计
3.2.1 主体工程设计应满足收纳管线种类、数量、规格等要求。
3.2.2 主体工程设计应包含平面设计、断面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
3.2.3 平面设计
3.2.3.1 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3.2.3.2 当城市综合管廊沿铁路、地铁、公路敷设时应与其线路平行。如必须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大于30度。
3.2.3.3 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功能和管廊安全的原则确定。
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廊顶应在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廊顶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廊顶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米以下。
3.2.3.4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城市综合管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得少于2.5米。
l(Hh)0.5a tg
式中 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管线敷设深度(m);
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a―开挖管沟宽度(m)
―土壤内摩擦角(°)
3.2.3.5 城市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3.2.3.6 干线、支线城市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3-1规定的数值。
表3-1 干线、支线城市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
3.2.3.7 干线、支线管廊应设置投料口、通风口,其外观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投料口、通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有防止地面水倒灌的设施。
3.2.3.8 干线接支线、支线接支线、支线接用户节点设计应综合考虑管线的种类、数量、转弯半径等要求。
3.2.4 纵断面设计
3.2.4.1 管廊的覆土厚度宜满足管廊内管线从管廊顶部穿出、管廊外管线从管廊顶横穿、以及管廊顶设置通风风道的要求。
3.2.4.2 管廊纵断面最小坡度需考虑廊内排水的需要,纵坡变化处应综合考虑各类管线折角的要求。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防滑地坪或台阶。
3.2.5 横断面设计
3.2.5.1 标准断面设计
1 断面的确定与入廊管线的种类、数量、施工方法和地质条件等因素有关,横断面设计应满足各类管线的布置、敷设空间、维修空间、安全运行及扩容空间的需要。
2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装配施工时宜应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时宜采用圆形断面。
3 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入廊管线种类、数量综合确定。
干线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1米。
支线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1.9米;与其他地下构筑物交叉的局部区段的净高,不得小于1.4米。
当不能满足最小净空要求时,应改为排管连接。
3 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收纳的管线种类、数量、管线安装、维护、检修等要求综合确定。人行通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米。
3.2.5.2 特殊断面设计
在电力电缆接头处、给水阀门处、管廊交叉处、过河、过铁路处等部位,必须进行特殊的断面设计。特殊断面的空间应满足各类管道的分支口、通风口、投料口(兼人员出入口)等孔口以及集水井的断面尺寸要求。在道路交叉口处,原则上每个交叉口均设置管道分支口。
3.3 结构设计
3.3.1 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一般情况下结构设计年限为50年,对于大型城市的重要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年限可提高到100年。
3.3.2 地下工程部分应采用自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应不小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中规定的S6级。
3.3.3 综合管廊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应按照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要求。
3.3.4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规定的二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体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3.3.5综合管廊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为0.2mm,并不得贯通。
3.3.6综合管廊地下工程应进行防水、防潮设计,防水等级应不小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中规定的二级,必要时应进行抗浮验算。
3.3.6市政管廊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相关规范中规定确定。
3.3.7具有化学腐蚀、杂散电流腐蚀性地段,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3.9综合管廊基坑基开挖应有可靠的支护措施,基坑回填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4 附属工程设计
3.4.1管廊附属设施种类包括三大类:
1、附属用房,如控制中心、变电所等。
2、附属设施,如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
3、附属系统工程,如信息检测与控制系统(包括设备控制系统、现场检测系统、安保系统、电话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等。
3.4.2管廊内每200m以内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阻火包等进行防火分隔。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处,应设置便携式灭火设备。
3.4.3管廊的每个防火区间均应设置机械通风、排烟系统。
3.4.4管廊内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温度探测、异常浸水、水压监测、侵入监视等监控及报警装置。
3.4.6管廊内应设置灭火系统。
3.4.7管廊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可与管廊控制中心设于同一室。
3.4.8管廊内应采用阻燃性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
3.4.9管廊用电负荷应按二级进行设计,设置两路电源。
3.4.10管廊内每个电源进线容量应满足该供电范围内全部设备投入使用时的负荷容量。
3.4.11动力和照明应分开配电。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应采取防水、防尘、防触电措施。
3.4.12管廊内应设置方格状接地网,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
3.4.13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保护皮、金属管道以及正常不带电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3.4.14管廊内应设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防爆型。人行通道平均照度宜不小于100lx。
3.4.15 一般照明灯具应由安装于人员出入口照明配电箱统一配电和控制。在人孔、投料口、防火分区门处设置手动开关按钮,并应设置监控系统遥控接口和照明状态信号反馈监控系统。
3.4.16 在管廊的控制中心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 min。
3.4.17管廊的灯光疏散指向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 m 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20 m。灯光疏散指向标志应采用自带蓄电池光源。
3.4.18 照明灯具光源应以节能型荧光灯为主,防护等级采用IP65、Ⅰ类绝缘结构,灯具正常不带电金属外壳应与PE线连接。
3.4.19 照明灯线宜采用管子穿线方式明设于管廊顶板下侧。灯线接头必须采取防水、防爆措施。
3.4.20 管廊应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排风机应选用双速高温排烟风机。
3.4.21管廊通风口的通风面积应根据管廊的截面尺寸、通风区间经计算确定。换气次数应在2次/h以上,换气所需 时间不宜超过30 min。管廊的通风口处风速不宜超过5m/s,管廊内部风速不宜超过
1.5 m/s。
3.4.22管廊的通风口应增设能防止小动物进人管廊内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3.4.23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3.4.24 当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时,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机械排风机。
3.4.25管廊内发生火灾时,或管廊内温度超过280 ℃时,应自动关闭进、排烟风机。
3.4.26管廊的投料口、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处防洪标准应与道路防洪标准一致。
3.4.27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3.4.28管廊的排水区间应根据道路的纵坡确定,排水区间不宜大于100m。应在排水区间的最低点设置集水坑,并设置自动水位排水泵。集水坑的容量应根据渗入管廊内的水量、排水泵扬程以及设备的使用安装要求确定。
3.4.29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沟将地面积水汇入集水坑内,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
3.4.30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在排水管的上端设置逆止阀。
3.4.31管廊内应设置水位、水压监控装置,并应在进出管廊的供水主管上采用电动阀门进行控制。
3.4.32管廊宜设置移动式应急排水装置。
3.4.33管廊的监控系统应保证能准确、及时地探测管廊内火情,监测有害气体、空气质量、温度等,并将信息传递至监控中心。
3.4.34管廊的监控系统宜对管廊内的机械风机、排水泵、供电设备、消防设施进行监测和控制。控制方式可采用手动控制、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等控制方式。
3.4.35管廊内应设置固定式通信系统,电话应与控制中心连通,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连通。
3.4.36管廊内应设置入侵报警和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3.5 管道(线)技术设计
3.5.1 线缆敷设
3.5.1.1 供电线缆和通信线缆宜分侧布置。
3.5.1.2 高压供电线缆与燃气管道不宜同侧放置。
3.5.1.3 线缆在垂直和水平转向部位、热伸缩部位以及蛇行弧部位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表3-3所规定的要求。
表3-3 线缆敷设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
注:D表示电缆外径。
3.5.1.4
线缆支架层间间距应满足线缆敷设和固定要求。多根线缆同置于一层支架上时,应考虑更换或增设任意线缆的可能。支架垂直层间距宜符合表3-4所列数值。
表3-4 线缆的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
注:h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3.5.1.5 线缆各支点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大于表3-5规定。
表3-5 线缆各支点之间的距离
3.5.2 管材选择
主要考虑管道的安全运行和便于安装维修的需要,宜选用高强、轻质、韧性好的金属材料、塑料或复合材料。金属管材宜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或复合材料宜采用钢骨架塑料复合管、PE管等。
3.5.3 管道敷设
3.5.3.1 给水管道、污水压力管道、再生水管道、空调冷水管道、废弃物收集管道设置在线缆下部空间,无需特殊防护。
3.5.3.2管道单位长度必须满足其吊装、安装及更换所预留的空间尺寸要求。管道安装净距,不应小于图4.6.2、表4.6.2的规定值。
3.5.3.3 管道在市政管廊的交叉口、分支及预留引出位置,应设置阀门。
图4.6.2 管道安装净距
a——距管沟壁的最小水平间距;b——管底距管沟底的最小垂直间距
表4.6.2 管道安装最小净距
3.5.3.4 应沿管道纵向路由设置供管道固定用的支墩或预埋件。 3.5.3.5 金属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和防静电措施。 3.5.3.6 燃气管道敷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宜设置在独立的腔室内,并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 可以与给水、排水、再生水、供冷管道共腔,不应与电力、电信、热力管道共腔。
4.城市综合管廊施工
4.1 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4.1.1 明挖法 4.1.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场地地势平坦、周围没有其它需进行保护的建筑物、有条件进行大面积开挖的地段,通常在城市新建区,结合道路新建工程同步实施管廊时采用。
4.1.1.2 施工方法
通常包括明挖现浇、明挖预制拼装两种施工方法。
明挖现浇施工法:为最常用的施工方法,可将整个工程分割为多个施工标段,施工难度、技术要求、工程造价较低,对施工环境有一定要求。
明挖预制拼装法:是一种较为先进的施工方法,要求有较大规模的预制厂和大吨位的运输及起吊设备,施工技术要求、工程造价较高。特点是施工速度快,施工质量易于控制。
4.1 明挖现浇施工方法 图4.2 明挖预制悬拼法施工方法
4.1.1.3非开挖施工:法适用于城市中交通繁忙、景观要求高、无法实施开挖作业的地区,如穿越道
路、铁路、河流、古迹保护区、闹市区等,亦适用于松散层及含水松散层地层。非开挖施工法主要有导向钻进铺管技术、遁地穿梭矛铺管技术、顶管掘进机铺管技术、顶管铺管技术和盾构法等。一般宜采用顶管掘进机铺管技术、顶管铺管技术和盾构法技术。
4.2 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4.2.1 保障措施
4.2.1.1 工程开工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经现场调查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组织并指导施工安全有序进行。
4.2.1.2 施工过程应保证现状建筑物安全,并对现状管道进行妥善处置。
4.2.1.3 采用明挖法施工方法,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围护设施用以挡土、挡水。基坑开挖应当随挖随运,周围严禁超高堆土,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在基坑开挖之前,应在其周围开挖排水沟拦截地表水。在含水地层中施工时,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可选用集水坑水泵抽水、井点降水、钢板桩围堰、压浆堵水或冻结法。
4.2.1.4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素质,规范操作,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发生率。 4.2.2 环境保护措施
4.2.2.1 加强施工中的环境保护与监管检查,采取适当的工程和管理措施,将施工期对局部地区的生态、地表水、大气和声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4.2.2.2 增强作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绿色施工,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周围居民日常生活环境的影响。
5 市政管廊的标识
5.0.1 在市政管廊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市政管廊介绍牌。
5.0.2 纳入市政管廊的管线,应采用符合管线管理单位要求的标志、标识进行区分,标志牌每隔100 m或每座工作井可设置一块,并应标明管线的权属单位。
5.0.3 市政管廊上方人行道面应设置管廊走向、分支、引出等位置的永久性标识。
5.0.4 市政管廊内的设备旁边,应设置设备铭牌,铭牌内应注明设备的名称、基本数据、使用说明以及权属单位。
5.0.5 市政管廊内,应设置警示、警告标识。
6城市综合管廊验收与移交
6.0.1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6.0.2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移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廊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6.0.3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城市综合管廊维护与运行管理
7.1 维护管理
7.1.1城市综合管廊应交由管廊管理单位进行专业维护管理,管廊管理单位应配备机电、结构、消防等相关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7.1. 2管廊自竣工验收移交后,接收单位即行使维护管理职责。
7.1. 3管廊管理单位应规范化管理,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
检查制度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日常检查以目测为主,每周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宜用仪器和量具量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特殊检查根据实际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
7.1. 4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各部位的清洁。 2 执行安全监控和巡查制度。
3 协助管线单位专业巡查、养护和维修。 4 保证管廊设施正常运转。
5 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通知管线单位抢修。 6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7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7.1.5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2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3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4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5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6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7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运行管理
7.2.1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 7.2.1.1城市综合管廊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巡查、大中修等维护费用、管理及必要人员的开支等费用。综合管廊管理费用中的大中修等维护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他管理费用由管线单位按照入沟管线分摊。
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采取“空间比例法”即由管线单位按照入沟管线所占空间(管线净空间+管线操作空间)占用市政共同沟空间比例分摊。
7.2.1.2城市综合管廊使用费即入沟费采取“直埋成本法” (不包括管线单位自行投入管线材料成本和安装成本),管线单位承担的管廊使用费原则上不超过直接敷设的成本。理由是各管线单位的管线不进入共同沟(管廊),自行铺设管线,也须支付直埋成本费用。入沟费=各管线单位直埋成本*进入管沟管线数量*实际铺设长度。
7.2.3 协调制度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会同管线单位建立协调网络,明确联系人、责任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