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产品质量安全专项
四川省林产品质量安全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林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省级财政设立林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确保林产品质量和林业产地环境安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根据《四川省省级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专项资金采用据实据效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与补助环节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产品、产地环境与林业投入品等质量安全监测、认定(证)、调查、监督抽查、应急处置、检测机构能力提升、检测设备购置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环节包括:
(一)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抽检和风险监测;林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监测;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林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等。
(二)林业产地环境监测。开展产品产地土壤、大气和灌溉水监测,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等。
(三)林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林业投入品质量监测等。
(四)林业检测机构能力提升。支持林产品检测机构完善设备设
施,购置专业检测设备及配套辅助设备,检测人员培训等。
具体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的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安排与实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单位)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任务和检测能力,研究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制定并下发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组织绩效考评等。
省林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检查及验收等。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制定的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州)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审核后,以财政部门文号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并抄报市(州)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 市(州)林业部门承担项目实施的,由市(州)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市(州)财政部门文号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由省直属单位承担项目实施的,按上述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经林业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对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和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需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健全考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