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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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
作者:黄娟华 吴起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
摘 要 我国的检察官办案制度从“三级审批制”到“主诉(办)检察官制”,最后发展到现如今的“主任检察官制”,历经了14年的探索。本文在回顾检察官办案制度改革过程的基础上,探讨现行主任检察官办案制度的优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 检察官办案 主任检察官 改革
作者简介:黄娟华,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吴起江,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16-02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始实行主诉(办)检察官办案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改革浪潮,到现在已经有14年。其中不少地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进一步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一、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改革过程
在我国,长期以来,检察官办案实行的都是“三级审批制”,即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种制度在设立的当时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决策。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党的一项活动原则,它适用于我国各个党政机关的活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机关,其活动也必然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但在当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确实也符合检察机关的现实情况,由于检察机关的人员来自各行各业,普遍缺乏法律知识,为了保障检察权得以正确行使,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指导下,“三级审批制”应运而生。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检查人员的素质普遍提到,“三级审批制”也逐渐暴露出其效率低下、违背司法亲历性原则、权责不明、责任分散的弊端。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为了应对该挑战,一些地方检察院开始了对检察官办案制度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