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服务指南
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申报
服务指南
目 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 1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8
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11
软件产品登记 ................................................................................................................................ 16
软件企业认定 ................................................................................................................................ 19
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1
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 25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操作办法 ............................................................................................. 28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30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 33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 36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 3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40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 ......................................................................................... 41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 44
专利费资助 .................................................................................................................................... 47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50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资金匹配 ..................................................................................... 53
上海市火炬计划 ............................................................................................................................ 55
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 58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61
科技兴农推广项目 ........................................................................................................................ 63
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 65
成果转化人才引进 ........................................................................................................................ 67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 ........................................................................................................................ 7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 77
领军人才专项资金 ........................................................................................................................ 80
人才发展资金资助 ........................................................................................................................ 82
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 .................................................................................................................... 84
浦江人才计划 ................................................................................................................................ 86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 91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政策依据: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2009〕586号)
政策意义: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行动纲要》,加快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积极培育新兴产业,优化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链。
细则要点:
市科委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法人和自然人可按照市科委颁布的指导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目录》主要包括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农业、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现代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术领域。
经审批认定的高转项目可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在有效期内申请享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上海市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
申报条件:
无论内资或外资,凡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
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或“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
(www.hitec.net.cn)”进行注册。 完成注册后进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事项的“在线受理”一栏,在线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认定申请书须在线填报并网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须网上提交原件的扫描件。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对每月10日前受理的项目在当月组织专家评审,10日以后受理的项目则顺延至下个月参加评审。)
联系方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东2楼
电话:53080900转项目认定部
咨询热线:53083333
网址: http://www.hitec.net.cn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政策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8)第025号)
细则要点: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申报流程:
联系方法:
办事机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地址:张东路1387号34幢 邮编:201203
电话:68790908 (孙东方:68795959—3052 顾维民: 68795959—3053 )
传真:5896516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2、关于修订《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10)第19号)
细则要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是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请条件: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2、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3、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7、企业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的。
申报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
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
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8、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
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9、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办理时限:
拟申报的企业先在“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上注册登记,然后在
网上填报相应的材料。
申报流程:
联系方法:
办事机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地址:张东路1387号34幢 邮编:201203
电话:68790908 (孙东方:68795959-3052 卢长利:68795959—3055)
传真:5896516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政策依据:
《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沪财库[2009]8号)
《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9]012号)
细则要点:
获得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项目可纳入本市政府采购总目录中,同时在各类政府
重大工程招标中,认定产品也可获得加分,在同等情况下拥有竞标优势。
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
事业单位。
(1)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单位性质属于企业或
事业单位;(3)申报产品的生产必须在上海境内。
凡是不能同时满足(1)~(3)项条件的单位不具备申报资格。
2. 申报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申报产品所属产业需与国家和上海最新产业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属
于国家、上海政策规定将要淘汰的产业或限制发展产业的产品不具备申报资格。
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重点支持的领域是: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
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
业、现代农业。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
申请单位经过技术创新或通过受让,对申报产品依法在我国享有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
许可使用权,知识产权权益状况明晰、没有产权纠纷。其中专利应为近5年内获得的发明
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应是近2年
内获得的。
(3)具有自主品牌
申请单位应依法在我国拥有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依法拥有申请产品的注册
商标使用权。
(4)产品技术先进,创新程度高
申报产品应具有创新性,且创新程度较高:
①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制生产的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设计构
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实质性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和功能,或
在节能降耗、减排环保等方面效能明显,优于同类产品的。
②与同类产品相比,申报认定产品的整体技术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达到国际领先、
或国际先进,且产品已出口、或国内领先水平。
由专家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涉及技术创新性的有关材料进行判断,上述二项内容必须
都满足。
(5)产品质量可靠
产品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有资质
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检测。
属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
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6)产品应当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环节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存在较好的市场前景或
能替代进口
①申报产品应当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已取得或具有潜在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以及具
有进入国际市场的潜力。
②或在技术指标、使用性能上等同或领先于同类进口产品,进入市场后,能替代进口
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由专家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产品生产规模、销售(申报首购产品的除外)、潜在经济
效益、市场前景等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判断。
申报要求
1、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
申请单位登陆市科委网站(www.stcsm.gov.cn),进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系
统”,据实填写申报信息,在线打印 “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
(2)附件(附件需查验原件):
①附件目录。在“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系统”中填写附件目录后,下载打印。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③关于产品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有效
证明文件,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
权益状况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④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应
与申报产品一致,检测内容、依据及抽样方案、判定结论必须明晰;属于强制认证产品,
应提交强制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属于特殊行业产品,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入网
许可证等;涉及环保的产品须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属法定检测机构无法检测的产品,申请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及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材料,
供专家判断。
⑤产品技术标准。提交盖有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章的企业标准封面和前言。
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提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认可证明(采标证书)。
⑥二份以上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申报首购的产品除外)。
⑦申请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产品销售合同(协议)、单据等经济效益证明(申报首购
产品的除外)。
⑧属于首购产品须提交产品研制验收报告,报告提纲:国内外同类产品与申报产品的
研制生产现状、技术关键与解决途径、产品创新性、先进性及其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
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该研制报告不需要上传,直接提交。)
2、辅助证明材料
为对产品、企业和申请表作进一步说明,申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自愿选择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如:产品查新报告、国家、市重点新产品、市专利新产品、国家和市名牌产品等
证书、获得的科技奖励证明;列入国家或市科技计划的证明(完成项目需提供验收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涉及
产品生产规模及效益的证明文件、产品图片、照片等辅助说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是近
三年内取得的或在有效期内。
3、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
《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与附件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统一用A4纸装
订成册。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封面均采用普通纸质材料。
4、申报资料的提交要求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应向区县科委提交三份《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和一套附件材料,通过审核后,正式受理,并由区县科委统一向认定办公室提交三份已签署审查意见的《申报表》和一套附件材料。提交的材料必须与网上填写的相关信息一致。只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未提交书面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科委在其网站(www.stcsm.gov.cn)上公布当年申报通知和受理截止时间。
有效期及复审:
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有效期一般为四年,根据产品技术周期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有效期,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申报流程:
联系方法: 办事机构: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
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2楼(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电话:肖艳萍:53080900转187 冯怡:53080900转121 王海英:53080900转185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7:00
软件产品登记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信息产业部印发《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
注:全国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统一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理,最终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备案。
进口软件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加工,使之满足特定市场上的用户对语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译、用户界面布局调整、本地特性开发、联机文档和印刷手册的制作,以及保证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软件质量保证活动。
细则要点: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申报条件: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2、(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3、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地址:上海市巨鹿路915号
联系电话:61121305
网址: http://www.shanghaiit.gov.cn
软件企业认定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沪信息办法〔2001〕50号)
信息产业部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申报条件:
1、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报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地址:上海市巨鹿路915号
联系电话:61121305
网址: http://www.shanghaiit.gov.cn
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0第24号令)
政策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
细则要点: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适用范围: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 申报条件: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应使用标准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技术合同必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申报材料:
已生效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为一式五份,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为
一式四份),如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必须出具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办事流程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办事流程
涉外技术引进合同认定登记办事流程
涉外技术出口合同认定登记办事流程
联系方法:
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1306室 电话:61313253 61313254 传真:61313253
网址:http://www.stmo.net.cn
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政策依据: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06]12号)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7第53号)
政策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享受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资助。 细则要点: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适用范围:
我市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申报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
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8、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申报材料: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办理流程: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委托部门: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受理地点:威海路511号1514室 联系电话: 6271530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操作办法
政策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发改2005第39号令)
《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操作暂行办法》(沪发改调[2006]047号)
细则要点:
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资助。
申报条件:
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已经设立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方式经营运作的企业,均可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登记。
对2006年3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员数量尚不完全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有关条件的,应接受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按规定条件进行规范改造,待条件具备后方可申请备案。
申报材料:
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尚未从事实际投资的可不填);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可不填)。 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办理流程:
受理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地址: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02室 受理时间:每周二、三、四(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 23112816、23112819
网 址: http://www.sdpc.gov.cn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收政税所[2009]14号)
《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2009]19号
政策意义:
为了更好地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文件印发),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细则要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规定的八大类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申报条件: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按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四类分别填报,四类分别填报,表式可以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 “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2、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发项目登记号信息);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科技部门鉴定流程(市属企业):
注:区属企业向各区县科委申请
受理部门:
企业注册地税务管理部门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财企[2006]66号)
细则要点:
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适用范围:
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 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
2、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 3、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 申报材料:
申请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税政策核定材料:
1、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后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享受转化项目财政扶持。
2、申请企业应填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核定表》,并将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技术成果转化转让合同送主管税务部门。
3、审核程序:主管税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4、信息反馈:主管税务部门将核定结果告知企业。
办理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返还材料:
1、《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核定表》 4、工商登记复印件 5、分月销售明细表
6、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7、纳税明细表 8、税单复印件 9、会计报表复印件
10、自主知识产权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11、财税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税政策核定程序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返还程序
主管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受理部门:企业注册地税务管理部门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沪财企[1998]272号)
细则要点:
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贴息比率:(1)经认定的项目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给予贴息50%;(2)经认定的项目总评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内给予贴息40%;(3)经认定的项目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内给予贴息30%;(4)经认定的项目总评分小于80分以下不给予贴息。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适用范围:
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
申报条件:
1、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为内资企业;
2、所贷款项发生在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以后,三年之内; 3、贷款还清,利息缴清。
申报材料:
1、贴息申请受理表(一式四份) 2、受理登记表(一份)
3、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证书(验看原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验看原件+复印件) 5、贷款合同(验看原件+复印件) 6、贷款贴息申请 7、借款凭证(复印件) 8、还款凭证(复印件)
9、付息凭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受理地点:
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一门式”服务(北京东路668号东2楼) 电话:53080900--102、103
时间:周一,周四上午9:30—11:30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06]1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政策意义:
为了促进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细则要点: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适用范围:
经软件产品认定的软件企业。
申报材料:
填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办理流程:
主管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受理部门:企业注册地税务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申报条件: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资企业。
申报材料:
备案申请书(包括固定资产名称、类别和数量,加速折旧的依据和方法等)
办理流程:
主管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受理部门:企业税务管理部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
政策依据: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规定》(国办发 [1999]47 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 [2005]60 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 [2005]22 号)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00]第131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
政策意义:
为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经济增长点。
细则要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专门用于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技术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
适用范围:
我市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申报条件:(详见当年度申请须知、项目指南) 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申报材料:(详见当年度申请须知、项目指南)
1、企业登录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进行,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完成企业注册和申请材料填写,填写完毕,核对无误后用A4纸打印作为书面材料。
2、相关附件包括(详见申请须知、项目指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前2年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及申请当年该月前一月份的财会报表;
(3)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列入国家、地方科研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已完成的附验收结论);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的相关批准证明;以及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
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上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联系地址:钦州路100号2号楼3层(200235) 联系电话: 54065188(总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06]12号)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07]第012号修订)
政策意义: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的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
细则要点: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适用范围:
我市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申报条件: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申报材料:
1、企业登录上海科技网工作系统上进行,网址:http://www.stcsm.gov.cn。按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填写,填写完毕,核对无误后用A4纸打印作为书面材料。
2、相关附件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前2~3年的有效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及申请当年该月前一月份的财会报表;
(3)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企业获得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列入国家、地方科研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已完成的附验收结论);技术成果(产品)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IS0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订货合同、高技术服务合同;特殊行业的相关许可证;产学研联盟(合作)的协议、技术转移证明;以及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
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上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联系地址:钦州路100号2号楼3层(200235) 联系电话: 54065188(总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专利费资助
政策依据: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06]12号)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07]13号)
政策意义:
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
细则要点:
专利资助的种类包括专利费资助和专项资助。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符合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利费资助:专利资助对象同时符合专项资助条件的专利第一申请人除了可以享受专利费资助外,还可以享受专项资助。
适用范围:
我市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申报条件: 专利费资助对象: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利费资助:
1、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 2、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专项资助对象:
专利费资助对象同时被纳入以下范围的专利第一申请人除了可以享受专利费资助外,还可以享受专项资助:
1、自愿申报并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企事业单位;
2、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企事业单位; 3、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的参加单位。
申报材料:
专利费资助申报材料:
1、上海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原件),有附加费用的,另须提交缴费通知书;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专利专项资助申报材料:
1、上海市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专利专项资助申请清单;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6、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应提交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 7、国家或本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