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院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增强职工工作能力,开发职工潜能,培养一流人才,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意识超前、业务精湛、严谨求实、团结奋进”的职工队伍,为院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教育培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完善体系,创新机制的原则,主要内容为:
(一)把握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院事业发展目标的要求,突出提升院管理人才的战略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学习钻研能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技能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技术革新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有效利用各种培训资源,不断创新培训内容,逐步形成主管部门规划指导、各单位积极参与的培训格局。
(三)建立健全各项培训机制,形成“培训须评估,评估须记录,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第二章 职工教育培训的形式
第三条 院职工教育培训分为以下几个类型:院内培训、院外培训;院级培训、所级培训;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第四条 职工教育培训应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专项交流、学术报告、视频教学、拓展训练等多种培训方式,并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五条 鼓励全院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培训。
1.定期选送院内职工参加国、内外高层次、高起点的专业会议和技术交流;
2.定期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去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短期研修、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定期选拔技术工人进行技术交流、观摩及系统化学习。
第三章 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全院职工均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在职职工每年须接受累计不少于30个学时的在岗培训,新入院职工须进行上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的职工须进行转岗培训。
第七条 院内培训指由院或各直属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院外培训指职工参加的非我院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八条 院级培训由院或院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主要是覆盖面较广的专业基础理论、技能及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所级培训由各直属单位组织,主要是针对各直属单位实际需要组织的专业理论、技能及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院级及所级培训均包括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第九条 在岗培训的内容要坚持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职业道德与专业知识培训相结合、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更新相结合、提高综合素质与提高专项技能相结合的方针,并针对从事不同岗位的职工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
1.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本研究领域基础理论、学科发展、研究方法、学术前沿理论等方面的培训;
2.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企事业管理、行政管理、领导方法、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3.技能人员应加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新型技术、新型工艺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上岗培训内容主要为职业道德、院所文化、辐射防护、质量管理、保卫保密、知识产权、新岗位的工作职责、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
第十一条 转岗培训内容主要为新岗位所必须具备的安全、保密知识,岗位工作职责及所需知识和技能等方面。
第十二条 对从事国家要求持执业资格证书上岗及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培训及资格复审。
第十三条 院培训主管部门定期检查职工培训完成情况,并纳入职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职工晋升、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管理全院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制订培训规划、编写并执行年度培训计划、协调、监督、检查各单位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及培训材料备案等工作。
第十五条 院组宣处负责分管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院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考核、评价、建档及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院质管办负责分管与质量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院培训计划组织压力容器设计人员、核承压设备设计人员、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计量检定(校准)人员、产品检验员等人员的培训、考核、评价、资格授权及管理、建档、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院安防处负责分管辐射工作人员、核设施运行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院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考核、评价、建档、备案及相关人员的取证、资格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根据院培训计划承办相关培训项目,负责组织培训项目的实施、考核、评价、备案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直属单位应明确培训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包括上报培训需求,保证职工教育培训时间,执行培训计划、建档、备案等工作,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对培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为保证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审批制度。
1.院级培训由主管院领导审批,所级培训由所领导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统一纳入院培训计划。
2.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在1个月以上,需填报《职工培训申请表》,经所在室、所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培训评估制度。
1.院内组织的各培训项目结束后,培训承办单位应组织被培训人员考试或进行培训有效性评价,及时评估培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2.每年年末院各级培训管理部门须对本部门举办的全部培训项目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 完善职工培训备案制度,既要建立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又要依据培训职责建立部门培训档案,使职工培训工作做到有案可查。
(一)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建档及管理
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包括职工培训情况备案表、职工培训申请表和职工培训记录汇总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建档及备案工作。
1.职工培训情况备案表主要用于记录职工参加的培训项目,由职工个人填写并经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存档。
2.职工培训记录汇总表用于汇总记录各单位全部职工
第二十条 为保证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审批制度。
1.院级培训由主管院领导审批,所级培训由所领导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统一纳入院培训计划。
2.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在1个月以上,需填报《职工培训申请表》,经所在室、所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培训评估制度。
1.院内组织的各培训项目结束后,培训承办单位应组织被培训人员考试或进行培训有效性评价,及时评估培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2.每年年末院各级培训管理部门须对本部门举办的全部培训项目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 完善职工培训备案制度,既要建立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又要依据培训职责建立部门培训档案,使职工培训工作做到有案可查。
(一)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建档及管理
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包括职工培训情况备案表、职工培训申请表和职工培训记录汇总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建档及备案工作。
1.职工培训情况备案表主要用于记录职工参加的培训项目,由职工个人填写并经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存档。
2.职工培训记录汇总表用于汇总记录各单位全部职工
每年参加的所有培训情况,由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填写。
3.每年年末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将职工培训记录汇总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部门培训档案的建档及管理
1.部门培训档案主要用于记录本部门举办的各级培训,主要包括培训通知、培训大纲(包括培训日程安排、培训内容等)、培训签到表、试卷、培训有效性评价问卷调查表、培训有效性评价、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表、资格证书登记表等。
2.部门培训档案由培训主办部门负责建立及备案。培训主办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通知、培训大纲、培训签到表、培训有效性评价报人力资源部,并于每年年末将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表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六章 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与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职研究生教育工作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分毕业生培训按《关于加强新职工培训
工作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培训计划及需求申报表
附件2:职工培训申请表
附件3:培训有效性评价问卷调查表
附件4:培训有效性评价统计结果分析
附件5:职工培训情况备案表
附件6:职工培训记录汇总表
附件7: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