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黄埔大道支线(黄埔大道~中山大道)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二次)
招标人(盖章):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编制日期:2005年10月28日
参考文献
1 法规政策文件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局第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 设计招标文献可参考:
《建筑设计竞赛全景》(周湘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英国公共服务合约法规》;
《英国公共工程合同规则》;
《校园规划设计招投标(竞赛)若干问题的思考》(夏洪兴、袁镔.建筑学报,2004.2); 《广州国际设计竞赛的回顾与思考》(彭高峰、姜莉.建筑学报,2005.3)。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
附件1-1资格预审表(申请人、联合体和分包商) ┈┈┈┈┈┈┈┈┈ 附件1-2资格预审表(资质、认证、机构简介) ┈┈┈┈┈┈┈┈┈┈ 附件1-3资格预审表(关键人员、经验) ┈┈┈┈┈┈┈┈┈┈┈┈┈ 附件2-1申请人资格预审情况备案表 ┈┈┈┈┈┈┈┈┈┈┈┈┈┈┈ 附件2-2投标邀请函 ┈┈┈┈┈┈┈┈┈┈┈┈┈┈┈┈┈┈┈┈┈┈
第二部分 招标日程表 ┈┈┈┈┈┈┈┈┈┈┈┈┈┈┈┈┈┈┈┈┈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 第四部分 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 第五部分 评标委员会须知 ┈┈┈┈┈┈┈┈┈┈┈┈┈┈┈┈┈┈┈ 第六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 第七部分 合同专用条件 ┈┈┈┈┈┈┈┈┈┈┈┈┈┈┈┈┈┈┈┈
附件3-1投标书 ┈┈┈┈┈┈┈┈┈┈┈┈┈┈┈┈┈┈┈┈┈┈┈┈ 附件3-2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 附件4-1投标文件接收记录表格 ┈┈┈┈┈┈┈┈┈┈┈┈┈┈┈┈┈ 附件4-2投票表格 ┈┈┈┈┈┈┈┈┈┈┈┈┈┈┈┈┈┈┈┈┈┈┈ 附件4-3投票汇总表格 ┈┈┈┈┈┈┈┈┈┈┈┈┈┈┈┈┈┈┈┈┈ 附件4-4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表 ┈┈┈┈┈┈┈┈┈┈┈┈┈┈┈┈ 附件4-5投标方案评语 ┈┈┈┈┈┈┈┈┈┈┈┈┈┈┈┈┈┈┈┈┈ 附件5-1基础资料┈┈┈┈┈┈┈┈┈┈┈┈┈┈┈┈┈┈┈┈┈┈┈┈ 附件5-2设计任务书 ┈┈┈┈┈┈┈┈┈┈┈┈┈┈┈┈┈┈┈┈┈┈
招标公告
受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委托,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发起黄埔大道支线(黄埔大道~中山大道)勘察设计招标活动。本次设计招标面向全国范围,公开邀请设计单位参加投标。具体事项公布如下:
第1条 招标人
1.1名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1.2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1.3联系人:陈小姐
1.4电话:(020)83869458
第2条 招标代理机构
2.1名称: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2.2地址:广州市永泰路50号之一首层招标代理部
2.3联系人:廖先生
2.4电话:(020)83492175
2.5传真:(020)83492060
2.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注释]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委托,为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3条 交易服务机构
3.1名称: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3.2地址: 广州市天润路333号
3.3网址: www.gzzb.gd.cn
[注释]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确认中标通知书
的服务机构。
第4条 招标项目简介
4.1名称:黄埔大道支线(黄埔大道~中山大道)勘察设计
4.2位置:黄埔大道~中山大道
4.3投资总额约14000万元(含拆迁及建安等费用)
4.4资金来源:固定资产投资
4.5建设规模:总长约900米,路宽60米。
4.6前期咨询机构: /
[注释] 前期咨询机构是指曾经参与可行性研究、规划编制、设计的机构。
第5条 招标内容
5.1本次招标内容为以下第 (c) 项:
(a)工程设计招标;
(b)工程勘察招标;
(c)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d)工程设计和设计咨询招标;
(e)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
(f)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6条 投标资格
6.1招标人要求的资质范围和等级的最低标准如下(同时具备):
(a)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道路、桥梁)工程设计甲级; (b)工程勘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乙级以上; (c)规划编制:
(d)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e)测绘:
(f)其他:同时具备以上(a)、 (b)资质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6.2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承接任务所需要的全部专业技能,可以通过联营或分包的方式来获得
全部专业技能,分包人须经招标人同意。联合体成员或分包人之间分工相同的,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核定资格;分工不同的,按各自业务许可范围核定资格。
6.3关键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
专业应当具有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6.4外国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
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包括:
(a)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b)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c)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d)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e)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f)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g)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h)其他有关材料。
6.5外国企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可以申请独立参加设计招标竞赛。如果中
标承担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并符合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设计。工程设计费分配比例由合作双方商定,协商不成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6.6排除投标人的准则如下:
(a)投标人未按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建筑条例》进行从业备案登记(备案办法见交易服务
机构网页);
(b)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公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范围和等级;
(c)投标人以往与本项目招标人有纠纷;
(d)投标人为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监理单位,或者与上述单位有隶
属关系、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投标人已收到破产申请或已明显无力清偿债务;
(f)投标人由于商业或职业行为已判决为触犯刑法;
(g)投标人在商业或职业过程中具有严重渎职行径;
(h)投标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完税义务及关于社会保障体系规定的支付义务; (i)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严重歪曲事实的信息。
6.7如果招标人认为前期咨询机构不适合参加投标,可以将其排除。
6.8如果投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即使已购买招标文件、已缴费、已提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一切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7条 招标程序的选择
7.1 申请人宜于 2005 年 11月 9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资格预审表》寄至招标代理机构,
并通过www.gzzb.gd.cn报名。
7.2 招标人采用以下第 (a) 种招标程序:
(a)公开性招标程序;
(b)选择性招标竞赛程序。
7.3如果招标人采用公开性招标程序,应遵循如下规定:
(a)符合投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不受名额限制;
(b)申请人可以预约时间到代理机构缴款、领取招标竞赛文件。
7.4如果招标人采用选择性招标程序,应遵循如下规定:
(a)招标人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承约能力、技术实力,尤其是其技艺、效率、经验和可信
度,选定数量合适(下限不小于5)的正式投标人;
(b)招标代理机构在6日内向入选的申请人寄送投标邀请;
(c)入选的申请人可以预约时间到代理机构缴款、领取招标竞赛文件。
[注释] 选择性招标程序应贯彻透明和非歧视准则,投标人数应足以保证真正的竞争。
第8条 备标时间
8.1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公告发布第6日开始发出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计不少于 20 日。
8.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当日的接收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9条 投标保证金
9.1投标保证金为 1万元,以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形式。
[注释]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2投标人请在投标截止前3个工作日之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招标代理部,投标保证金的接受单位是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第10条 评标和定标
10.1招标人将投标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从投标文件中选出一至三个中标
候选方案,并标明排列顺序。
10.2招标人安排评标费用暂定为 / 万元,招标人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外地评标专家的往
返交通费用。招标人按以下第 (a) 种办法向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酬金: (a)每日不少于人民币元;
(b)每个方案不少于人民币元。
10.3招标人按以下第 (a) 种办法确定中标方案和中标人:
(a)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b)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依次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方案(中标人)。
[注释] 财政投资项目宜采用(a)办法确定中标方案和中标人。
第11条 工程设计费和设计工期
11.1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
察设计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暂定为 万元。
11.3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按以下第 (a) 种办法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 (a)第1名可获得2至3名分别可获得4至6名分别可获
得 1.5 万元;若投标人获得中标,无论方案排名如何,招标人不支付其经济补偿。
(b)第1名可获得20%),第2至3名分别可获得案设计费的15%),第4至8名分别可获得 元(方案设计费的10%)。
(c)方案设计费全部付给不中标的投标人,不中标的中标候选人分别可获得案设计费的25%),第4至8名分别可获得 元(方案设计费的10%)。
(d)方案设计费全部付给中标人,招标人另外向不中标的投标人付给经济补偿,排序前5
名的不中标投标人可获得 元(方案设计费的10%)。
11.4其余投标费用自理,招标人不再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颁发奖状,
邀请中标人出席开工、竣工典礼。
11.5如果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招标人按方案设计费的50%向该方案的投标人付
给使用费;如果只使用未中标方案特有的某部分,招标人按该部分占整个项目的比例向该方案的投标人付给使用费。
11.6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的支付安排。业主将按照《建设系统关于贯彻市政府
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城【2001】183号)中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向中标人支付设计费。
11.7设计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完成方案修改,方案确定后 15 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
步设计审查批准后 30 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1%;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
[注释] 施工图设计工作量约为初步设计的1倍。
11.8中标人须配合工程建设需要提供现场指导和监督服务,每2万元设计费不少于1人日。 11.9招标人按以下第 (a) 种办法要求提交设计模型:
(a)投标时不需要提交设计模型,如果报建需要,中标人必须按规定提交设计模型;
(b)投标人的设计模型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第12条 工程勘察费和勘察工期
12.1工程勘察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计算并下浮20 %。
12.2工程勘察费的支付安排。业主将按照《建设系统关于贯彻市政府
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城【2001】183号)中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勘察费。。
12.3勘察合同签订后 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作业, 工作日内提交工程勘察文
件或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5%;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
第13条 其他事项
13.1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更详细的信息以招标文件为准。
13.2投标人应考虑风险,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外国企业应该了解和考虑有关注册、税
金、报关、汇率、外币兑换出境、通信和旅行、现场服务等问题,以免产生分歧。 13.3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
13.4投标人凭合法发票收费,税金和交易服务费自理。
13.5如果符合资格的申请人不足5人,修正招标方案,报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13.6招标项目的电子地形图由招标人到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0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
究院统一购买后分发给投标人。
13.7如果招标人需要,可以:
(a)委托符合工程勘察资质的设计中标人承担本项目的工程勘察。如果设计中标人不符合
工程勘察资质,应将工程勘察分包给具备资质的企业,分包企业须经招标人同意; (b)委托设计中标候选人承担设计咨询任务;
(c)委托符合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的投标人承担施工图审查任务;
(d)委托符合工程监理资质的中标人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
投标项目名称:
申请人(盖章):
1填表须知
1.1申请人须回答所有问题,如果拟组建联合体,所有成员对全部问题均应回答。
1.2本表填妥后寄给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人自留一份存档备查。
1.3如果投标人所提供的信息严重歪曲事实,或者投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即使已购
买招标竞赛文件、已缴费、已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一切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申请人
2.1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2.2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2.3法定代表人:
2.4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2.5投标事务负责人/手机:
2.6就近的办事处、分支机构的电话/地址:
2.7电子邮箱:
3联合体和分包商
3.1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果有):
3.2联合体各成员的名称(盖章)/电话号码/分工职责:
(a)
(b)
(c)
3.3各分包商的名称/电话号码/分包项目:
(a)
(b)
投标项目名称:
申请人(盖章):
4申请人的资质
[注释] 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资质证书是联合体成员或者分包人的,应在“范围和等级”
栏目中详细说明。
5关键人员配备
[注释] 只填写承诺投入本项目的关键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
附件1-3资格预审表 第 页 共 页 投标项目名称: 申请人(盖章):
6申请人的业绩经验
7申请人简介
7.1申请人成立时间和简介(宜300字以内):
7.2申请人在本项目所在地的经历(宜200字以内):
7.3申请人完成本项目所独有的有利条件(宜200字以内):
7.4申请人认为评估其资格有关的任何资料。
附件2-1(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招标人填妥本表送交易服务机构备案)
申请人资格预审情况备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 代理机构代表:
见证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2(颁发给入选的正式投标人)
投标邀请函
招标项目名称:
致: (投标人)
我方接受你方为上述招标项目的正式投标人,收到本邀请函后,请将回执传真给我方。并按《招标日程表》参加各项投标活动。 如果投标人所提供的信息严重歪曲事实,或者投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即使已购买招标竞赛文件、已缴费、已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一切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你方提交《资格预审表》后发生任何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我方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如果你方错过现场踏勘时间,请预约其他时间进行踏勘。
如果招标活动安排有变动,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最新通知为准。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回 执
致: (招标人) 我方已收到投标邀请函,我方承诺参加投标。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事务负责人/手机: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招标日程表
注意:如果招标活动安排有变动,以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最新通知为准。
[注释]根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建技纪[2005]51号),安排一天内完成评标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安排在评标前一天的下午收标。评标时间两天或以上的项目,建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安排在周五开始评标。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1条 概述
1.1本次招标竞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2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不受将合同授予任何投标人的约束,招标人有
权接受任何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3本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寻求,投标人参加投标均视为承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一旦中标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全部委托任务。
1.4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
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5投标人应承担其现场考察、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损害和人身伤亡事故
责任,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6投标人应指定一名投标事务负责人,负责接收、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及随后收到的有关
资料,检查投标文件,协助有关人员尽力克服各种投标失误。
第2条 投标人的质疑
2.1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尽力澄清一切疑点,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
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随后收到的有关资料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2投标人需要澄清的一切问题可传真给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及招标人
的解答,将统一整理为按时序编号的书面补充材料,发给所有投标人。补充材料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补充材料如与原招标文件不符,以最新的修改为准。
2.3投标人收到的书面补充材料后,应该在首页上签字盖章,并立即传真给招标人或者代理
机构,说明收到有关资料。
第3条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1投标文件应做到清晰、完整,文本、图纸规格应当尽量统一。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投标
文件的计量单位宜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尺寸齐全、准确,所有文字说明和文字标注以中文为准,报价均为人民币,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2每个投标人报送一个投标方案,投标文件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深度,满足评审需要。
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3.3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呈交其他建议或者提供替代方案。只有在投标人提交了符合要
求的投标文件的条件下,才考虑替代方案。为了能对替代方案作出公平的评估,在投标文件替代方案中必须全面准确地说明招标文件中的更改部分,包括涉及更换的那部分工程的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计算书、环境影响以及费用的详细情况。招标人可以接受经评审有利的替代方案。
3.4投标人必须确保投标文件及密封包装准确无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将不会给予投
标人主动改正的机会,以免产生对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做法。
第4条 投标保证
4.1投标有效期90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
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2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可以拒绝投标而不被没收投
标保证金,招标人对退出的投标人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仍然适用。
4.3评标结果揭晓后,非中标候选人可立即取回投标保证金;确定中标人后,其他中标候选
人可立即取回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可立即取回投标保证金。如果重新招标,所有投标人可立即取回投标保证金。
4.4已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可立即取回
投标保证金。
第5条 延期
5.1如果招标过程出现监督部门要求暂停、重新评标等意外情形,招标投标各项期限相应延
长。
5.2假如在截标当日的早上8时至截标时间,本地气象台的暴雨或台风警告仍然生效,截标
时间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相同截标时间。如遇这种情况,投标人应提前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联系确认截标时间。
5.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内容考虑进去,
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5.4某几个投标人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如期提交投标文件,影响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数量,
招标人可以决定展延截止日期。
第6条 投标文件的提交、接收和编号
6.1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招标日程表,如有变动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最新通知为
准,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临近截标时间应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核实接收投标文件的地址和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标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招标人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较早提交投标文件,应预先通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到场接收。
6.2投标人到达开标地点后,保密信封交给交易服务机构见证人原封保存直至公开揭晓,投
标文件和开标信封交给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开标信封由工作人员立即启封,检查投标书是否已签字盖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接收记录表格》上签署相关内容,向工作人员索取回执后离开开标地点。
6.3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开标时不得启封,送达评标地点后,由监督人员或者交易服务机构
见证人启封并编号,参与开标、评标的其他人员应当回避。评标结果揭晓前,负责编号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编号的情况。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展示图纸、模型、计算机文件的编号应当一致。
第7条 废标
7.1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7.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7.1.2逾期提交投标文件;
7.1.3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 7.1.4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1.5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7.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废标: 7.2.1未按要求密封;
7.2.2《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7.2.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7.2.4勘察、设计投标人在文本文件、计算机文件、设计方案展示图纸、设计模型上标注或
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 7.2.5有互相雷同的现象和串通投标的嫌疑; 7.2.6有明显抄袭行为;
7.2.7侵犯他人著作权和特许权;
7.2.8参加过其他竞赛,或在其他竞赛中获奖的作品。 7.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7.3.1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7.3.2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7.3.3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7.3.4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7.4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标日期和截止时间的决定由招标人作出,废标的决定由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作出,其他投标人无权干涉。
7.5投标文件如果隐瞒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事实,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第8条 评标
8.1评标办法见招标公告和评标委员会须知,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主
要对投标方案的经济性、独创性、优越性、功能和造型、运行和维护费用、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比选、评价和裁定,确定方案的优劣。
8.2招标人可以组织技术班子先行对投标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审查,审查意见供评标委员会参
考。
8.3开标、评标过程发现的问题和产生的纠纷,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裁决。裁决前,评标委员
会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规定,并征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招标管理机构等各方代表的意见。
8.4如果少数投标人超越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模型、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或发生其
他特殊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对超越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不进行评审,只评审该投标文件符合要求的内容。
8.5除非符合废标条件,否则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缺陷和失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估时综合
考虑,不作废标处理。
8.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因有
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果所有投标被否决而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从业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第9条 确定中标人
9.1招标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办法确定中标方案和中标人。但是,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依法重新招标。
9.2如果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作出修正,招标人的修正备忘
录在得到中标候选人的同意后向其颁发中标通知书。
9.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
标人。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9.4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
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9.4.1不能兑现投标承诺;
9.4.2误解招标文件内容,并且拒绝修正; 9.4.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9.4.4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对招标人、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利诱、欺诈或者施加影响; 9.4.5擅自将任务转包其他单位; 9.4.6中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
9.4.7符合招标公告有关排除投标人的准则;
9.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10条 授予合同
10.1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同时投标人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后三十日
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0.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有碍合同生效或履行的行动。 10.3联合体中标的,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指定牵头人或代表,
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招标人认为必要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
10.4中标人必须签署并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件,如中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条件(报价、
工期、估算工程造价)比其他投标异常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对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出保证。
10.5招标文件未明确的事项,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时协商。
第11条 经济补偿
11.1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给
付。如果重新招标,在重新招标前给付。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 11.2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的,或者串
通投标的,不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
11.3揭晓评标结果后,投标人可以立即取回不能获得补偿的投标方案。
第12条 知识产权
12.1所有投标方案在交易服务机构网页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免费公开展示。 12.2按招标公告规定获得补偿的投标文件,评标后不予退回。招标人有权在评标结束后公
开展示获得补偿费用的所有投标方案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该方案成果,所有展示、推介、广告均不再向投标人支付费用。 12.3中标方案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署名权除外)。
12.4如果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作为本项目实施方案,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
提交方案的投标人付给使用费后,该方案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署名权除外),招标人、中标人可以在本工程使用该方案。
12.5招标人有权在工程建设中根据需要对选定的实施方案进行任意的调整和修改。招标人
有权在实施方案中参考使用获得补偿费用的所有投标方案成果的部分内容,被使用部分的方案使用费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2.6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2.7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12.8中标人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将中标方案成果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投标和设计,不得
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该方案成果。
12.9招标人有权无须事先征求中标人的同意而披露关于中标人的名称、地址、合同条款。
第13条 其他
13.1不中标的投标文件可于投标有效期满起计3个月后销毁,中标的投标文件必须在履行
合同后保留最少3年。
13.2本次招标由交易服务机构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成果和评标过程、评标结果予以见证,若
有纠纷,将按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部分 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第1条 保密要求
1.1投标文件必须隐匿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名称,投标人不得在文本文件、计算机文件、
方案展示图纸、模型上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
第2条 组成和规格
2.1设计投标文件由开标信封、保密信封、文本文件、计算机文件、展示图纸、设计模型(如
果有)组成。
2.2开标信封:内附《投标书》,联合体同时附《联合体投标协议》,采用招标文件规定格式,
填妥并签字盖章。
2.3保密信封:内附A3规格制作的表现图1张,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作者签章。表现图
内容应与文本文件一致,用于分辨投标文件对应的投标人身份。
2.4文本文件:以A3(297mm×420mm) 规格编排装订成册,一式4份,其中正本1份,封面
标注“正本”字样,副本3份,封面标注“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符的内容,以正本为准。内容包括:
(a)封面:写明项目名称、设计作品主题(不宜超过20个字)、编制年月; (b)目录;
(c)设计说明书; (d)设计图纸;
(e)《设计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 (f)《工期计划表》;
(g)投标人提出的建议、工程创新和替代方案(如果有); (h)完成本项目的难点,保障工期、质量的主要措施;
(i)勘察部分: (i1) 勘察费报价;
[注释] 岩土工程勘探报价为每米综合包干单价,该单价应包含全部费用成本、利润和税金,包含全部实物工作和技术工作,应逐项详细列出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发包人将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对于超过深度要求的超钻部分,其工程量不予计量。
(i2) )除上述报价外,如果有另需付费的项目,应详细列明勘察工作和收费标准(内容、数量、单价、合价);
(i3)针对项目场地采用的原位试验种类。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及建议,本次勘察的难点及建议;
(i4)勘察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 (i5)投入本项目的人数、工种、设备;
(i6)勘察报告综合评价深度,勘察成果文件内容目录;
(i7)投标人掌握的勘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一览表; (i8)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配合的事项; (i9)发生追记行为的相应赔偿办法;
(i10)投标人参与施工验槽,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服务承诺、
响应时间、相关费用。
(i11)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情况。
(i12)以往完工项目的资料分类编目、装订、归档保存的情况。 (j)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5计算机文件:文字内容采用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设计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格
式文件,表现图、渲染图采用JPG或TIF格式,手绘图、手绘建筑画扫描成JPG格式的计算机图形文件;如果有全方位表达建筑空间的演示动画,用较为普及的应用软件制作,时间不宜超过10分钟;可以附送说明设计方案的多媒体、幻灯片等资料。全部文本文件、设计成果均应制作成计算机文件,提交光盘1套。
2.6设计方案展示图纸:制作一套,不宜超过5幅,内容为表现图、分析示意图等,可以水
平或垂直展示,图纸规格不宜大于A1(约841mm×594mm),图纸比例由投标人根据视觉效果自行决定,展示图纸宜裱在轻质板上。
2.7设计模型或材料样板:如果招标人要求提供设计模型,单体建筑沙盘面积不宜超过1平
方米,群体建筑沙盘面积不宜超过2平方米,设计模型比例不限。如果招标人要求,应提供特殊装饰材料样板。
第3条 包装要求
3.1开标信封用不透明信封独立密封; 3.2保密信封用不透明信封独立密封;
3.3文本文件与计算机文件一起用不透明包装物包装密封; 3.4设计方案展示图纸用不透明包装物包装密封; 3.5设计模型或材料样板用不透明包装物包装密封。
第4条 深度要求
4.1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应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4.2市政工程设计投标文件应达到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相应设计
阶段的要求。
4.3装饰工程设计投标文件,应提供效果图、平面布置图、天花平面图、立面图,以及《材
料表》和《投资估算表》。《投资估算表》应列出明细表,豪华灯具、地毯、洁具、重要设备应列出品牌、型号、数量和价格,所有活动家具不包括在工程造价估算以内。 4.4设计独特具有独创性的节点位置,应该提供示意图。
编制,若投标人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作出修正。本表格不包括岩土工程
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
备注:本表格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编制,若投标人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作出修正。
第五部分 评标委员会须知
第1条 评标委员会
1.1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向招标人澄清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并对照下列条件确认
自己是否符合评标资格,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a)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满八年(业主代表除外); (b)不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业主代表除外); (c)不熟悉评审本项目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主代表除外); (d)开标前浏览过投标文件; (e)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1.2如果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发现不符合本项目评标资格,本地评标专家可获得招标人
支付半天酬金,外地评标专家可获得招标人支付往返交通费用及往返期间的酬金。 1.3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
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结果在评标结束后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1.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5评标委员会开展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和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承担,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
构另有协议,按协议执行。
1.6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
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评审原则进一步细化,但不得更改评审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2条 评标程序
2.1招标人从专家中推荐一名首席评委,主持评审工作,首席评委与其他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2.2招标人代表介绍工程项目背景情况。
2.3评标委员会成员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如有疑问由招标人代表负责澄清。评标委员会成
员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商务条款、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4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记录投标文件的优点和缺陷。
2.5对投标文件进行讨论。评标讨论过程中评委发表意见的次序为专家优先发表意见,业主
评委最后发表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投标文件发表专业、客观、公正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作进一步核实和讨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任何一个投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讨论和现场讲解时提出,投票表决结果公布后才提出的质疑,不可作为改变表决结果的依据。
2.6对投标文件进行表决。采用综合评估法,以差额选举逐轮淘汰的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投标
方案的排序。投票规则附于投票表格上。
2.7统计和公布投票结果。每一轮投票都应当在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递交投票表格后才开始
统计,统计结果应当立即公布,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2.8揭晓评标结果。招标人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揭晓投标结果会议,公开展示所有投标
文件及其评审名次,评标委员会当众开启投标保密信封,依次揭晓投标人名字,并根据请求告知已投标但未出席开标的投标人。 2.9编写、签署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方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2.10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
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六部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计划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广州市 发包人合同编号:
设计人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订日期: 二OO 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章 合同条件
1、勘察合同条款 2、设计合同条款
第三章 拟投入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表 第四章 勘察成果、设计成果提交时间表
第一章 勘察、设计费用
发包人: 承包人:
1、收费依据
本合同设计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为计算依据。
2、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图纸资料费用 2.1 勘察费:元; 2.2 设计费:元;
2.3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费: 合计:元,大写为:
3、本合同设计费估算仅作为拨付预付款及进度款的依据,勘察费、设计费、招
标文件编制费以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并经社会审计。勘察费、设计费、招标文件编制费结算不得超过经批准概算中的勘察费、设计费、招标文件编制费。
第二章、勘察、设计合同条款
1、勘察合同条款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勘察工作量预计:
本工程的钻探工作量依据《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测量工作量则依据设计提出的测量宽度和线路长度要求,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99)规定布置。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勘察工作大纲》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和计算。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八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在标签处加盖公章),勘察成果资料中要列明具体子目。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发包人若有要求提供过程资料,勘察人有义务按发包人的具体要求(包括内容、格式等)提供。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时间严格按照合同第四章的规定执行,并应完全满足设计工作进度的需要,由于勘察人的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成果资料,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受到影响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处理。
4.1.2 各阶段勘察工作开展前7天,勘察人应送勘察大纲一式六份给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待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开工。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下浮20%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暂定为 结算时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取费标准结算。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合同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 万元(大写: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该项目属大型项目,各勘察成果可按单项目进行提交。勘察提交合格的详勘成果资料并经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勘察人付至按上述计费办法的核算该项目勘察费用的85%(含预付款)。勘察人完成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应配合完成的所有任务后,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发包人结算所有费用,本项目的勘察费结算须经社会审计,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中的勘察费。本合同的付款程序执行《建设系统关于贯彻市政府的通知》(穗建城[2001]183号)中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
4.2.3勘察人应于每月18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建设管理单位。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审定勘察人的勘察方案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协助勘察人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和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5.1.3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协助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勘察人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5.1.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
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费的300%。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根据仲裁结果承担责任。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勘察过程中,勘察人应做好现场管线等的保护工作,勘察施工前应做好探管工作。由于勘察人的原因而造成对管线或第三者财产的损坏,由勘察人负责赔偿。
5.2.6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所有勘察成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7勘察过程中,在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做好保护措施,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5.2.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协助勘察人解决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提供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扣除合同勘察总价的3‟作为罚金。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
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逾期一天,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8.1考虑此类工程常因场地条件限制,规划调整,以及方案或设计评审要求修改等多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变更致使勘测工作量增加或减少。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应及时确认实际发生的勘测工作量,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与4.2.1条结算勘测费。
8.2关于勘察深度的要求:
(1)按国家现行的勘察深度要求规定.
(2)初步勘察应进行详细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基本查清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若利用既有的地形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水文地质资料和地震资料时,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对已变化的地区进行地形、地物新测,对工程重点地区进行钻探核对。勘察结果应能清楚反映最新的现场实际地形、地貌及地质情况。
(3)初步勘察应对工程范围内高压输电线路、重要的通讯网路进行勘察,较准确标定其坐标位置及走向。
(4)初步勘察时,应将平面控制点、必要的水准基点,准确地测放在地面上并加以保护。
(5)详细勘察时,对建筑物基础及软土地基处理的深度,应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探,不得以钻探困难为理由留给施工处理(有征地拆迁困难的除外)。
(6)勘察人对水文调查应深入、系统,确定合理的防洪标高。
(7)勘察成果报告应能详细、清楚反映岩土的有关力学物理指标、必需的物理及化学性质的指标,以避免在施工中因地质不清引起大的设计变更。
8.3后期工作
8.3.1配合施工
(1)当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勘察人必须配合施工,发包人不另支付配合施工费用,此期间工作内容如下:
(2)对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作技术交底;
(3)现场交桩;
(4)配合设计人进行变更设计和补充设计所需要的勘察工作。
(5)勘察人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8.3.2勘察工作技术总结
勘察人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补充勘察进行检查,并提出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在竣工验收前交发包人。
工程完工后,勘察人应组织勘察技术工作人员将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并撰写工程技术总结,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初稿,交发包人。
8.4勘察质量监控
8.4.1质量要求
(1)勘察应符合国家政策、现行的勘测、钻探规范、技术规范、规则等有关规定。
(2)符合规划、合同和有关各方要求。
(3)勘测及收集的基础资料应齐全、可靠和准确,并能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环保和施工的需要。
(4)勘察人应保证工程测量结果满足相应等级的精密度和准确度,满足施工图设计中计算的工程数量、建设用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需要。
(5)勘察人完成的地质钻探结果应与地层地质构造相接近,满足设计要求,最低限度减少不必要损失。
8.4.2质量审查和监督
工程勘察资料、图表、报告等文件要依据工程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审核、审批程序,并由责任人签字。勘察每一阶段工作必须经发包人签认后才能开展下阶段工作。
8.4.3勘察工作管理及质量控制
(1)编制勘察文件,应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书;
2)城市及管网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2)发包人委托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机构对质量进行控制,勘察人应接受其监督,并无偿提供所需要的文件、数据、图表(包括原始数据和图表)和样品等。
(3)勘察人必须按发包人的既定勘察工期目标与设计工期目标,按质按量完成勘察任务,不得拖延设计工作的开展。若勘察人由于勘察质量问题引起工程返工量达工程总量的20%,或因自身原因延期提交勘察文件超过一个月,致使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则按勘察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采取调整勘察队伍等措施
以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
(5)勘察人在进行勘察工作中,为完成合同内的勘察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各类科研课题研究而发生的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
(6)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勘察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后,允许勘察人将该部分勘察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完成,勘察人对其勘察质量和勘察工期负责,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勘察人须熟悉并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竣工档案整理验收管理办法》、《竣工实物验收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
(8)勘察人必须遵守所提交的勘察计划的规定,不得无故更换合同内的勘察参与人员。
(9)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2、设计合同条款
发包人同时委托 作为本项目的设计单位。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中标通知书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通知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中标通知书
3.4招标晚间及其问题澄清
3.5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注:1、上述文件份数,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4份的范围内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或要求增加费用。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暂定为( )。收费依据见下表:
设 计 费 计
算
注:1、本工程设计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局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主要条款有标准总则1.0.3条、1.0.16条及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2、本项目增加工程设计收费5%的费用,用于评审时发生的含评审时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设计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的图纸、资料加晒等费用。上述所列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7.2中标设计费为暂定设计费用,作为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及设计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工程设计费(A1)的计费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若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则采用经发包人核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作为计费依据。
7.3在施工过程中由非设计人原因发生I类变更设计,该部分的工程设计费(A2)发包人可按经审定后的该部分工程预算,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其余所有变更,不论何种原因发包人均不予支付费用。
7.4设计人应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任何类别的变更设计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和审批进行,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的纪律,未经发包人批准自行变更,设计人需承担责任,且发包人不予支付费用。
7.5若发包人要求新增的设计项目,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书或任务书,该部分工程的设计费(A3),按经审定后的工程概算,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
7.6本合同总设计费用(B)为上述费用之和,即B=(A1)+ (A2) + (A3)。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照《建设系统关于贯彻市政府的通知》(穗建城[2001]183号)中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把各分项的初步设计文件分期报送发包人并经评审通过后,发包人按8.1项文件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向乙方支付各分项设计费的30%,乙方提交施工图后发包人按8.1项文件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向乙方支付各分项设计费的35%,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设计费经社会审计后发包人按按8.1项文件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向乙方结清其余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如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作量的变化、增加工作内容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等,甲方根据本协议计费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和支付费用。
8.4本工程结算以审核批复的概算为结算依据并经社会审计。
8.5设计人应每月18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建设管理单位。
8.6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
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在施工过程中需设计人到现场的,设计人应派员参加。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8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
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费的300%。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根据仲裁结果承担责任。
9.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6设计人必须配合业主做好本工程的各项招标工作。
第十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发包人的要求
10.1关于设计深度的要求
(1)按照建设部文件《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16号)规定执行。
(2)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3)各专业设计应同步进行,设计单位应指定总体设计人,统筹布局,做好各项设施的协调和衔接、位置预留,不得留待施工中临时变更。
(4)对技术复杂或规模较大的主要分项工程应作方案比较。
(5)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6)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7)相关的配套外部接口方案均需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规划部门认可。 10.2设计后期工作
1、配合施工
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有关单位审查后,进入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负责配合施工,建设管理单位不另外支付配合施工费用。设计单位配合施工的工作内容如下:
(1)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
(2)配合勘察单位现场交桩;
(3)变更设计和补充设计;
(4)会签设计变更审批表;
(5)参加处理施工中发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6)参加隐蔽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
(7)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施工问题;
(8)做好配合施工日志;
(9)配合质量检测;
(10)参加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设计单位应安排各专业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或不定期到现场配合施工,并安排一名设计代表驻发包人地点作为处理现场问题及联络双方需协调事宜。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每个专业各安排二名专职设计人员组成设计小组配合施工。其他专业为不定期到现场配合施工。配合施工的设计人员应服从施工需要,随时到现场配合施工。
2、设计技术总结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交建设管理单位。工程完工后,设计单位应组织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配合施工和设计回访的基础上,撰写工程设计技术总结,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撰稿工作,交建设管理单位。
设计技术总结分二部分:第一部分为纳入完工报告的设计总结;第二部分为纳入工程建设技术总结的设计技术总结。
10.3质量监控
1、设计质量要求
(1) 设计应符合国家政策、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
(2) 符合规划、合同和有关协议要求。
(3) 设计方案案总体布置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项目齐全。
(4) 设计按规定进行计算分析,计算依据和结果正确,书写齐全。
(5) 各相关专业协作配合周全。
(6) 设计符合环保要求。
(7) 工程数量基本准确,无漏项。
(8) 不用通用图代替设计图。
(9) 初步设计应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10)工程概算符合现行编制规定,计算正确无误,技术经济分析合理,评价正确。
(11)设计文件组成及深度符合第一项要求,各专业设计有完整的工程项目数量汇总资料,图面清晰,签署齐全,其设计图封页必须有注册结构工程师章。
(12)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及建设管理单位对初步设计的评审(审查)意见和批复意见。
2、设计质量审查和监督方式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
(2)发包人审查初步设计;
(3)发包人审查施工图设计;
(4)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图;
(5)设计人、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会审施工图; (6)施工全过程监理、建设管理单位对设计文件考核。 10.4工作管理及设计质量控制
1、编制设计文件,应以下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书;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及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设计深度的补充要求;
(5)经审查确定后的勘察成果。
2、设计每阶段工作必须经发包人签认才能开展下阶段工作,设计图应经发包人签认。
3、设计在审查考核过程,若审查单位与设计人之间对部分施工图设计出现不同意见时,应充分讨论研究解决,若仍不能统一意见时,由发包人裁决。设计人应按裁决意见办理。
4、必须按发包人的既定设计工期目标,按质按量完成设计任务,若设计人由于设计质量问题引起工程返工量达工程总量的20%,或因自身原因延期提交设计文件超过一个月,则按合同规定办理外,发包人并有权采取调整设计队伍等措施以完成既定的设计目标,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
5、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发包人审核确认为标准)。否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如该修正或改进之影响程度达到前条所述,则按该条办理。
6、足够的措施保证及时提交甲方所需的招标资料,以保证发包方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发包人进行总价承包合同的要求。
7、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
8、设计人设计任务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所承担分包项目的相应资质,分包项目的设计质量和设计工期由本合同设计人负责。该项分包合同原则上由设计人与另一方签订。发包方因特殊专业指定的设计分包(其指定的设计分包单位须具备所承担分包项目的相应资质),设计人必须接受。若设计人违反本条,视为违约。
9、设计人须熟悉并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竣工档案整
理验收管理办法》、《竣工实物验收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
10、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周边生态环境及现有城市设施,尽可能避免对城市建成区和居民生活的干扰和影响,注意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
11、设计人应配合业主,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管理程序必须的技术文件,并按发包人要求准备汇报资料。
12、设计人应在广州进行现场设计,自行解决现场设计的办公、交通、通信、食宿等工作和生活条件。
13、设计人必须遵守所提交的设计计划及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中的规定,其设计参与人员必须具备设计资质,设计人不得无故更换合同内的设计参与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与专业负责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增加设计人员。
14、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仲裁、起诉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为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3.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竣工验收为止。
13.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3.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3.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设计人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发包人执十二份,设计人执二份。
13.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
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表
第四章、勘察成果、计成果提交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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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日期: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交给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并索取回执)
投标书
项目名称: 。
致: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投标人的简称)已收到并研究了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招标人要求、资料表、附件、补充文件和技术规范等文件。我方已检查和核对了这些文件,未发现他们有错误或其他缺陷。据此,我方愿按这些文件的规定,按照本投标书,包括一并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所附建议书,承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
我方遵守本投标书直至投标有效期满,在该日期前,本投标书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随时可接受中标。我方承认所附投标文件资料为本投标书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投标书含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修正。我方接受你方关于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建议。
我方认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规则,遵守评标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并且不会采取妨碍项目进展的行为。我方理解你方没有必须接受你方可能收到的最低标或任何投标的义务。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提供规定的履约担保,将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开工,并在竣工时间内,按照上述文件完成项目。
除非制订正式合同协议书并生效,本投标书以及你方中标通知书,应构成你我双方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本投标书同时作为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FAX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名称、帐号: 开户行地址/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2(如果组成联合体,与投标书一起递交给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项目名称: 。
致: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以上项目的投标,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提交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本投标协议同时作为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牵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分工内容:
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分工内容:
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分工内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1(本页接收投标文件时使用,结束时收回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接收记录表格
为方便联络,请投标人代表的手机保持开启状态。
代理机构代表: 见证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2(本页发给评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束时收回)
投票表格
项目名称:
正式投票规则:以上表格用于正式投票,从上到下每轮投票限使用一行空格,每个空格限填一个方案编号,同一行空格内的方案编号不得重复。每轮投票允许选择的总数即下一轮候选总数,以得票多的方案当选为下一轮投票的候选方案。不能进入下一轮的方案,根据本轮得票数量确定名次。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名次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方案进行附加投票,决出排序。若投标人数为9人或以上,第一轮投票从第1行空格开始;若投标人数为5至8人,第一轮投票从上表第2行空格开始;若投标人数为3至4人,第一轮投票从上表第3行空格开始。每轮正式投票允许选择投标方案总数如下:
附加投票规则:当正式投票或附加投票出现票数相同时,通过附加投票决出顺序。若候选方案总数为奇数,应选方案总数=(候选方案总数+1)÷2;若候选方案总数为偶数,应选方案总数=候选方案总数÷2。 (1) 投票结束后,点票人员对投票人数、票数和每票应选方案总数加以核对和统计,作废的选票不得统计,并向评标委员会报告。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投票,自投票开始至最终排名统计结果公布期间,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票过程,不得透露、协商、改变投票结果,不得使用通信联络工具。 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3(本页发给计票人、见证人,评标结束时收回)
投票汇总表格
项目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计票人: 见证人: 代理机构代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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