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合理配置
一、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 (一)应然关系 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执行的检察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体的,他们仅视对检察机关所享职权的不同表述而已:检察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归属及行使的主体,法律监督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①检察权的权能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② “检察官通过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权和法官审判权实行双向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警察恣意和法官擅断,从而使国家法律正确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③笔者认为,这一的论断较为合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来实现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对公诉权具体职能的剖析,不难发现,公诉权中的绝大部分权能是明显带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是不能脱离具体的诉讼职能的,法律监督是内容、是目的;诉讼职能是形式、是载体。法律监督必须以诉讼职能为基础、为条件,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借以发挥的必要途径和手段。法律监督必须与诉讼活动有机融合,否则法律监督则无法体现。”④ (二)实然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以列宁的检察理论为依据。它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完美设计,但是“不能完全还原为法律制度”。法律监督不以互动为前提,它体现出一定的超然性的权威性。一方面,检察机关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诉讼过程由法官主导,裁判权始终掌握在法院手中,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始终处于上位和主动地地位,检察机关始终只能是“运动员”的角色。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不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治秩序。检察官公诉人的身份要求其服从法官指挥,监督者的角色又要求法官接受监督,这正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和发挥监督权的过程中,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在理论上, 检察权的配置出现角色冲突的缺陷。检察机关同时具有侦查者、公诉者、监督者的多重身份, 即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公诉权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 好比运动员同场兼任裁判员, 破坏了侦、诉、辩、审、监五者法律诉讼关系的平衡。⑤ 二、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中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配置模式 (一)现行配置模式 1.诉讼职权的配置 诉讼职权主要由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承担。此处的诉讼职权主要包括由公诉机关承担的公诉权,自侦部门承担的侦查权。侦查权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职权,没有侦查权就无法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实施,就无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诉权是检察权最核心、最本质的职权,没有公诉权就无法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就无法维护公平与正义。⑥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将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 2.监督职权的配置 监督职权主要由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承担。检察机关充分、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拥有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检察权能。这就是检察权的配置问题。检察权的配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及整个检察系统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而言可以行使哪些权力。二是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各个具体的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工作部门之间,有些研究者也认为涉及检察权的配置问题。 (二)现行配置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1.优点 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分离,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解决目前理论界和社会上存在已久的诸如“谁来监督监督者”即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职能,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同一个内设机构同时承担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模式,优化为由两个机构或部门分别承担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客观上有利于对他方进行监督,有利于自身严格公正执法。 因此,在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两项职能都不可少的前提下,实行两项职能适当分离,即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上实行一定意义上的“诉讼不监督、监督不诉讼”,无疑是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选择。⑦ 2.缺点 (1)存在重诉讼职能轻监督职能的倾向 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机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等问题反映相当强烈,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相对疲软,法律监督工作还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一个内设机构身肩两种职能,实践中往往就将履行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能作为首要任务、硬任务,而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作为可有可无的次要任务、软任务,结果是两方面的职能互相影响、互相拖累,两方面的职能履行效果都不理想,削弱了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2)检察官角色冲突 检察官在履行诉讼职能的同时对执法司法行为实施监督,角色定位冲突。“刑事诉讼法也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监督权移位给庭后检察院的事后监督,这表明立法者赞同诉讼权与监督权是不同的。”这种在实际操作中的存在冲突的运行模式,使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难以两全。就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而言,检察机关承载的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加重、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的动力和积极性要高于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无罪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因此,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着根源性的角色冲突。 三、当前北京市检察系统对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配置的改革 (一)北京市改革经验 为形成诉讼监督合力,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部门设立诉讼监督组,内设内勤岗、案件质量监控岗和诉讼监督岗三个职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在工作机制上,诉讼监督组的特色表现为:一是实时监督,加强案件的动态管理。一方面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由案件质量监控岗负责人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侧重从各个环节对案件进行考核;另一方面积极拓宽诉讼监督渠道,由诉讼监督岗负责人逐案填写《三书备案审查表》,对案件的文书对比审查。二是严把审查关,准确把握抗诉标准。在对判决、裁定的三级审批机制中,增设诉讼监督岗负责人审批的环节,发现监督线索,防止“流失”。三是专人专管,提高诉讼监督实效。诉讼监督岗负责人专门对诉讼监督事项及时统计,并将领导对具体监督事项的要求督促承办人落实,同时定期归纳、整理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对诉讼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诉讼监督组的成立不仅保证了我院诉讼监督工作顺利开展,而且促进了监督成效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