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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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言词证据
作者:孟楠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
摘 要 打击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根本目的。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在该类犯罪的侦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无疑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本文从言词证据的定义出发,分析言词证据所具有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对立性等特点,继而分析在实践过程中收集言词证据的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 贪污贿赂 言词证据 对策和方法
作者简介:孟楠楠,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33-02
党的十八大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这深刻反映了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重要性和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决心。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和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机关,如何更为有效地开展工作,不仅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①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贪污贿赂犯罪更加智能,更加复杂,其定案所依赖的证据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言词证据由于具有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性,往往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贿赂案件中大量都是言词证据。因此,能否更为有效地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言词证据,关系着贪污贿赂案件的办案质量,也关系着能否实现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打击。
一、言词证据的定义及特征分析
所谓言辞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②一般认为,言词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被害人陈述等四种。相较与其他证据类型而言,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言词证据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具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
一般而言,办案人员通过询问得来的言词证据可以更为直观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起因、发展过程、手段方式以及结果。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的讯问、询问,办案人员可以及时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并予以澄清,也可以为收集其他证据提供线索。但言词证据证明案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