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工伤赔偿仲裁代理词
工伤赔偿仲裁代理词
贵州省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我担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申请人的工伤争议历经后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遵汇工认字【2013】9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之伤为工伤;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结论为‘六级伤残’。上述裁决文书都已生效,申请人应得赔偿计算如下:
根据《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1169元,这是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将自己住院118天的费用记账,以后按实际支出费用赔偿;交通食宿费申请人住院118天,来回必定会产生一定的费用,1500元的交通食宿费合情合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11个月,月工资3500元,费用为38500元,护理费因为申请人前期住院伤情比较严重,住院67天,需要轮流24小时护理:150元∕天×67天=10050元,后期住院51天为普通护理,护理费用为4447.2元,合计:52997.2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和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七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元/月×16个月=5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20元/月×26个月=81120元,医疗费用:2157.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元/月×26个月=91000元,合计:230597.4元。
被申请人总共应赔偿、支付申请人各种损失296263.6元。
申请人在申请工伤确认、工伤赔偿仲裁等各个程序中均要求与被申请人调解但最终未能调解成功,申请人不得已向仲裁委申诉,恳请依法仲裁。
谢谢!
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周发建律师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