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如何加强工程建设的后续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政府工程建设的后续管理
内容摘要:通过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实际管理,对如何加强政府工程建设的后续管理工作发表了看法,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
我们单位是政府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以及工程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经过多年的建设工作,目前我们已完成了不少政府工程项目的建设及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但是我们发现政府工程建设管理只重视前期及施工过程的建设工作,而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一系列工作不够重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相关对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工程项目在财务上如何进行管理的制度或规范。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并不产生效益,不少单位没有制定完整、系统的制度,即使有了规章制度也不能贯彻落实,造成家底不清,难以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在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财务及实物的管理方面则更为落后,比如:由哪个部门对工程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财务账面管理,是由建设单位还、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目前仍没有明确的相关规章制度。而事实上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比重日益增大,加强这类固定资产管理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目前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约定俗成地由建设单位全程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财务核算工作,形成的固定资产也在建设单位账面反映。本人认为这不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首先,建设单位只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涉及到工程资金计划审批、资金拨付的工作都由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其次,已工程竣工验收后都移交给项目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不应该负责后续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虽然目前有些工程竣工移交后转由项目单位(或管养单位)入固定资产账处理,但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实物移交的时候,工程项目尚未完成决算审计及工程竣工财政批复,接手单位仅凭单个主体工程结算金额作为入账依据,而实际上移成固定资产的金额=本项目下所有施工工程的结算审计金额+设备安装购销金额等,即:凡是在建设过程中在“建安工程”科目下的金额经过审计后都应该转入固定资产账面额。实物移交与工程项目审计及竣工财务批复之间存在时差,造成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金额比实际金额小,国有资产在无形中流失。
所以,由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并不合适。就这个问题,本人认为应该结合工程的最终用途及工程投资单位一起考虑。一般来说,由政府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有以下几类:
1、社会公益项目,并由政府100%投资的项目,如:公路、公园等公共市政设施;
2、社会公益项目,但并非由政府100%出资,如:医院等项目,一般会由医院自筹部分资金进行投资建设;
3、行政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由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建设。
上述三类项目中,第一类项目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那么其产权100%归属于政府,我认为这类工程应该由政府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国资委或专门的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完工后的实物接收和财务管理工作。第二类项目由项
目使用单位负责部分建设资金的筹集,这类项目政府可通过完善的交接授权手续,交由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但是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对这类资产进行账面管理。第三类项目虽然由行政事业使用单位100%筹集资金,但是实际上,也是政府的间接投资项目,这类工程资产可由使用单位入账,但是必须遵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办法进行管理。
二、在不动产项目的产权登记管理方面处于比较空白的状态
目前,各地政府有些已经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条例,如:《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投资审计机构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五条规定,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方面的工作还是处理比较空白的状态,究其因,应该是之前在工程的建设管理方面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没有制定相关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产权登记详细规定及具体的操作流程,或者即使有该方面的规定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流于形式并没有认真的实行到位。自国家在2004年提出大力开展政府历史工程清理工作以来,各地的历史工程清理工作都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应该是政府历史投资工程进行产权登记的迫切时机。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规定,完成好历史工程清理最后阶段的工作。
作者:邓蔼儒
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建筑工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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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作者简介:
邓蔼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硕士,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会计师 深圳会计学会会员;
现任深圳市宝安区建筑工务局财务科副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