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1-28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好学校各项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制度,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责任追究:
1.任课教师未及时发现学生缺课,中途离开学校,造成一定后果的。
2.各行管干部,因不认真负责,不及时巡查,在工作时间自己主管范围发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事故的。
3.任课教师上课期间无故离开课堂,学生无人看管,造成事故。
4.门卫更职人员因擅自离岗,造成学生装财产被窃或其它事故的。
5.炊事员、舍务教师发现自身有传染病,不及时报告的。
6.食堂采购员因不遵守采购制度,购进三无食品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7.总务管理人员因安全检查不及时,了现隐患不及时排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8.实验教师顺操作、管理不善,实验时学生中毒烧伤的。
9.炊事员不严格执行消毒制度,造成疾病传播的。
10.学生参加活劳动,组织者因事先教育不够,中间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
11.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不重视、责任不明确,造成学校安全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12.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发现学生身体有异常反应,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的。
责任追究,轻者年度考核为尾数,二年内不得评优、晋升职称,重者承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