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
某大型商场A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该企业在销售时一概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为2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5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7179.49
结转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贷:库存商品——某西装 250000
库存商品——某衬衣 100000
商场的依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该地B商场也采用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法,但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发票,赠送的衬衣却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注明折扣额,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也作了同样的分录。
后来,A商场和B商场同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A商场在发票上反映了当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折扣销售,税务机关予
以认可。但是,B商场在发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销售,并没有反映出衬衣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八款规定,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B商场赠送的衬衣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企业应补税29059.83元。
上述问题还可以有另一种筹划方法,即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将西服和领带价格分别下调后,联袂销售。这样,也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但要在账务和实务处理时将“西服和领带”视做一种“新商品”。
上述处理方式其实还都不能称之为标准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只能算是为避开税务机关“视同销售”的争议,要么满足折扣销售
的条件,要么实行分别降价。这样的操作之所以存在并能够通过检查,是因为商场在商品的销售定价上有自主权,给无关联关系客户的折扣也有自主权。
而如果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上述问题,仅仅是由于业务处理形式的不同就带来不同的税负,对多纳税的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征税对象如果仅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依据,即使企业的经济业务已经发生,但仅仅是由于改变了一下会计分录,就能改变纳税义务,这样的税收筹划难免会让人觉得有些“变味”了。
实质与形式,孰重孰轻?
在“买一赠一”的问题上,“赠一”就是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降价销售才是“买一赠一”的实质。如果
我们要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无偿赠送区别开来,避免赠送形式的滥用,就应配套以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从而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得以真正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