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XX中学安全责任事故
问 责 办 法
一 总则
1、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防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市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 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安全事故)的问责处理,适用本办法。
二 问责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校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以及相关的教职员工;或者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造成学生缺乏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发安全事故的。
(三)不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玩忽职守,管理失控,引发安全事故或致事态扩大的。
(四)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五)因“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财产失窃、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
(六)未能及时发现危房、危墙及其他危险设施,或明知是危房、危墙等不封停、拆除,也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整改,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七)学生接送车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负有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
(八)因学校食堂、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而感染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传染性疾病后,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九)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或保管、修缮、维护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十)因组织学生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其他危险性活动,或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等,引发安全事故的。 (十一)电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顶岗操作或不按规程操作,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引发安全事故的。
(十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落实、不妥当,导致其不良后果加重或事态扩大的。 (十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四)因瞒报、迟报、错报、漏报安全信息导致产生不良后果或致事态扩大的。
(十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 问责方式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约谈诫勉;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行政或纪律处分;
(十)免职;
(十一)解聘或辞退。
四 事故的调查认定与责任追究
1、 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负总责;学校分管安全工作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是直接责任人。
2、 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学校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拟写调查报告。学校依据调查报告,经审核后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3、 学校安全事故问责处理坚持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安全事故问责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首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次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可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可采用限期整改、约谈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可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除校长办学责任制考核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停职检查等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可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免职、解聘或辞退等方式问责。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解聘或辞退等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或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当事人构成违反党纪、政纪
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律检查部门立案查处。被问责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学校干部、教师及其他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干部、教师及其他职工行使追偿权。
6、 凡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被问责的学校和个人,其当年度工作考核、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