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课件11
本讲内容:
1、lZ302040合同履行的规定
2、lZ302050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3、lZ302060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4、lZ302070违约责任
5、lZ302080合同的担保
lZ302040合同的履行★
lZ30204l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一、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07、09年单选)
1、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65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06、07单选)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合同履行的原则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IZ302042掌握抗辩权★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2007单选)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
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06、09多选)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由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具体表现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倍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中止履行债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Z02043熟悉代位权★ 06、07、09均有题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 2条规定,“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1、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IZ302044 了解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撤销权的构成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I)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工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5.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即“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与方式(调整后的)
1、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1)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Z302050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lZ302105l掌握合同的变更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允。
一 、合同变更的分类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1.约定变更(09单选)
2.法定变更
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IZ302052掌握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一、合同转让的分类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概括转移)。
二、合同权利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包括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有效存在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
(1)从权利随之转移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抵销权的转移
三、合同义务转移(09多选)
(二)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第三人须与债务人达成协议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这就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债务不得转移的情形。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三)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06单、07多)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Z302060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Z302061掌握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二、 合同解除的分类
(一)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2.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二)法定解除★(06单、07多)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时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和行使约定解除权得解除并不是依法自动解除。
2.解除权行使的方式(09单)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IZ302062熟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如下几类:
一、因履行而终止
二、因解除而终止
三、因抵消而终止(07单)
1、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法定的债务抵消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并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债务
2、约定抵销则没有以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