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的意见
(2012年3月20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提高全县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效率和水平,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信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保障群众合法民主权益,现对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乡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处理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二)多查少转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信访问题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案件不出县,初信初访就结案。
二、县计划生育信访需要立案调查的标准。
(一)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交办要结果的;
(二)本级领导批示立案查处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规定的;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村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重信重访未得到认真处理的;
(七)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要求鉴定的、解决术后困难的;
(八)其他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
三、乡级来信来访立案范围。对受理的来信来访应全部进行立案查处。
四、办案要求。(一)县级立案不少于本年度受理信访总量的70%,直接调查案件不少于立案总量的60%。
(二)乡级对受理的所有信访来访案件,应全部立案,并认真调查,按规定处理。
(三)上级立案要结果的案件,应由下一级承办单位直接调查处理,不应再转下级查办,一般要在15天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调查处理完毕的,报经立案机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30天。
(四)立案调查处理过的信访案件。已结案的案件,如
果没有发现新的问题,新的线索,一般不再重新立案调查。
对上级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已立案处理过的,没有发现新问题的,可将原立案调查处理报告呈报上级立案机关,并说明情况。如有新问题,新线索,或者信访人不服原处理决定的,应当做出调查处理的补充报告,或者重新立案进行复查。
(五)信访一般问题在半月内了结,复杂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了结。做好信访排查,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杜绝进京赴省、集体(五人以上)上访。
(六)县、乡计划生育办案人员要对信访人举报内容保密,所有来信来访均要认真登记。信访处(科、室)要建立“四薄”,即:(1)来信登记薄;(2)来访登记薄;(3)信访转办登记薄;(4)承办重要案件登记薄(含领导阅批的信访);
(七)及时办信接访。接信接访两天之内,一般的信访问题由办信人员或接访人员立案交办或转办,并存档备查;
复杂的信访问题由接信接访人员拟出查处方案,当天或次日及时报请领导批示同意后,直接或会同有关科室立案查处。
(八)需要办理承上启下的信访案件。省计生委、市计生委、上级有关领导以及计生局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联系对口科(室)共同办理。
(九)定期召开信访例会。县、乡计生领导至少每季听取信访汇报,对县内复杂或有影响的信访案件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或协调有关科室解决。
五、档案管理制度。对群众来访信来访要按年度,根据重要程度分别建卷归档。立案处理的,要将原信件、领导批示、调查过程、处理结论、结案报告、回访意见等资料收集齐全存档。
六、办案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在查处信访问题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七、对信访工作人员工作上支持,业务上照顾。凡属有关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方面和工作部署的文件以及工作动态等资料都应让信访工作人员阅读掌握,以利于提高加强信访人员的政策水平,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