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
空 白支票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 口 山 文 岑 空 白支票的构成要件 据 法 , 票 据 文 句 、金 额 、 出 票 人 签 章 、 票 的构 成 要 件 。 但 是 依 票 据 法 理 论 , 相 对 必 要 记 无条件 支付 委托 、 出票 日均为绝 对 必要 我 国 《 据 法 》 没 有 确 认 空 白支 票 记 载 事 项 、 票 据 到 期 日 、 付 款 人 、 出 票 载 事 项 必 须要 由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票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 为空 白授权 支票 的 地 、付 款 地 、 收 款 人 均 为 相 对 必 要 记 载 补充 。 因此 ,法 律应 对未 记载 收款人 的 要件为 : 权 人 )签 章 事 项 。 相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欠 缺 不 会 影 响 情 形 作 出补 充 规 定 , 然 而 , 我 国 《 据 票( )须有 空 白支票行 为人 ( 一 即授 票据 的效力 ,未 记载 或记载 不完 全 的事 法 》未规 定收款 人名 称空 白而 未补充 前 项可依 照法 律 的规定来 确定 持票 人 的票 不得使 用 ,也未 规定 未记载 收款 人名称 的支 票为无 记名 支票 。倒 是我 国 《 支付 “ 票 的 金 额 、 收 款 人 名 称 , 可 以 由 出 支 票 人 授 权 补 充 。 未 补 充 前 不 得 背 书 转 让 在 现 实 的 交 易 活 动 中 , 可 能 出 现 结算 办 法 》第 1 9 作 出 了明确 规 定 : 1条 签 章 是 票 据 行 为 最 起 码 的 要 素 ,是 据权 利 。 行 为 人 负 担 票 据 债 务 的 内在 意 思 的 外 观 表 示 , 没 有 签 章 这 一 法 定 形 式 要 件 的 票 的 空 白支 票 主 要 有 金 额 空 白 、 到 期 日 空 据 无 效 。所 谓 支 票 行 为 人 , 即 授 权 他 人 白 、 收 款 人 空 白 、 出 票 日空 白等 形 态 。 补 充 空 白支 票 的 授 权 人 。 该 授 权 人 在 空 而 从 各 国 立 法 来 看 , 金 额 空 白和 出 票 日 和 提 示 付 款 。 ” 显 然 , 《 付 结 算 办 支白支票 上签 章 ,表 明是 由其 自己所 为的 空 白才 是 真 正 的 空 白支 票 。然 而 , 我 国 法 》 与 各 国 票 据 法 的 通 常 做 法 及 我 国 票 据 行 为 ,若 授 权 第 三 人 签 章 , 则 构 成 《 据 法 》 及 相 关 法 规 中 规 定 支 票 的 金 票 《 据法 》 的规 定是相 冲突 的 ,因此 , 票 票据代 理行 为。 由于空 白支票 主要 因 出 额 及 收 款 人 的 名 称 可 以授 权 补 充 ( 我 建 议 今 后 修 改 票 据 法 时 加 以完 善 。 即 票 而 发 生 , 因 此 出 票 人 的 签 章 最 为 常 国只 承 认 金 额 空 白支 票 和 收 款 人 空 白支 ( )须有 行 为人有 意 将相 应 事项 三 这 是 空 白票 据 与 不 完 全 票 据 的 区 别 见 ,但是 , 空 白支票 授权人 的签章并 不 票 ) 。 这 里 存 在 一 个 问 题 : 支 票 金 额 固 空白并授 权持 票人 进行 补充 以出票人 先签 为 限。同 时,仅有 背书 人 然是 绝对应 记载 事项 ,未补 充前 不得 行 背 书 签 章 的 空 白 背 书 支 票 或 仅 有 支 票 保 使 权 利 ,但 收 款 人 名 称 是 否 为 我 国支 票 所 在 。 如 果 行 为 人 未 记 载 事 项 是 由于 疏 付 人 为 保 付 签 章 的 空 白保 付 票 据 ,均 属 的绝对 应记 载事 项 ,授权人 将 收款人 名 忽 或 故 意 记 载 不 完 全 且 无 授 权 持 票 人 进 于 空 白支 票 。 由 出 票 人 签 章 的 空 白支 票 称 空 白 , 若 持 票 人 未 补 充 能 否 行 使 票 据 行 补 充 使 之 生 效 的 意 思 , 则 不 属 于 空 白 属 于 狭 义 的 空 白支 票 , 而 广 义 空 白支 票 权 利 ? 依 我 国 《 据 法 》 第 8 条 规 定 , 票 5 他 签 章 人 签 章 的 空 白支 票 。 笔 者 建 议 , 白支 票 的概 念 。 票 据 , 而 是 不 完 全 票 据 , 不 完 全 票 据 是 除 出 票 人 签 章 的 空 白支 票 外 , 还 包 括 其 支 票 的绝对 必要记 载事 项包 括金 额等 而 无 效 票 据 。 然 而 ,票 据 是 文 义 证 券 , 依 不包 括 收款人 名称 , 因此 ,支 票 的收款 票 据 文 义 很 难 加 以 判 断 ~ 记 载 不 完 全 的 用 无 记 名 支 票 。 同 时 , 《 据 法 》 第 8 涉 及 如 何 认 定 有 无 授 予 补 充 权 的 问 题 。 票 6 条 规 定 : 支 票 上 的 金 额 可 以 由 出票 人 授 如 果 票 据 上 记 载 了 授 权 补 充 的 文 句 ,则 以后 修 改 我 国 票 据 法 时 , 应 采 用 广 义 空 人 名 称 应 属 于 相 对 应 记 载 事 项 , 允 许 使 票 据 是 空 白 票 据 或 是 不 完 全 票 据 。这 就 ( )须 欠缺有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 二票据法将 票据记 载 分为必 要记载 事 权补 充 ,未补 充前 的支票 不得 使用 。第 自然应 认定 为授予 了补 充权 ;如果 票据 项 、得记 载事项 、不 得记 载事项 、记 载 8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 票 上 未 记 载 收 上 未记 载授 予补充权 的文 句 ,只要 行为 7 支本 身 无 效 的事 项 。对 于后 三 种 事 项 的 款 人 名 称 的 , 经 出 票 人 授 权 , 可 以 补 人将 票据 交付 持票 人 ,则应推 定交 付行 空 白 ,不 影 响 票 据 行 为 的 有 效 成 立 , 自 充, ” 但未规定未补充前不 得使用 。笔 为本 身就 包含 了授予 持票 人补 充权 的意 然 也 不 存 在 空 白 票 据 问题 , 自不 多 言 。 者 认 为 ,缺 少 收 款 人 的 支 票 应 当 是 无 记 思 。例如 德 国最高法 院的判例 认 为,空 在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中 , 票 据 法 又 依 法 定 性 名支票 ,是有效 的支 票 ,持票人 可 以行 白票 据 的交付本 身就 意味 着授权 他人 补 或任 意性 与否 ,将其 分为绝对 必 要记 载 使票据 权利 。因为 ,无 论 在大陆 法系 还 充 的意思 。我 国 《 票据 法 》第 8 条和8 6 7 事项 与相对 必要 记载事 项 。纵观 各 国票 是英美 法 系国家 ,此情 形符 合无 记名 支 条 的规定 ,空 白支票 事项 的补充 ,应 经 总第34 3期一西南金融 6 3由 出票 人 授 权 。 理 的 期 间 内— — 通 常 应 在 付 款 提 示 期 间 条等都 作 了相 类似 的规定 。据此 ,空 白 ( )须有空 白支票的交付行为 四超 过 以前 ,严格 依照 空 白支票授 权人 的 支票 补充权滥用时 ,其效力如下 : ( ) 1 空 白支 票 是 票 据 的一 种 。 依 《 票 授 权来进 行补 充填写 ,否 则票据债 务人 对 直接滥 用补 充权 的持票人 ,授权 人 以 据 法 》 第 2 条 的 规 定 , 该 空 白支 票 的 可 依 此 向 他 主 张 抗 辩 。 至 于 持 票 人 在 未 滥用补充权 为理 由行使抗辩权 ; ( )不 0 2成 立必 须有签 发票据 和交付 票据 两个 行 补 充齐全 的情 况下将 支票 转让于 第三人 得对 抗善 意持 票人 ,对取得 票据 时无恶 为。交付 不仅 是认定 行为人 授予 补充权 的 效 力 问 题 如 何 解 决 ?笔 者 认 为 , 若 授 意 也无重 大过 失取得 票据 的持票人 ,授 的标 准 ,而且本 身也 是票据 行为 的生 效 权 人授予 一切持 票人 补充权 或未 明确表 权 人 不 能 以 补 充 权 滥 用 为 由进 行 抗 辩 ; 要件 。没 有交付 票据 而仅有 出票 人、背 示补 充权 由特定 持票人 享有 的 ,持 票人 ( )得 对 抗 非 善 意 持 票 人 ,持 票人 取得 3 书 人 签 章 的 空 白支 票 , 其 出 票 行 为 不 成 可 以在未 补充情 形下 将空 白支票 转让 于 票据 时知 悉补 充权滥用 的事 实 ,或应 当 立 ,法律 关系未 发生 。 因此 ,以欺诈 、 第 三 人 , 转 让 时 补 充 权 也 随 之 转 让 ; 若 知 悉但 因重大过 失未 能查知从 而取得 票 偷 盗 或 者 胁 迫 、 拾 得 等 手 段 取 得 空 白支 授权 人 明确表示 只授 予特 定持票人 以补 据 的 ,授 权 人 可 以恶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为 由 票 的 , 或 者 明知 有 前 列 情 形 , 出 于 恶 意 充 权 , 此 时 只 有 该 持 票 人 才 享 有 补 充 对 其 抗 辩 。 取 得票据 的 ,尽 管补 充 了相 关 内容 ,也 权 ,若要 转让该 空 白支票 于第三人 ,则 不 能 产 生 空 白票 据 补 充 的 效 力 , 持 票 人 应分别 以以下四种 情况处理 : ( )票据 1( )遗 失或 被 盗 的 空 白 支票 的 效 力 五 空 白票 据 遗 失 或 被 盗 , 失 票 的权 利 不享 有票据 权利 。但 是 ,若 该票据 流转 金 额 空 白 , 该 持 票 人 只 能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人可 申请 挂失止 付 。空 白支票 授权人将 到善 意第三 人手 中 ,出票人 、背 书人应 补 充 完全 后再 背 书转 让 ; ( )票据 金 金额 空 白的支票 交付与持 票人 ,并授权 2 承担 失票 的风 险,对 善意第 三人 承担责 额在 授权 范 围内进行 了补充 ,但 该持票 其 自行 填 充 金 额 , 持 票 人 还 未 填 写 便 不 任 。至于 空 白支 票是 否是基 于交付 的认 人 未 记 载 自 己为 收 款 人 而 记 载 第 三 人 为 慎 遗 失 或 被 盗 。 这 时 , 失 票 人 可 以及 时 定 , 笔 者 认 为 , 若 出票 人 、 背 书 人 仅 将 收 款 人 并 将 票 据 转 让 第 三 人 的 , 应 当 允 通知 票据付 款人挂 失止付 ,但 不得依 公 金额 空 白,而收 款人有 记载 时 ,收款人 许 ; ( )票 据 金 额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了 3 示 催 告 程 序 获 得 补 救 。 因 为 空 白支 票 在 占有 票 据 即 推 定 为 经 交 付 取 得 , 若 未 记 补 充 ,该 持 票 人 未 补 充 自 己 也 未 补 充 第 金 额 补 充 前 ,其 票 据 行 为 还 未 完 成 , 还 载收 款人 的 ,持 票人应 当对 持票 的合法 三 人 为 收 款 人 而 将 票 据 背 书 转 让 于 第 三 不是 有效 票据 ,而公示催 告程 序的最 终 性负举证 责任 。 人 的 ,也 应 当 允许 ; ( )对 于 票 据 金 额 结 果 是 除 权 判 决 , 即 判 决 该 遗 失 或 被 盗 4 在授 权范 围 内进 行 了补充 ,该持票 人未 的 票 据 无 效 , 既 然 空 白 支 票 还 未 完 全 生 二、空白支票 的法律效力 ( )空白支票 自身的效力 一空 白支 票 授 予 持 票 人 空 白补 充 权 , 补 充 自 己 为 收 款 人 即 行 使 票 据 权 利 , 或 效 ,就无 法判 决其 无效 。虽然 失票人 不 该持 票人 以单纯 交付 的方式转 让给第 三 能依 公示催 告为 有效救 济手段 ,但有权 人 ,第三人 也未补 充 自己为 收款人 即行 向法 院 申请 发 出止 付令 ,强制付 款人停 使 票 据 权 利 ,也 应 当允 许 。 止 付 款 。其 次 , 空 白支 票 遗 失 或 被 盗 后 空 白支票签 发 以后 ,虽 然不像 欠缺 应记 载事 项的无 效票据 那样 自始无 效 ,还 可 以背 书转让 ,但 是在补 充完成 之前 ,持 票人 不得据 此票据 行使 票据 上的权 利 。 ( ) 三 对票据债务人的效力 也不 能依 票据诉讼 的方 式获得 救济 。票 经 补 充 完 全 的 空 白 支 票 , 具 有 与 据遗 失或被 盗后诉 讼 的被 告一般 是付款 自始 完 全 的 票 据 一 样 的法 律 效 力 , 持 票 人 ,诉 讼请 求 的内容是要 求付 款人在票 人享 有完 全的票据 权利 ,如无 法定 的事 据在 到期 后支付 或清偿 票据金 额 。依 我 我国 《 票据 法》第8 条的规 定 : “ 6 支票 由 , 票 据 债 务 人 应 依 票 载 文 义 承 担 票 据 国 《 民事 诉 讼 法 》 第 1 8 的规 定 , 必 须 0条上 金 额 可 以 由持 票 人 授 权 补 充 , 未 补 充 责 任 , 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该 票 据 原 来 没 有 具 体 的 诉 讼 请 求 才 能 提 起 诉 讼 , 而 空 前的支 票 ,不得使用 。”因此 ,持 空 白 有记 载完全 为理 由来对抗 持票 人 ,也不 白支 票 由于 票 据 金 额 等 事 项 的 欠 缺 ,票 支票 提示付 款 ,不发 生行使和 保全 票据 得 以 补 充 的 事 项 不 符 合 原 订 协 议 要 求 来 据 权 利 处 于 未 定 状 态 , 失 票 人 无 法 确 定 权 利 的 效 力 , 而 票 据 债 务 人 对 空 白 支 票 对 抗 持 票人 。 其诉 讼请 求 ,法 院也无法 确定 付款人 应 通过普 通 的票据诉 讼获得 救济 。至于 失 若拒绝付款 ,不产生迟延给付的后果 。 ( )空 白支票在 补充 权 滥用后 的 履行 的义 务。 因此 ,票据 丧失 后 ,不 能 四效 力 ( )对持票人的效力 二对 持 票 人 而 言 , 空 白支 票 由授 权 人 补充权 滥用是指 有补 充权 的持 票人 票后 权利 人无法 申请付 款人付 款而遭 受 未 严 格 依 据 空 白支 票 行 为 人 授 权 进 行 补 的损 失 ,则只 能就原 因关系另 行提起 民 事 债 务 。 ■ 交付后 ,便取 得 该空 白支 票 的补充权 , 从而通 过补 充而使 空 白支 票成 为完全 票 充填 写空 白支票 的行为 。补充 权滥用 通 事诉 讼 ,要求原 因关系 的债务 人履行 民 据 ,持 票人 也因此享 有在 票据 上 的一 切 常表 现为补 充超越 票据金 额授 权范 围 , 权利 。 由于 空 白票 据完 全后就 具有 法律 或未 按授权 的意 思而进行 的补 充 。在滥 效力 ,可 以对 抗票据 补 充完成 前 的任 何 用补 充权 的情况 下,补 充完成 的空 白支 作者单位:鲁 东大学政法学院 票据关 系人 ,所 以票据法 要求 有补充 权 票法 律效力 如何 ?对此 , 《日内瓦统 一 所在地:山东省烟 台市 的持票 人行使 票据 补充权 时 ,必须在 合 支票法 》第 1 条 、 《 国支票法 》第 1 邮编:24 2 3 德 3 6056 4责任编辑:晓 茅 西 南 金融  ̄20年第5 09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