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 修订稿)
Q/LFQ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FQ J03.009.3-2014
代替Q/LFQ J03.009.3-2009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送审稿)
2014-XX-XX 发布 2014-XX-XX 实施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汽车零部件编号„„„„„„„„„„„„„„„„„„„„„„„„„„„„„„„„„„„1 5 产品特征代号„„„„„„„„„„„„„„„„„„„„„„„„„„„„„„„„„„„„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31
Ⅰ
前 言
本标准主要参照QC/T 265-2004《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本标准根据本企业汽车产品零部件的实际情况编写。 本标准与 Q/LF J03.009.3-200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汽车零部件编号中的分组号进行了修改、增补;
— 修改了4.3.2条,4.3.3条的内容,修改为产品代码基本型A 不省略; — 修改了4.7条的内容,修改为变更代号第一次变更用A1不省略。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标准所提出。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标准所归口。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标准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 本标准批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1、 Q/LFQC J02.4-2004 2、 Q/LF J02.009.2-2005 3、 Q/LF J02.009.2-2007 4、 Q/LF J02.009.2-2009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各汽车的辅助图号、总成和装置及零部件号的基本绘制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各汽车的零件、总成和装置编号。 本标准不适用本企业各汽车所用标准件和轴承等的编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后,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C/T265-2004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组
组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的分类。 3.2分组
分组表示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 3.3零部件
零部件包括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 3.3.1 总成
由数个零件、数个分总成或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一定装配级别或某一功能形式的组合体,具有装配分解特性。 3.3.2 分总成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与子总成一起采用装配或焊铆等工序组合而成,对总成有隶属装配级别关系。 3.3.3 子总成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经装配工序或组合加工而成,对分总成有隶属级别关系。 3.3.4 单元体
由零部件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具有某一功能特征的功能组合体,通常能在不同环境独立工作。 3.3.5 零件
不采用装配、焊接、铆接等工序制成的单一成品、单个制件。 4 汽车零部件编号
4.1 汽车零部件编号的表达式
汽车零部件编号由企业代号、产品代码、组号、分组号、零件顺序号和变更代号等部份组成,表达式
如下:
□—大写字母,除“I ”、“O ”、“Q ”、“Z ”外。 ○—阿拉伯数字。
4.2 LF——指力帆汽车有限公司“力帆”汉语拼音的前两个字母。“LF ”省略不写。 4.3 产品代码——用三位字母表示,指车型代号。
4.3.1第一位为产品系列代码, 根据产品特征、产品内涵、产品名称、销售市场等确定。如力帆520为L ,
力帆320为F 。系列代码由相关人员根据相关标准确定。
4.3.2第二位表示该系列产品主参数代码, 用字母A 、B 、C 、D „„依次表示;基本型中用A 表示,省略不
写,第一次变更用B 表示,依次类推C 、D „„。
修改为:第二位表示该系列产品主参数代码, 用字母A 、B 、C 、D „„依次表示;基本型中用A 表示,第一次变更用B 表示,依次类推C 、D „„。
4.3.3第三位表示该系列产品同一主参数车型改进变动代码, 用字母B 、C 、D „„依次表示;其基本型用A
表示,省略不写,第一次变更用B ,依次类推C 、D „„依次表示。发动机功率变化大于10%,同一排量不同品种的发动机,或系列车型重大改进需要公告时,则均需变更。
修改为:第三位表示该系列产品同一主参数车型改进变动代码, 用字母B 、C 、D „„依次表示;其基型用A 表示,第一次变更用B ,依次类推C 、D „„依次表示。发动机功率变化大于10%,同一排量不同品种的发动机,或系列车型重大改进需要公告时,则均需变更。 4.4 组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指汽车各功能系统分类代号。见附录A 。
4.5分组号——分组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代号。见附录A 。 4.6零部件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分组号内的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或零件的
顺序代号。指汽车零部件实物的编号,包括了技术、制造、管理需要而编制的管理号。零部件号大小要反映零部件的结构特征,零部件的结构特征见附图Ⅰ。其表达应符合规则:
4.6.1反映主要结构特征的零部件优先编制。首位包含了分组内区域或功能区别等。所有零部件采用系列
平台或平台系列型号编号。可供平台内任意系列车型选用的均为系列平台车型代号,反映专用车特征的零部件才采用专用车型代号进行编号;同平台系列车型,车型排序靠前的零部件可供后续车型选用;不同系列平台的可以任意选用。
4.6.2总成的末位号为0,零件的末位号不得为0。零部件号应从小到大按隶属关系和零部件的焊、铆、组
装等工艺过程进行(两位制)编号。
4.6.2.1零件号从□□□□×11开始,当零件数超过“9”时,则可跳过相邻总成号连续编制,被跳过的
总成号在编号中不得采用,以后依次类推;如:零件号从□□□□011开始,当零件数超过9时,则跳过□□□□020总成号,再从□□□□021开始编制;同样,零件号从□□□□111开始,当零件数超过“9”时,则跳过□□□□120总成号,再从121开始编制,被跳过的总成号□□□□120在编号中不得采用。
4.6.2.2一个总成内的小总成数超过“9”时,则跳过相邻的总成号连续编制,被跳过的总成号在编号中不
得采用,以后依次类推。如:零件号从□□□□110开始,当总成数超过“9”时,则跳过□□□□200,再从□□□□210开始编制,以后依次类推。被跳过的□□□□200总成号在编号中不得采用。 4.6.3零部件代号应具有通用性、规范性和唯一性。功能、部位、尺寸和技术要求相同的零部件,只能用
同一个代号。不同车型、结构相似、功能部位相同采用相同的零部件名称和代号。 4.6.4零部件代号不能重复。功能、部位尺寸和技术要求不相同的零部件不能用同一个代号。
4.6.5具有上下、左右、前后对称关系的零部件,其上、左、前件的编号用奇数,下、右、后件的编号用
偶数。
4.6.6铺助图样的基本代号
4.6.6.1编号0000~0009表示整车铺助图样代号(见表Ⅰ);
4.6.6.2编号××××001~××××009表示系统或零部件铺助图样代号(见表Ⅱ)
附图Ⅰ:一个分组的零部件关系图
表Ⅰ
4.7 变更代号——用两位表示,第一位用字母表示,第二位用数字表示。
当零部件状态在原产品图纸基础上对功能结构、尺寸、材料、热处理、表面处理等作更改时应更改变更代号。变更代号中的汉语拼音字母用大写,并从A 起顺序使用,代号中的数字用1~9的自然数,基本状态“A1”省略不写。
修改为:当零部件状态在原产品图纸基础上对功能结构、尺寸、材料、热处理、表面处理等作更改时应更改变更代号。变更代号中的汉语拼音字母用大写,并从A 起顺序使用,代号中的数字用1~9的自然数。
4.7.1 当零部件状态变化不大,并且更改不影响互换时,应不更改变更代号。
4.7.2 当零部件状态变化较大,并且首次更改不影响互换时,用A2表示,以后再有类似的更改,依次用
A3、A4„„表示。
4.7.3当零部件状态发生变化,首次更改且影响互换时,则跳过字母A 用B1表示。若再次更改若不影响互
换而结构变化较大时,用B2表示;更改若影响互换,应依次更改字母,用C1„„表示。以后依次类推
5 产品特征代号 产品特征代号见附表B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表A.1 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续)
注:在表A 中,车身板金与其他共用分组时,车身板金使用□□□□1××~□□□□4××,
其他使用□□□□5××~□□□□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产品结构特征代号
产品特征代号可用于选择配置和采纳先进技术、销售宣传。
表B.1 产品结构特征代号(续)
表B.1 产品结构特征代号(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