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职工不愿缴纳社保费应当如何处理?
部分职工不愿缴纳社保费应当如何处理?
某用人单位咨询,在劳动管理实务中,有部分员工以在家乡缴纳了新农合为由,不愿在本公司缴纳社保费。公司无奈只好请员工出具《个人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签字并按指印留存。困惑:部分职工不愿缴纳社保费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第一,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处罚。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队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补缴。上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记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之外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补缴时,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部分由劳动者个人负担,但不得把企业应当负担部分作为补偿发给劳动者本人。 第三,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等情况,致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劳资双方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本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账户账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双方约定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显然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
第五,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将给用人单位带来严重风险。用人单位迁就职工放弃社保,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少面临三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劳动者投诉的风险。因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劳动者事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缴起始日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二是工伤、医疗费承担的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三是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风险。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即使劳动者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但用人单位仍然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第六,应当向职工说明国家已发出各类社保衔接办法。人社部已经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
【2014】17号),无论城保、农保以及其他养老保险,最终都会合并一起计算,缴费越多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越多,消除这部分职工不必要的顾虑。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诸多风险,最好把不愿缴纳社保作为本公司不予录用的一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