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关爱车族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
宏大关爱车族卡
保险合同成立流程:
登录www.pingan.com 输入帐号、密码填写投保信息确认获得保单号; 保单查询流程:
方法一:登录www.pingan.com输入帐号、密码、身份证号反馈查询信息; 方法二:致电95511拨9号键转入人工服务确认帐号及密码反馈查询信息;
一、特别提示:
1、 请持卡人在购买前仔细阅读本卡随附卡册。本卡随附卡册方能销售,投保人必须详细阅读卡册说明,同意卡册的规定方能投保。
2、 本卡册仅供客户投保使用,并非保单,也不表示保险合同成立,一旦保险合同成立,本卡册将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3、 持卡人需在本卡载明的投保申请日期之前内按保险合同成立流程进行投保(激活)。本公司自签发电子保单后第四日零时起(不包括投保当日)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如客户未能按本卡约定的时间、流程投保,致使保险合同未成立的,则本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4、 请务必在宏大关爱车族卡面注明的投保申请日期之前按本卡约定的保险合同成立流程进行投保,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宏大关爱车族卡过期失效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 本卡卡册合一。请当场检查宏大关爱车族卡面密码覆膜是否完好,如有破损请立即向销售机构更换。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6、 因互联网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数据传输中断、停顿、延迟、错误等技术故障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发生上述故障时,请及时联络本公司,本公司将尽所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7、 投保所需信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职业类别等,具体以网页激活需要信息为准。
8、 本保险公司明确禁止工作人员以及代理人为客户提供代投保(激活)服务,请客户务必亲自投保(激活),并仔细阅读投保(激活)过程中的各项提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代为投保的,视为客户和代投保人之间的特别授权,与本公司无关。
9、 因自助卡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至自助卡销售地所属的保险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投保规定:
1、本保险限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本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在确认投保(激活)之前,请详细阅读本说明手册有关保险责任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相关约定。
2、投保份数限制: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壹份,我司对多购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3、投保对象:本保险的投保人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的有固定居所或工作学习的7座(含)以下非营运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包括摩托车、非机动车、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货车、全挂、半挂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主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连带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在驾驶7座(含)以下非营运机动车辆时的车上乘客。
4、保额限制:
主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其中连带被保险人(每人)意外身故最高保险金额为5万元,当同一事故多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时,按保单项下连带被保险人剩余保险金额平均分摊赔付(保额均分),每人以5万元为限。主被保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5万,连带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合计不超过5万,其中连带被保险人(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为1万元,当同一事故多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时,按保单项下连带被保险人剩余保险金额平均分摊赔付(保额均分),每人以1万元为限。
5、保险期间:本保险的期间为一年,自在pingan网站上注册被保险人的相关保险信息并得到保单号码的第四日零时起(不包括投保当日),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具体详见电子保单。
6、告知义务:本公司可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7、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保险合同成立流程投保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方成立;本公司签发保单时保险合同生效,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
8、本保险不办理变更、撤保、退保和加保。
9、保险凭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宏大关爱车族卡投保的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在驾驶7座(含)以下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非机动车、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货车、全挂、半挂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期间导致本人或车上的连带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对主被保险人和车上连带被保险人分别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止。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其中主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10万,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其中连带被保险人(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为5万元,当同一事故多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时,按保单项下连带被保险人剩余保险金额平均分摊赔付(保额均分),每人以5万元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在驾驶7座(含)以下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非机动车、农用运输车、
客货两用车、货车、全挂、半挂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时,因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本人和连带被保险人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主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就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每人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5万元,连带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合计不超过5万元,其中连带被保险人(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为1万元,当同一事故多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时,按保单项下连带被保险人剩余保险金额平均分摊赔付(保额均分),每人以1万元为限。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已获得的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至(十四)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一)至(十一)及(十五)至(十六)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被保险人从事探险、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十二)猝死
(十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十四)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十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五、保险金申请
1、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
司。请按下表要求收集齐理赔申请所需的凭证,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理赔电话:95511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理赔申请时,应当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并根据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常住地】指被保险人的日常居住地,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七、理赔报案电话:95511
八、紧急道路救援服务内容介绍
1、道路紧急道路救援服务相关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持卡人因自驾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需要道路救援服 务时,持有相关意外道路救援保险服务的被保险人可凭卡通过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提供全国范围内的道路救援服务。
主被保险人/持卡人需要此项服务时,拨打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道路救援服务专线电话([1**********]),呼叫中心人员核实被保险人/持卡身份、评估主被保险人/持卡人具体情况后,为其安排道路救援服务。
2、道路救援服务前提
因意外事故。如主被保险人/持卡人需要环球医疗救援提供道路救援服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1、故障车辆应由被保险人本人驾驶,且事发时,被保险人应持本人有效驾照合法驾驶;
2、被保险人的车辆故障造成该车其不能正常行驶;
3、需要服务时,被保险人须向北京环球提供道路救援服务的相关必要信息;
4、特殊困境救援以及救援过程产生的通行费等,需要另行付费,应由客户现场支付;
5、现场汽车救援服务区域不包括高(快)速公路及其他交通主干道中禁止实施现场汽 车救援服务的路段
紧急道路救援产品服务内容
2、服务责任说明:
1、所有服务都基于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2、所有服务都基于车主所有驾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前提。
3、特殊困境救援以及救援过程产生的通行费等,需要另行付费,应由客户现场支付;
4、现场汽车救援服务区域不包括高(快)速公路及其他交通主干道中禁止实施现场汽 车救援服务的路段
5、由于各地救援机构经营性质及专业救援设备不同,救援机构对救援现场提供的操作方案具有最终解释权,并保留不提供超出承诺范围服务的权力。
3、注意事项
1、北京环球救援公司有权对汽车生产厂商授权的维修商、车辆修理厂商、二手车交易厂商、汽车/车友俱乐部等从事汽车销售及维修相关行业,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及使用道路救援服务的个人及公司停止服务,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恶意使用服务的行为暂停服务并实施进一步的调查;
2、被保险人因同等故障多次申请救援,而未按时对其故障车辆维修、保养、更换配件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并实施进一步的调查;
3、在救援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服务商到达现场等候超过半小时,由此产生的等候费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发生额现场支付。
4、被保险人享受1次/日的免费服务,超过1次/日的服务由被保险人自行支付救援费用,若被保险人向乙方申请救援>20分钟,由于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取消服务的,则视为有效服务并计次。
5、下列情况不属于正常范围:
故障地点超出乙方救援网所覆盖的地区;
交通管制地段;
交通高峰时间、道路堵塞;
施工地带、车辆难以通过的路段;
被保险人所报施救地点不清楚或用户通讯手段不畅通;
禁行时间或区域;
特殊气候条件下;
其它非人力可以抗拒的情况下。
紧急道路救援服务流程表
九、本卡册与《 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A款)条款》(平保养发〔2013〕204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0]86号,2010年5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不一致的,以本卡册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上述条款执行。所有本公司之雇员、代理人及经纪人等均无权就本保险合同作出任何更改或附加,也不得向客户做与本保险合同不符的宣传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