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概预算与决算
园林工程概预算与决算
作者:。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466 更新时间:2010/3/22 11:34:00
在中国传统的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建设工程中间服务市场的不成熟,业主方在强势控制心理的影响下,对工程设计、施工等过程实施全程控制。但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专业性众多、专业性极强等特点,上述操作往往导致工期的延误和工程浪费。在此背景下,工程建设领域吸取国际建筑市场的成功经验,逐步采用不同形式的项目管理方式,极大推动了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本文结合国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从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角度对项目管理予以简要分析。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
2003年,建设部颁发《关于培育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为:“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上述定义存在以项目管理企业界定项目管理的循环解释嫌疑,而且在某些场合易与项目总承包相混淆。结合指导意见关于项目管理企业服务内容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项目管理是受托方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和/或专项承包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基于上述分析,项目管理主要是通过建设工程项目的各承包单位(包括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的监督和管理协调,以期达到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根据项目管理内容的不同,项目管理也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有针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从可研到竣工交付)的项目管理,也有针对项目建设特定阶段的项目管理。
从广义而言,工程建设实践中提到的“代建制”可以视为项目管理的一种特殊情况。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所谓“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由此可以看出,代建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实质是一种项目管理服务,只不过代建方的权限和责任相对较大而已。
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项目管理在业主方和项目管理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业主方通过向项目管理企业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由项目管理企业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全过程或某些内容提供管理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项目咨询。我国一直以来许多单位都有基建处这一职能部门,在全国各行业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项目建设都由业主负责总体管理。在实践过程中,业主逐渐认识到自身专业技术力量的不足,开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聘请有关设计院或专业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即项目咨询。项目咨询与项目管理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都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区别在于委托工作内容的不同,由此导致双
方的责任划分区别。一般而言,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招标、工程进度控制等多方面拥有较大的决定权,并因此对工期和工程质量等承担较大的责任;而项目咨询服务则主要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其工作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而责任范围相应较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