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附件之严禁旅客携带物品表
04-23
《严禁旅客携带物品表》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枪支、械具类、爆炸物品类、管制刀具类、陶瓷刀具类、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病病原体十大类百余种物品。液态物品如饮料、液态食品、化妆品等要提前取出,接受人工检查,旅客乘车时最好将这些物品放在易于拿出的行李包内。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行李重量和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