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如培训费、检验检测费等。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等。
(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国有资源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参照非税收入管理,并应先行依法申报纳税。
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是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非税局)和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以财政直接征收为主,单位现场执收为辅,按照单位开单,财政开票,银行收款的模式运行;县非税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开票窗口,所有非税收入的收缴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资金缴入泸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帐户。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经县非税局批准,实行集中汇缴方式缴款,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县非税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或用于办理结算的财政专户。
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县非税局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黄、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县非税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作价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国有资产投资、出租、出让、转让的,应对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竞价方式进行,所得的相关收入足额上缴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结算的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先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然后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县非税局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三、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县非税局应当严格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对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内的资金,要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县非税局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四、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为切实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和预算管理,各执收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关于编制非税收入预算的要求,综合考虑预算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来源和征收基础变动情况,政策性增收减收以及前三年非税收入完成情况等因素,科学编制本单位执收范围内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报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预算编制部门收支预算,下达各执收单位执行。
为充分调动部门和单位执收积极性,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县政府按照成本补偿和有利征收的原则,对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按单位性质和收入类别安排一定比例的征收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具体为:
全额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各类非税收入,完成年度部门预算收入任务的,按实际入库数的40%安排征收工作经费,超部门预算收入任务数征收的部分按实际入库数的60%安排奖励经费,未达到部门预算收入目标的,按实际入库数的30%安排征收工作经费;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按15%进行统筹。
差额事业单位收取的各类非税收入政府按差额比例进行计算统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取的各类非税收入政府按15%进行统筹。
执收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认真编制和执行年度内的预算收支计划,执收单位无特殊减收因素,因执收工作不力,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等不作为而造成当年部门预算收入计划未能完成的,按减收额扣减当年部门预算经费拨款;超收部分应安排的征收工作经费,待调整预算时予以追加支出指标,调整预算后因超收应安排的征收工作经费,县财政当年暂不予以拨付,在下一年度编制部门预算收支计划时予以考虑。
五、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票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的收取由财政部门负责开票,使用电脑式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为缴款义务人收据报销联,第二联为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帐通知联,第三联为付款银行收帐通知联,第四联为收款银行收帐通知联,第五联为财政部门记帐联,第六联为存根联)。财政部门对单位仅供应《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原则上不再给执收单位提供手工式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对于情况特殊,必须现场或上门收款的,执收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酌情提供手工票据给单位,并实行限量供应,验旧换新。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县
财政局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
六、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
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财政局、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及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各执收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或坐支。
各执收单位在未明文取消非税收入项目、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下,县直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数,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单位,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是执收单位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县人民政府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实行由各执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执收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行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0号文件规定,对执收单位的执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同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执收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县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工作由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
八、非税收入监督及法律责任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收、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
(四)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遗失的。
对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伍仟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我县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