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体系的特征和发展趋势
现行的国际投资体系是由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s)、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Ts)以及其他双边和区域间与投资相关的协议(如自由贸易协定或者经济合作协定)等众多的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IIAs) 所构成。到目前为止,全球已经达成了257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28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240多个与投资相关的其他双边和区域间协议。
近期国际投资协议的发展趋势
首先,国际投资协议在数量上持续大幅度增加。近年来以平均每星期三个协定的速度增长。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和经济体都是国际投资协议的成员国,大多数国家签署了多个国际投资协议。
第二,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国际投资规则方面的作用不断提升。例如,目前至少有665个双边投资协定和90多个与投资相关的其他协定是发展中国家间签订的。这一领域的南南合作继续扩大,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正在成为对外投资的来源地。在发挥新的作用方面,这些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对传统的目标进行调整,从争取宽泛的规制方面的灵活性来促进发展,转变为以更充分地保障本国对外投资者的利益为目标。
第三,国际投资协定变得更加复杂,也更加成熟。一部分国际投资协定对各种实质性的约定义务的表述方式进行了重要修改,而且数量在不断增加。例如,“公平公正待遇”的含义以及间接征用的概念。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方面也有重要的创新。新近签署的一些双边投资协定还通过例外条款特别突出了对外国投资方面的政策性关注,这些条款包括诸如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健康和环境保护、尊重劳工核心权利和文化多样性以及在金融服务领域的谨慎措施等。另外,投资协议条款常常还被作为包括众多问题的协议的一个部分加以规定,例如,比较突出的是货物和服务贸易,这种情况越来越多。
第四,投资者―国家争端继续增加。到2006年底,已经统计到的争端诉讼达255个。国际仲裁是加强法律的作用和保证法律稳定性的重要手段,但是,还是有一些相互冲突的判例导致在阐释投资保护核心条款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例如最惠国待遇条款。
当前国际投资协定体系的主要特点
首先,国际投资协定体系高度“分散化”。换而言之,这个体系包括了成千个单独的协议,而且这些协议没有任何体系范围内的协调。在缺乏全球投资规则的情况下,各国别无选择,只能继续商签双边或者区域间的协定,这样,又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投资协定在数量上的膨胀。
其次,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多层化”,包括了各种不同层面的协议,例如,双边的、次区域的、区域间的、部门的、诸边的和多边的,这些协议相互交迭在一起。
第三,国际投资协定体系是“多面性”的,它不仅包括投资问题,而且还包括了贸易、服务、知识产权、产业政策、就业政策、人员流动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第四,国际投资协定是高度动态的,这个体系不断推陈出新。一方面,它表明了国际投资协定规则制定的灵活性,对新的形势及时作出反应,例如,公众对外国投资方面新表示出的顾虑。另一方面,在一个高度“分散化”的国际投资协定网络中,各个国家在处理各自的关注时,都在寻求各种解决办法,这是无可置疑的。
第五,国际投资协定体系的特点的二元化趋势,即核心问题上的趋同性与边缘问题的多样性。也就是说,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协定的主要内容显现出了高度的统一性,而在细节和非实质性条款方面出现了诸多不同。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被征用时迅速、充分及有效补偿,自由转让的保证,以及付诸投资者―国家以及国家―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等,以上这些方面的条款在绝大多数协定中雷同。然而,其他方面的条款,例如外国投资者准入方面的非歧视规定,禁止提出某些业绩的要求等问题,只出现在很少一部分协定中,有时,各个协议之间还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之处。
国际投资协定条款的主要特点
国际投资协定首先是“保护性的”。也就是说,大多数承诺是以保护现有的投资为目的的,然而,也有一小部分国际投资协定包括了对投资自由化的承诺。
第二,国际投资协定对投资的管理是“间接性的”,即东道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管理外国投资,而不必直接以国际投资协定对投资者施加影响。
第三,国际投资协定涉及的主要是“被动义务”,签约方恪守承诺不去做明显不利于其投资的某种行为。它们通常不需要东道国采取任何具体的行动。
第四,国际投资协定是典型的“间促进性”的协定。即这些协定通过提供投资保护措施,而不仅仅是通过母国和东道国的具体促进措施来达到吸引外国投资的目的。
第五,大部分国际投资协定只是“自身透明”。它们对透明度的贡献目前仅限于协议条款本身是透明的,但是并未强调东道国使其本国的法律透明化。
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加强投资保护核心原则有利于形成一个明晰和稳定的国际投资环境。此外,国际投资协定不断增多的变化和复杂性给各国在协定谈判以及在运用国际投资协定完善其发展政策方面提供了众多的选择。
在运用国际投资协定作为进一步完善其发展政策工具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包括进行“公正的”协议谈判工作,正确地履行国际投资协定的义务,以及保持国际投资协定的透明度和连贯性。在那些缺少国际投资协定事务专门人才、政策多变以及谈判地位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出现不连贯性现象的风险特别高。另外,个别单打独斗的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发现,他们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很难确保其发展方面的关注得到恰当的考虑,而且,他们也很难获得足够的规制灵活性来实现其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总而言之,在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变得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对所有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挑战:谈判、签署和履行“公正的”国际投资协定,以应对出现不连贯现象的风险,保证发展方面的问题得到正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