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存款准备金约束贷款需制度合力
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这三大制度中,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居于各国银行业监管框架的核心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三大制度相互配合、取长补短的监管格局。 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是前提 法定资本充足率管理同存款保险制度之间相互配合的要求同它们的功能差异密切相关。首先,对于银行业稳定问题,前者重在事前防范,后者重在事后救助。 其次在两种制度中风险的承受者不同。在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下一旦银行发生损失则首先承担损失的是银行的股东和次级债权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损失将首先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存款保险机构在赔付存款人的损失之后,才通过破产清偿或者兼并收购活动来获得补偿。 由于这两方面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必须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健全为基础。因为在缺乏后者的情况下,事后的保险必然会造成存款人、尤其是银行事前的道德风险。而且在没有良好的资本充足管理制度,奖优罚劣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也无法有效实施。 用存款准备金约束贷款恐难奏效 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差异也是显著的。首先两者的基本目标有所不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主要在于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的稳健经营;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主要目的,一则在于维持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定,二则作为特殊情况下迫不得以才为之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 其次,两者针对的风险不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主要是针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与之相比,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所防范的主要风险在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再次,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着重于事前防范不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背后是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其关键还是在于银行发生清偿危机的事后。对银行进行救助。 最后,法定资本充足率管理具有顺经济周期的特征,即在经济周期高涨时期,银行资产质量上升,资本要求的压力下降,这进一步增强了银行的放贷能力;而在经济周期下降阶段,银行资产质量恶化,资本要求压力上升这又导致银行出现惜贷现象。与之相比,法定准备金制度及其背后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均属于逆周期的宏观调控手段。 显然,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既无法成为支付清算体系稳定的有效保障,也无法成为支付清算体系稳定的有效保障,也无法应对经济周期导致的宏观经济和微现金融效应。同样,试图利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来在事前约束银行的贷款及其他业务,控制银行的风险,也是无法奏效的。 控制贷款需要政策协调配合 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同其他国家有着根本性的差异。首先,在商业银行上缴法定准备金之后,并不能利用法定准备金来从事日常的支付清算功能。因此,为了满足支付清算需要,商业银行不得不保留一定的超额准备金(备付金)。其次,中央银行对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均支付利息。 由于这两个原因,加之没有建立起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统一的支付清算系统,准备金本应具备的两个功能都存在缺陷。 首先,由于支付清算系统不仅各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分割,在各商业银行内部也因地域或层级的不同而存在分割现象,加上中央银行对备付金率并无约束力。因此,实际担当支付清算功能的备储金也不仅在各商业银行间存在着差异,在各商业银行的分支行之间亦有所不同。这种差别的备付金率就意味着各银行在获得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不平等。 其次,在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相互分割,并且都由中央银行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希冀通过上调法定准备金率来约束银行放贷行为,也存在着局限性。其一,由于法定准备金支付较高的利息,对于那些吸存成本低、资产运营效率差的机构,无疑使之获得了更多的免费午餐。相反,对于那些运营效率高,但囿于网点劣势而吸存成本较高的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无疑打击了其竞争能力。其二,由于备付金支付利息各银行的备付金率均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其支付需求,提高法定准备金率虽然会降低备付金率,但是,由于很高的总准备金率难以变化,对银行的贷款扩张行为是否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值得怀疑。其三,市场化的货币政策操作依赖于货币市场的发展,在现行较高的准备金利率下、进一步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将使得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更加扭曲,不利于货币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 总之,在当前银行信贷增长过快,可能影响到银行业稳健经营的情况下,应该加快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实施步伐。在此基础上,逐步合并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账户,降低直至取消准备金利息。在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完成改革的适当时机,再行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摘自2004年4月17日《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