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标准(试行)]重点内容解析
船舶风险属性
依据类别和历史参数,所有船舶可分为三类:高风险、中等风险和低风险。
高风险船舶是指满足对应标准,权重值之和大于或等于8的。
低风险船舶是指满足所有的对应参数标准,并且在过去36个月中至少接受过一次检查的船舶。
中等风险船舶是指除高风险及低风险之外的船舶。
具体参数详见下图
公司绩效
新《安全监督规则》的重大修改之一就是在船舶风险指数中增加了公司绩效,强化海事管理机构对于体系公司的监管。
公司(包括承担ISM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的船舶管理公司,无安全管理符合证明的非体系公司则指向船舶经营人)绩效是依据其旗下船队中所有船舶的滞留情况、缺陷的历史记录、公司是否为体系内管理公司、船舶接受处罚和发生事故情况等五项综合累加计算而得,依据分值排序,依次分为四级:极低、低、中和高。
本项计算的累加由五个要素组成:缺陷指数、滞留指数、公司的体系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发生事故情况。
1. 缺陷指数
前36个月公司船队所有被检船舶的缺陷数量与检查次数的比值。
每个ISM缺陷计5分,其他缺陷每个计1分。
此比值与部海事局前3个日历年检查船舶的缺陷总数与检查次数的比值——平均值进行比较,以确定缺陷指数是平均、高于平均或低于平均,见下表:
2.滞留指数
前36个月公司船队所有被检查船舶的滞留数与检查数的比值。
此比值与平均滞留率(部海事局前3个日历年被检查船舶的滞留次数与检查次数的比值)进行比较,以确定滞留指数是平均、高于平均或低于平均。
3.公司的体系管理、行政处罚及事故险情情况
非体系公司的情况:
对于未持有公司安全符合证明的非体系公司赋予2分的分值。
公司所有船舶接受行政处罚情况
公司所有船舶在前36个月内(以结案日期为准)接受的行政处罚单项累加总数大于等于公司所管理船舶总数30%的,赋予1分的分值;本项大于等于40%的赋予2分的分值。
公司所有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情况
公司所有船舶在前36个月内(以结案日期为准)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达到大事故及以上级别的,或者发生水上污染事故达到重大事故及以上级别的,按每件2分的分值实施累加。
4.公司绩效等级的对应关系
根据上述五项累加结果,确定公司绩效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标准
基于船舶风险属性,选船标准确定检查范围、频率和优先顺序。
船舶风险属性决定了实施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
对于绝对优先级可在定期检查间隔时间段内实施额外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选船标准
依据下列时间窗口决定是否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的选船标准按优先顺序分别为必检船、应检船和可检船:
1.船旗国监督必检船(FP0):属于绝对优先的船舶,必须要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2.船旗国监督应检船(FP1):规定的时间窗口期已过(出检查窗口的船舶)和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船舶,或船舶属于在专项检查规定时间范围内的适用对象,应该要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3.船旗国监督可检船(FP2):在规定的时间窗口期内(处于进入时间窗口的船舶),可以实施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4.以下情形为绝对优先:
实名举报需反馈信息的;重点跟踪船舶;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划重点就先到这里了。
请各船舶、船公司仔细研究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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