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泊镇中学落实[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自查报告
团泊镇中学落实《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自查报告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实施以来,我校认真落实条例中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就相关内容逐一落实,下面就我校实施情况自查如下:
1、成立安全小组,确立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2、建立了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3、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4、聘用了2名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警务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我校聘用了两名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5、拒绝一切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6、学校保安人员制止无关人员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对难以制止的,立即报警。
7、学校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8、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更新消防设施和器材。教学用房、图书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
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9、学校应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了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了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
10、学校没有配备专职的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了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11、学校做好了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为发生过公共卫生事件。
12、学校建立健全了与教学有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教学实验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器具等标注了明显标志,使用过程有专人负责。
13、学校加强了对锅炉等特种设备和电力、防雷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14、学校加强对学生到校和离校的管理,未发现有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
15、学校未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有心理异常情况。
16、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都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集体活动中,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17、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未发现学生应到而未到或者擅自离队的。
18、我校没有学生宿舍。
19、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了教学计划,并在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前,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了学生安全意识,增强了其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20、学校保障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教师在场指导,并对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21、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2、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我校为发生过此类事件。
23、我校未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
24、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的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5、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我校未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