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
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
一、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11年起退休的不再发给),增发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公式: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指数。 本人缴费指数=(a1÷A1+a2÷A2+a3÷A3+......+an÷An)÷N a=本人缴费基数
A=对应的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N=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退休时年龄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三)过渡性养老金
公式: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1995年前的累计缴费年限×1.3% 计算按上述办法的月基本养老金,一般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如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比前几年上升或下降过大的,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调节金(2008年50%,2009年30%,2010年10%。2011年起退休的不再发给) (五)增发养老金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1,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3%的养老金。 2,取得《独生子女证》)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3,属少、边、高、三线艰苦地区内迁职工按规定增加.
4,高级专业职务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5,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
6,终身无子女的。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含199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体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符合可增发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公式: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指数。 本人缴费指数==(a1÷A1+a2÷A2+a3÷A3+......+an÷An)÷N
a=本人缴费基数
A=对应的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N=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退休时年龄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退休人员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增发养老金,均为统筹项目的组成部分。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举例: 例一.
张某,女,生于1975年5月。1995.7. 参加国有企业工作,同月参加社保,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70%缴纳养老保险,直至2000年12月。2001年1月起自谋职业,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养老保险,直至2025年5月满50岁退休。
例二,
李某,女,生于1975年5月。与张某同年同月出生的同学,同时进出国有企业,又同时退休。1995.7. 参加国有企业工作,同月参加社保,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70%缴纳养老保险,直至2000年12月。2001年1月起自谋职业,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缴纳养老保险,直至2025年5月满50岁退休。其他因素均相同。
张某李某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详见下表.
张某李某缴纳养老保险情况
注:①1995年7月至2005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1%,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②张某
1995年缴费指术为0.7,1996.1-2025.5缴费指数合计为18.3;李某1995年缴费指术为0.7,
1996.1-2025.5缴费指数合计为28.5. ③个人账户储存本息总额中的利息,只计入了当年计入个
人账户金额1%左右的利息,未计历年累计的存款利息和孽息。
两人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如下: 张某: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4700+2923.52)/2*29.42*1% ==1121.42
张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张某缴费指数 ==4700*0.622 ==2923.52
张某本人缴费指数=(a1996÷A1996+a1997÷A1997+a1998÷A1998+......+a2025÷A2025)÷29.42 =0.622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
张某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张某50岁退休时年龄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50534.2/195
=259.15
③过渡性养老金
张某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1995年前的累计缴费年限*1.3% =(4700+3290)/2*0.5*1.3% =25.97(元)
张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李某缴费指数 =4700*0.7
=3290(元)
李某缴费指数=a1995/A1995*0.5)/0.5 =0.7
总计,张某月基本养老金为①+②+③=1153.7+259.15=1406.14(元)
李某: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4700+4554.3)/2*29.42*1%
=1361.31(元)
李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李某缴费指数 =4700*0.969 =4554.3(元)
李某本人缴费指数=(a1996÷A1996+a1997÷A1997+a1998÷A1998+......+a2025÷A2025)÷29.42 =0.969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
李某个人账户养老金=李某个人账户总额/李某50岁退休时年龄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81515.8/195 =418.03(元) ③过渡性养老金
李某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1995年前的累计缴费年限*1.3% =(4700+3290)/2*0.5*1.3% =25.97(元)
李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李某缴费指数 =4700*0.7 =3290(元)
李某缴费指数=a1995/A1995*0.5)/0.5 =0.7
合计,李某月基本养老金为①+②+③=1805.31(元)
文件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
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 :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十九)基本养老金是指职工离休、退休时或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当年按规定计发的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以后年度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在此基础上,加上规定调整的增加数额。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增发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五十)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含其中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可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二次以上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一次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的养老金。全国、省劳动模范增发的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按《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予以奖励,退休时不再增发养老金。 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3、企业中属于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原内迁职工,曾在高海拔地区工作、部队服役的职工,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省内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职工,退休
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按原省劳动厅《关于当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4]30号)和《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部分企业职工退休时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如何处理的意见》(川劳险[1995]41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增发规定比例的养老金。
4、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凭省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5、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5%、10%、15%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其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计算增发比例;不同项目获奖的,增发比例可以累加计算,但最高不超过0.3%。 6、符合以上规定增发养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累加计算。 上述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增发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
7、终身无子女(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职人员,终身无子女的孤寡(指终身无子女人员退休、退职时为孤身一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其增发标准,以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五十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以及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符合可增发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五十二)参保人员在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在按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均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五十三)退休人员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增发养老金,均为统筹项目的组成部分。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计发增发养老金。
(五十四)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上述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十五)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
现行规定办理退职。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职。 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计发,其中: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龄不满40岁的,其计发月数均按233个月计发。
上述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十六)《实施办法》实施后,退职人员(含《实施办法》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按规定支付。
(五十七)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企业职工、困难国有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五十八)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或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以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其计算基数均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五十九)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缴费月数不满12个月的,按当年实际足额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实施办法》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公式中的N 本人缴费年限为本人缴费年份数。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六十)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含调动、分配到企业,下同)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本人退休前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从下列时间开始计算,一直计算到本人退休时的当年:
1、1990年1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从1990年开始计算。 2、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到企业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
3、1990年以后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转业、退役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 4、原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1990年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199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0年开始计算;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 5、1990年以后从本省外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有缴费工资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记录的,从缴费记录之年开始计算;无缴费工资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记录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转入后的缴费记录之年开始计算。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按本项第1、2、3、4目的相关规定计算。
6、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的人员,实际缴费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1994年开始计算。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时,按其实际记载的缴费工资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转移和认定。
(六十一)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文件的规定办法计算,已记载的缴费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予以封定不再变动。
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六十二)1996年1月1日及以后的参保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起开始计算。
(六十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省劳动保障厅、省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六十四)对当年尚未发布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参照上一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正式发布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或扣减。
(六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含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参保人员,下同),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每年提供一次我国使领馆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居住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十六)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或在社区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普查、认证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普查、认证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或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六十七)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六十八)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或被劳教期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服刑或被劳教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被撤销通缉或在押后被无罪释放的,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