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重点
卫生法学
主讲: 王华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卫生法学概述
第二节 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三节 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
第四节 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
案例
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从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
问:
该医学博士应负什么责任?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尸体是本人的,实行自愿捐献原则。
2、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思考: 如何认识盗窃尸体和侮辱尸体?
法理:
盗窃尸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
侮辱尸体:贬损、猥亵、鞭尸或出卖尸体的一部分等行为,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但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泄愤报复、盗窃财物、出于封建迷信结所谓的“阴亲”等。 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对尸体加以解剖,殡葬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火化尸体等等,因其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问:本案这位眼科医学博士的做法是否构成犯罪呢?
答:医学博士不构成犯罪。
理由:
(1)其行为,既不是盗窃尸体占为己有,也不是侮辱尸体以泄私愤,更不是出卖尸体非法牟利。
(2)他是为履行救死扶伤职务,在角膜供体来源奇缺,病人眼看就要失明的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3)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
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者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请问:博士是否要付民事责任?谁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