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主义哲学高度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逻辑缺陷
说明:此文完成于2002年4月前!
摘要: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原理来看,马克思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原理违背了内容与形式、具体与一般关系的辩证法原理;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来看,作为生产关系范畴的价值关系仅由生产力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来决定而不是由所有生产力的要素来决定的结论在逻辑上不严谨;从科学抽象法角度来看,商品抽象掉具体使用价值后的属性也不仅仅只有劳动力的耗费,还有自然力的耗费和资本力耗费的属性以及一般使用价值的属性;从货币和价值的本质来看,价值的本质是财富,劳动的本质也是财富,价值最终由财富或使用价值来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决定最终也是由必要的使用价值量来决定,而不是由必要使用价值量所耗费的劳动来决定。
关键词: 唯物辩证法 劳动价值论 价值 使用价值 财富
马克思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具体运用,《资本论》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与经济学研究相统一的集中体现。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并不一定就等于马克思经济学的所有观点和结论都是正确的,这既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高度抽象性有关,也与具体社会现象的高度复杂性有关;既与人们对具体社会现象的认识水平有关,也与人们在不同时期对不同事物的价值观主观取向的强弱有关。长期以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仅在马克思主义学者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之间经历着激烈的争论,即使在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和社会主义国家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时甚至也是非常激烈的争论或相反的看法与结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用作为世界最高哲学成果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来重新审视马克思经济学,特别是马克思《资本论》以及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态度所必须的,任何先入为主地认为马克思经济学的逻辑推导在任何方面都必定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相一致的看法都不是实是求是的科学态度。可以说,这种态度正是我们在马克思经济学以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上长期争论不休而又长期裹足不前的根本原因。
(一) 使用价值与价值的逻辑关系
关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表述是有矛盾的。尽管有矛盾,但我们能够确认马克思的主导性看法是:商品的价值是由耗费的活劳动所决定的,使用价值只是价值的物质载体,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不一定有价值,而有价值的物品则一定有使用价值,这也是我们大家目前所普遍接受并被我们所普遍持有的观点。然而,上述看法并不是马克思关于价值和使用价值关系的唯一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¹“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它”指商品或某种使用价值,引者注)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表现形式’。”º“研究的进程会使我们再把交换价值当作价值的必然的表现方式或表现形式来考察,”»从马克思的这些叙述中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先说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后又说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我们自然要问,交换价值究竟是什么东西的表现形式?如果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价值和使用价值所指是同一的东西,我们的疑问自然是多余的,关键是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价值和使用价值所指并不是同一的东西,而是两个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原理,形式是由内容决定的,那么,我们的问题应该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究竟哪一个是决定交换价值这一形式的内容呢?
按照马克思的明确说法,他只说过使用价值是财富的物质内容,并没有说过价值是财富的物质内容之类的话。而且,马克思还说:“„„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¼这就是说,价值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与物本身无关。显然,按照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价值绝不可能构成财富的内容,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原理,我们能够确信马克思的前一说法是正确的,即决定交换价值这一表现形式的内容应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同时,这也表明,马克思所说的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是错误的,与他的唯物辩证法原理相矛盾。而且,价值不仅不是财富的物质内容,马克思反而进一步认为是价值关系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这就是说,人们间的经济关系不是因非“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而产生的,而是某种先天存在的东西,是价值关系在人们面前采取了虚幻的物与物的关系形式,物成了表现价值存在的形式。显然,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与马克思分析原始社会生产关系、奴隶社会生产关系、封建社会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和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存在的物质条件的逻辑是相矛盾的,违背了物质生产力决定物质生产关系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既然马克思认为价值关系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这说明价值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价值就应该由生产力来决定。那么,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值仅仅由属于生产力中的劳动者的劳动这一因素来决定是否符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呢?我们知道,生产力由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只有这三个要素共同作用,才能构成现实的生产力,三者缺一不可。因此,认为价值仅由这三个要素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来唯一地决定,在逻辑上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马克思当初在《资本论》中论证为什么是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所采用的方法是排除法,即由于使用价值都是具体的,不可比,商品在排除使用价值后所剩下的唯一属性就是它们都是劳动产品,都共同耗费了人类的劳动力——抽象劳动,而抽象劳动是同质的、可比的,因而,商品的价值只能由劳动所决定。对马克思的这一分析方法,我们认为有以下三点缺陷:
(1)商品既然有具体的使用价值,那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具体与一般关系”的辩证法原理,就应该有一般的使用价值或抽象的使用价值,作为一般的使用价值或抽象的使用价值,它们具有同质性和可比性。所以,在马克思抽象掉商品具体的使用价值后,剩下的除了耗费劳动力这一属性外,商品还具有一般使用价值这一属性。
(2)既然商品由生产力三要素共同作用而生产出来,那么,在商品撇开具体的和一般的使用价值后所剩下的属性中除了劳动力这一属性之外,还有都耗费了自然资源或自然力这一属性,作为自然力(如畜力),它们和马克思所谓的“人类劳动力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¹是同质的,因而它们和劳动力耗费一样是同质可比的;除了劳动力和自然力这两个属性外,商品还具有资本力这一属性,而资本力不过是以前所耗费的劳动力和自然力,自然也是同质可比的。由此可见,马克思关于商品属性所使用的排除法是不彻底的,失败的。按照马克思关于
商品的价值由属性决定的逻辑,商品的价值应该由上述属性共同决定,而不应该仅仅由劳动这一属性来决定。商品的价值由上述属性共同决定,对每一种具体的商品来说,无非是说由各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和耗费的劳动、资本和自然资源来决定,实质上就是说由供求来决定。
(3)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由劳动决定的逻辑,在劳动的同质性问题上有着不可克服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这就是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换算问题。马克思认为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数,倍数关系的存在不仅意味着各种劳动的同质性,更重要的是意味着各种劳动在实际生产中在同一生产期存在着技术上完全地相互替代关系。也许,在实际生产中复杂劳动者可以从事简单劳动,而同一时期的简单劳动者却很难或不可能从事复杂劳动,这说明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在实际生产中仅存在着不完全地相互替代关系或完全不能相互替代的关系。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就是100多年过去了,恐怕还没有一个人在理论水平上能完全替代马克思,不然,我们就无需为马克思说过的许多话而争论不休了,在马克思的同时代人中就更没有谁能替代马克思了,何况跨期如何计算的劳动价值论是什么样还不知道。所以,马克思的劳动同质性假定理论在实际生产中是不现实的,经受不住实践的检验。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进行分析,把价值定义为耗费的抽象劳动在逻辑上是无容身之处的,除非我们把价值看作为交换价值或一般的使用价值或效用,否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他论证的逻辑起点上就存在着无可克服的逻辑矛盾及其现实的矛盾。
(二)从货币本质看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
马克思说:“货币是物质财富的一般代表,因为它能直接转化成任何商品,”º这是由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的性质所决定的。这就是说,货币无论是作为具体的使用价值(商品形态的货币)还是作为抽象的价值——一般等价物,在本质上和形式上都是作为财富而存在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富,即价值也是使用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如果价值(包括剩余价值)不是一种财富或作为财富而存在,人们就不会持有它或占有它,货币或价值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如果把一个国家作为一个封闭的整体来看,信用货币通常并不被直接看作为或直接构成一国的财富,它只是计量财富多少的手段,但如果把信用货币看作为是整个社会的信誉机制,我们就很难说它不是财富),上述观点是我们从货币的定义中分析所得到的结论。
其次,我们从马克思关于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定义中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即价值既然是指被社会认可的人类耗费的劳动,那么,这样的劳动当然是一种财富,而且是被社会共同认可的财富,谁能否定劳动的财富特性?“劳动是财富之父”是马克思赞赏的名言。
再次,马克思还说:“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¹。可是,马克思在此之前在谈到货币的价值尺度问题时,却又说了作为价值尺度,必须本身有价值之类的话。显然,马克思的这些说法,在逻辑上是前后矛盾的。如果劳动本身没有价值,那么它是什么?它怎么来衡量其它商品的价值?就象如果货币没有价值,它怎么衡量商品的价值?或
者象物物交换中的商品没有交换能力,在此基础上派生的货币怎么能有交换能力?当然,这里,马克思意识到如果承认劳动有价值,那么,人们就会问,劳动的价值由什么决定?按照劳动价值论一切价值由劳动决定的逻辑,马克思就会陷入劳动决定劳动的循环论证的圈套,马克思为了避开这种逻辑陷阱,只能主观臆断地说劳动本身没有价值。这表明,马克思在此遭遇的逻辑矛盾说明劳动并不是价值的本质,不是价值决定的最后作用因素,决定价值存在的还有更基本的因素在起作用。马克思回避了问题但不等于解决了问题,劳动是什么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按照我们的看法,劳动首先是财富,是使用价值,是马克思所赞赏的“财富之父”,在市场中它有价值或交换价值,如果劳动不是财富,就构不成价值的实体,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才可以把市场中的其它商品的价值换算为用多少劳动来表示或相当于多少劳动的价值,才能克服马克思的逻辑矛盾,但这样做并不是说商品的价值就是由劳动决定的,它们仅是一种技术上的数量换算关系。因此,把劳动当作财富或使用价值,或者“劳动是财富之父”是正确的,那么,说价值由劳动决定就等于说价值最终是由财富或使用价值决定的,这自然导致了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否定,而且,这种否定只能说明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概念是错误的,价值不是由劳动凝结而成的,而是由使用价值决定的。
上述分析表明,价值和货币的本质就是它是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是特殊形式的财富。既然价值和货币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使用价值或特殊形式的财富,那么,在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上,我们就只能把价值看作为交换价值或货币,或者把价值看作为各种财富或各种具体的使用价值所共有的东西——一般使用价值,而不能把使用价值仅仅看作为是价值的物质载体,更不能把“价值关系”看作“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的东西。同时,我们也不能把创造价值的因素仅仅归结于劳动,因为,价值的本质是财富,而创造财富因素有很多,除了劳动自身是财富外,还没有其它任何一种财富仅仅是由劳动单独创造的,所以只能是创造财富的因素就是创造价值的因素。
(三)劳动力工资理论的逻辑缺陷
工资理论是马克思说明资本家剩余价值来源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重要基础。马克思通过区分劳动和劳动力两个概念的不同,说明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劳动力的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角度看,在逻辑上似乎是合理的,但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分析和结论在逻辑上是经不住推敲的。
(1)劳动力的价值由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其内涵究竟是什么?关键点究竟是“必要的生活资料”还是“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如果是“必要的生活资料”,则其所指是使用价值;如果是“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则其所指是生产这些必要的生活资料所必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本人所指和大家普遍接受的看法当然是后者。但在我们看来,其内涵和关键点却是前者,即“必要的生活资料”,因为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要的东西是生活资料,而不是生产这些必要的生活资料所必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我们离开这些物或物的条件而奢谈这个或那个生产关系(如价值关系),则是唯心主义的表现,违背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其次,确定生产这些必要的生活资料所必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确定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数量为前提的,即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是由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数量确定的。因此,所谓劳动力的价值由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其实就是指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必要的使用价值量来决定。如果我们的逻辑推理正确,则意味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劳动力价值决定的领域存在着逻辑上的不统一,即劳动
力这种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劳动来决定的,而是由使用价值的多少来决定的。在此,可能还会有人认为我们可以对这些使用价值来计算出它们耗费的劳动量。我们认为,这种计算当然可以,但是,即使在理论上能够计算出来,这也不过表明这种计算是以工人所必须的使用价值量来计算的,必须的使用价值量是我们进行计算的最终依据。
(2)劳动和劳动力概念的区分是否正确和必要?我们知道,劳动和劳动力概念的区分是马克思说明剩余价值来源的重要前提,马克思之所以要把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也是古典经济学家们惯用的劳动的工资或价值的概念界定为劳动力的工资或价值,是因为马克思认为在市场上工人所具有的只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劳动在市场上不存在,“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¹还不存在的东西自然是无法进行交易的,而等到劳动存在的时候,工人却已经不在市场上了。马克思的分析给我们的疑问是:预先还不存在的东西是否可以预先出卖?现实告诉我们,当然可以,而且,马克思在分析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时,难道说不是以还未生产出来的商品的预先出卖为前提来说明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既然普通商品可以在不存在之前就可出售,那么,为什么“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呢?对此,马克思未给予任何说明。实际上,尽管劳动预先不存在,但既然已经知道可以在市场上进行现货交易的劳动力,在给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预售的劳动(量)=劳动力×劳动时间,只要在市场交易的合同中预先商定好劳动时间,那么,劳动的预售就完成了,这是非常简单的工作,怎么就不能预售呢?
不仅马克思关于劳动不能预售的观点不正确,而且马克思关于工人劳动时间的确定也是有问题的。按马克思的观点,工人在出售自己的劳动力以后就已经丧失了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而归资本家所支配,在每一个工作日内劳动力的使用时间完全由有劳动力支配权的资本家来决定,因而资本家总要尽可能地迫使工人工作更多的劳动时间以生产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马克思的这一分析不能说一点现实也不反映,但是在逻辑上和在现实中,劳动时间是在市场中预先确定的或劳资双方默认的,而不是事后既成事实的东西。不然,我们就无法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时间不断缩短的现实,把劳动时间的缩短仅仅看作是工人的反抗、资本家的妥协的结果至少缺乏逻辑上的说服力,不如从劳动力市场结构分析更有说服力。
(四)价值和价格的关系
马克思价值和价格的关系理论,在逻辑上遇到的最大挑战是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问题,国内外学者论战100多年仍莫衷一是。在此,我们想补充的是,按照马克思对价值的定义,价值在计量上是一个绝对量,其计量单位应是劳动时间或耗费的劳动量(如某种热量单位),与此同时,价格,在物物交换条件下则是指两物相交换的比例,是一个相对量或比例量;在以货币为交换媒介的条件下,价格是指一定量的货币单位,但这并没有改变价格作为比例量的性质,其单位始终是X货币单位/1单位物。如果我们价格单位进一步还原,还原为耗费的劳动,则X货币单位/1单位物的比值为一无单位的正数,是一个交换比例。所以,从可比性角度来说,作为绝对量的价值和作为相对量的价格是无法比较其大小的,在逻辑上说“商品总价值=总生产价格,总剩余价值=总利润”是行不通的。
另外,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析过程中所举的各个例子中,其所用的数据都是关于价格的数据,在还没有预先论证价值如何转化为价格的条件下就采用价格数据在逻辑上是欠妥的。
(五)结语
上述分析我们尽量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马克思主义哲学高度来进行,分析的结果自然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相矛盾的,直接构成了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这种否定的进一步后果按传统观念来看,首先意味着否定了在马克思意义上的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其次意味着否定了马克思经济学理论的逻辑体系,在理论上动摇了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结论;再次意味着否定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存在的理论基础。对这些问题如何看待呢?这当然是一个庞大的理论工程,但只要我们回头看看已经灭亡了封建主义社会,我们就能更清晰和坚信马克思、邓小平发展观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理论的正确性。
在封建社会,价值或货币并不是大行其道的生产手段和发财手段,没有或不借助于剩余价值概念,我们仍然可以说明封建地主是怎样凭借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进行剥削,封建社会最终也被资本主义社会所取代而灭亡,所以,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问题,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对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存在状况进行分析而给予说明(比如斯拉法的分析);对资本主义的灭亡,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别的或新的理论分析予以说明(如熊彼特的分析)而坚定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信心;对共产党存在和执政的理论基础,我们完全应该走出那种主要以生产关系理论为指导基础的误区,步入主要以生产力理论为指导基础的道路上来,这样,共产党存在和执政的理论基础,就不仅没有被铲除、动摇或削弱,反而得到了更新、巩固和加强,“三个有利于”、“三个代表”的理论正是中国共产党改变过去那种主要以生产关系理论为指导基础为主要以生产力理论为主要指导基础的具体表现。
否定马克思的某些错误观点或某些预言,甚至否定马克思经济学的一些主要分析结论和分析观点,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马克思经济学的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否定,更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否定。相反,倒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尤其是发展观的巨大发展。马克思经济学虽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的最好体现,但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尚在发展之中,并不是终极真理,所以,马克思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研究经济学产生某些错误甚至于是很大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我们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或纠正马克思的某些错误或很大错误,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灵魂所致,是谁也抛弃不了的马克思主义,这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 [英]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理论批判绪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3. [英]扬·斯蒂德曼:《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4.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