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再谈电力行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的等价值
作者 于国续 2013年4月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分别测算当量值和等价值两个数值。当量值用于定量判断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类别,等价值则主要用于定量判断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和是否需要定量分析所评估项目对当地节能目标的影响。等价值综合能源消费量对项目的能效指标的计算和能效水平的评估并无实际意义,虽是节能评估内容的一部分,却不是节能评估的重点,可不必费过多笔墨,但概念不应混淆。
2012年4月,我曾撰写了《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计算方法探讨(电力行业)》,指出电力行业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的计算上存在有某些“误区”。根据作者的认知水平,提出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采用当量值的计算原则计算,是不妥的,提出根据等价热值的定义,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应是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量按等价热值分别折算后的总和。作者还表示愿意与同行探讨、商榷。
可能是作者不自量力,如今事隔一年,似乎并未引起关注,也未见有任何响应。我参与评审的所有节能评估文件均仍沿用原“错误”的理解,仍在“误区”中,因无定论,只能默认,为此深感困惑。在此我在重申坚持2012年4月撰写的《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计算方法探讨(电力行业)》的观点。为了支持我的观点,再补充以下旁证:
1)国家统计局的表P201和P201-1的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适用等价值 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表P201和P201-1,说明的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方法如下: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加工转换产出能源合计-回收利用能源合计。表中电力采用的折标系数为1.229 tce/104kWh,显然这个计算方法是相对于当量值的,不适用等价值。
2)供电标准煤耗×供电量与等价值的概念一致
电力行业所采用的能效指标,供电标准煤耗,是发电企业投入燃料除以年供电量,表示每供一个单位电量需要消耗多少燃料,与发电厂供出的电力折算的燃料量无关,即电网的平均供电标准煤耗是不考虑发电厂供出电力的折算燃料量。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发电企业实际消耗的一次能源量就是供电标准煤耗×供电量,
这与等价值的概念是一致的。
3)电力生产项目按投入减产出计算等价值综合能源消费量不符合客观实际 耗电项目或用电项目,如热力供应项目,工艺设备需消耗电力,只产出热力而不产出电力。项目投入或消耗的电力按当地上一年电网平均供电标准煤耗折标,按投入减产出计算等价值综合能源消费量,其值大于当量值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原则合理,计算结果符合客观实际。
但是,耗电又产生电力的项目,如电力生产项目,能源转换过程中耗电是自产自用,在产出的电力中已被扣除,是不计的。按投入减产出计算等价值综合能源消费量,自产自用电力是不出现的,产出电力按项目自身的发(或供)电标准煤耗折标,由于电力产出量基数过大,自产自用电力又不计算,直接导致“等价值”比“当量值”小很多。这个计算结果不符合能量守恒原理和有悖于等价值的概念,从物理意义上也实在令人费解。
极端情况,如常规火电厂只燃用煤炭发电,无油点火,无机械耗油和生活燃气,不考虑煤炭的运输贮存损耗,则电厂等价值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为零。
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小于当量值,则据此计算的m 、n 值则也小。于是有人说,项目对当地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当地节能目标的影响小,有利于项目报批。项目对当地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当地节能目标的影响程度对项目是否通过能节能评审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界线能,即使达到“较大影响”以上的影响程度,也不一定就可以以“能评”否决该项目。如果项目对项目所在地至关重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完全可以出具文件承诺同意接受这个影响。因此,等价值数字的大小并不影响项目的生存。
以上再一次说明自耗电又产生电力的项目采用投入减产出计算等价值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计算原则是不合理的。
4)能源消费统计的两种方法
新浪博客文森特2012年3月20日对关于电热当量计算法和发电煤耗计算法的几个问题的答复如下:
能源统计有两种计算方法:电热当量计算法和发电煤耗计算法。
(1)发电煤耗计算法是指电力按当年平均火力发电煤耗换算成标准煤。在国内发电煤耗计算法更常用,因为我国长期采用年平均火力发电耗煤将电力换算成标准煤的数据来应用;
(2)电热当量计算法是指电力按自身的热功当量换算成标准煤。采用的折标系数为1万千瓦时=1.229吨标准煤。国际能源数据一般采用电热功当量计算法。电热当量计算法没有考虑煤电转换系数,计算结果低于发电煤耗计算法的结果。
(3)为兼顾国内和国际不同需求,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计算能源生产总量和能源消费总量时,分别按照这两种计算方法列出了数据。
作者注:发电煤耗计算法也可用供电煤耗计算法替代。
5)用发电标准煤耗乘以供电量计算产出能量是不妥的
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第2号通告和第6号通告中,在计算等价值综合能源消费量,利用投入减产出的公式,其中产出能量竟用发电标准煤耗乘以供电量。先不评论综合能耗的计算原则是否合理适用,单就发电标准煤耗乘以供电量,就令人不解,为此曾怀疑并要求澄清是否系笔误。
发电标准煤耗(g/ kWh)=发电耗煤(g )÷发电量(kWh )
发电耗煤(g )÷发电量(kWh )×供电量(kWh )=?,式中量纲(kWh )抵消后单位为(g ),但发电量和供电量因意义不同,不能抵消,式子是不成立的。
如果要这么计算产出的能量,要么用发电标准煤耗乘以发电量,要么用供电标准煤耗乘以供电量(其计算结果相同,大多项目也就是如此计算的)。交叉相乘,物理意义不通。我猜想发电标准煤耗乘以供电量可能是为了考虑自产自用的电力,力求减少综合能耗的失真。
显然不该用发电标准煤耗乘以供电量。
我殷切希望节能评审机构,特别是发改委的业务主管部门,能予以关注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的计算,统一计算原则和方法,排除 “误区”,尽管这不是节能评估的重点。
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