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教发[2008]5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家书屋”工程的意见》(鄂政办发[2007]91号),加强我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共同制定了《湖北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
湖北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家书屋”工程的意见》(鄂政办发[2007]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省级财政从2008年起到2010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应根据每年的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计划,将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第四条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新闻出版局应将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批准的资金额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第六条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农家书屋所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采购支出;
(二)书柜、报架等相关设施采购支出;
(三)制度牌、登记簿、农家书屋匾牌制作等支出。
每个农家书屋的建设标准为2万元。
第七条农家书屋场地建设和书桌、电视机、影碟机等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应与村级党组织办公活动场地建设、党员干部远程教育体系建设等统筹考虑,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
第八条中央拨付我省的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局
共同管理使用。具体使用原则为:
(一)每年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2/3用于列入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计划内的农家书屋的出版物采购配送,将资金总额的1/3用于对各地自建达标农家书屋的补助;
(二)对列入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计划的农家书屋,由省新闻出版局直接招标采购配送出版物,采购配送标准为每个农家书屋1.5万元,书柜等配套设施由市(州)、县(市、区)负责筹资采购,采购标准为0.5万元;
(三)对各地自建达标的农家书屋,从中央专项补助中按每个农家书屋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按每个农家书屋0.5万元的标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
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使用。
第十条凡采购符合招投标规定或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依照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自建的农家书屋,应向市(州)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验收,经市(州)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汇总,报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审定,验收合格的,省财政于当年年底对市(州)、县(市、区)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