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分类使用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第二人民医院/呼伦贝尔市结核病医院
抗菌药物分级分类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抗菌药物分级分类使用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分类原则
第一条 按照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第一类药物(非限制使用药物)、第二类药物(限制使用药物)与第三类药物(特殊使用药物)三类。
(一)第一类药物(非限制使用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第二类药物(限制使用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三)第三类药物(特殊使用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分级使用
第二条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进行抗菌药物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第一类
(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第三类(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三条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第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第三类(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第一、二类抗菌药物治疗无临床效果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和医嘱需经具有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同意并签名,方可使用。
第四条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一级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第五条 门诊患者因病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使用第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如因病情需要使用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严禁在门诊治疗中应用第三类(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类目录(试行)
注:1.氯霉素类、四环素类、喹诺酮类、氨基糖甙类原则上不作为儿童的第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2.结核病防治专科医疗机构可将抗结核菌用药作为第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类目录(试行)
注:1.氯霉素类、四环素类、喹诺酮类、氨基糖甙类原则上不作为儿童的第
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2.结核病防治专科医疗机构可将抗结核菌用药作为第一类(非限制使
用)抗菌药物。